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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发言稿
角色:本地学生家长
立场:反对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
各位代表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作为广州市学生家长参加这次关于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的听证会。作为学生家长我一直都在关注这一政策,我以及我所代表的学生家长都一致地反对这一项政策在广东省实施。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不想过早地给我们的孩子施加太多的竞争压力。2014年广东省参加高考人数已经达到了75.6万人,人数每年创新高,在现在的高考竞争就已经是白热化的阶段。而在广州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社会步调匆匆,生活工作节奏异常快速。目前广东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达到了338万人,如果实行异地高考政策,因洼地效应而产生高考移民会给本地学生带来更大的竞争。这对于过来参加异地高考的学生来讲也未必是件好事。在高考阶段过早地就给中学生施加太大的竞争压力,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城市人口的膨胀必然带来很多无法预知的后果。我们这一代的父母已经承受了这个城市带来的巨大的工作上的压力,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后辈所要承受的比我们的更多,我们希望用自己的行动为他们争取以后更多的发展空间。
第二,是不是实行了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就能实现公平了呢?很多异地学生家长都奔这一个目标去,但是政策真正实施的时候,也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报考条件的严苛以及报考过程手续的繁琐,
很明显让中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处于政策的劣势,甚至付出心血却没有办法享受到政策的成果。政策的高门槛一般在中高群体,高端人士往往会对优势资源进行抢占,况且还有很多的不明人士占政策的空子来瓜分这一名额。这样势必造成新一轮的不公平。
第三,实行异地高考政策是对于本地学生以及家长来说是大大的不公平。省外很多优秀高校分配到广东的招生名额有限,越来越多的外地生源拥入广东参加高考来瓜分着一些名额,这本身就是对本地学生的一种不公平。对高考招生名额的保护就等于是对广东未来的保护。外来务工们的确为广东的经济做出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他们同时他们也在享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种种好处和便利。例如高的薪水、公共设施、娱乐设施等等。因而我反对用异地高考这一种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奖励。
为了我们的孩子的未来,为了我们的城市更加健康地发展,我很坚决地反对广东省异地高考这一项政策。
谢谢!
网约车新政听证会发言稿
出租车企业代表:XX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代表:
你们好!我XX经发出租车公司经理XX 当我看完关于《XX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两个征求意见稿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这次听证会,因为我今天的发言不仅仅是代表我个人而是代表整个群体;经过与同行们一起深入探讨和大量分析,并参考、对比省内其他地市州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讨论者都一致认为、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文明、优质、健康、有序才是出租车经营管理的必然方向!我们一致拥护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赞同《意见》中“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在“错位发展、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但在《细则》中,围绕五个关键问题即:
1、规范运价政策;
2、设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关条件;
3、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的条件;
- 1高品质的服务。二是持有我市居住证可以保障持证人享受我市基本公共服务,设置该条件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权利。三是网络预约出租车涉及公共安全,通过设置该条件能够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有利于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方面
我们不仅赞同《细则》对车价、轴距、申请加入营运的车龄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更希望将车价的标准要求再提高一点,裸车价应达到10万元以上、入网车龄在2年内、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内更好。 一是设定该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对网约车有高品质、差异化的政策导向,要围绕“差异化竞争,错位经营”的核心,着眼“XX新未来,成渝第二城”建设发展的需要,通过提高网络预约出租车的档次,满足日益增多的高端人士出行的需要,提升城市的窗口形象,二是2年内的车辆技术状况、卫生状况相对较好,安全系数较高,有利于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三是公平竞争角度考虑。我市巡游车准入要求全新的车辆,5年退出营运;国家对网络预约出租车使用年限要求是不超过8年。因此从网约车、巡游车错位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发,该条件设定有利于网约车、巡游车两种业态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五、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督促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方面
我们认为《细则》应修改的地方:
(一)应规定具体的保险额:三者险100万元以上、承运
- 3
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
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表, 兼任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组长、法定代表。
本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在漫长的诉讼当中被迫读了几本法律书籍。 如果在本听证会上有不足之处,请谅解。
下面是案情简介。
1996年4月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延吉市长白信用社的请求签发(1996)延民 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把我公司的冷库扣押。20天后,即1996年4月24 日,延吉市法院下发(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判额132761元)。 1997年 7月29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秘密签定所谓《拍卖冷库协议书》,以自己定的58.5万元价格把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非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后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 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向延吉市土地局提出的《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上明确记述;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延边州
22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建筑物623.53M,申请了土地变更811.30 M的手续。
我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代表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53名失业职工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发表意见如下:
一,答复日期拖延了4个月
2003年4月30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1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过了整整半年后才被迫发出(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此答复日期比国家赔偿法规定整整拖延了4个月。
二,故意漏掉我们提出的2个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上故意漏掉我们申请的2项请求;即 第八项目: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公开赔礼道歉
第九项目:赔偿金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三, 颠倒法定程序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本院为了执行(1996)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1996)延经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书,(1996)延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本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5月委托延边 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冷库(包括各种附属物)。嗣后1997 年7月29日本院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拍卖冷库协议书。》 实际上,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我公司的全部财产秘密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 的1997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 州拍卖行一起伪造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拍卖确认书》。再过2个月后的1997 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才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 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 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200万元的冷库…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方式送到延边 州食品水产公司,而没有送达给法人企业延边水产贸易公司。
还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 民事判决书的移交执行书签署日期是1997年8月5日,是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日期的7天以后。
据以上事实表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延边州水产贸易公司整 个法人企业以58.5万元价格违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评估所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拍卖行实际未进行公开拍卖,先卖后补裁定书是违背了法律程序,是执行违法。
四, 无中生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1997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协商了交接问题。双方对冷库执行问题均无异议。》
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排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没有送达《拍卖》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文件。
如确实协商了交接问题,请延吉市人民法院拿出《协商了交接问题》的有关文件。 其实所谓有关财产的交接程序上;
1,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时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扣押财产清单。 2,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延
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3,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拍卖行和竞买人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评估,但一起《拍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
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以上部分2002年8月15日和2003年5月9日,我方与延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确认。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当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水产贸易公司财产过程中未给水产贸易公司通知评估结果,也没制作任何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进行财产交接程序,严重的剥夺了申诉人的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抗辩权。
五,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是5年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执行。执行已过5年后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申请赔偿是不妥的。》
请问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证据呢?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中对崔永浩的贪
污行为和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一字未提。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未生效的(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是执行违法。延吉市法院执行员执行公务时贪污执行款,应属法人单位执行违法行为,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承担。
七,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赔偿,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裁判,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申诉人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延吉市人民法院(1997))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执行违法的申请,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笔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2002年7月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本院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1991)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程序违法。》
其中(1991)应该是(1997)。
还有签发《赔偿决定书》的日期应该是11月10日,不是11月6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内容上实际驳回了赔偿请求。
因此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应注名《拒绝赔偿理由书》,而不是《赔偿决定书》。
综上所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驳回了我们合法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200万元的冷库扣押并违法《拍卖》,使 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54名职工的合法企业被吊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导致我单 位的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剥夺了一个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展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剥夺了劳动者取得劳动包酬的权利和享受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
特别提出;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发展权,虽然应要返还财产,但8年的空白发展期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面补偿的。
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本赔偿案时慎重考虑已被失业8年多的53名职员和其家庭这么多年来受到的苦难和被违法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8年多空白发展期的巨大损失。
我在前几天上网调查过;
象这次的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合法法人企业整体违法强制《拍卖》的案件,在世界国家赔偿史上没有先例。
现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很不光彩的先例。
因此请求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书:
1,返还经非法程序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并恢复原状。 2,恢复我公司的原状,即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注册费用; 3,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53名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4,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的出租费损失;
5,赔偿或返还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利息,确认我公司的应付
款(欠款)是总共43.3万元;
6,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价值30万元;7,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8,请求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赔偿金和利息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9,国家赔偿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来承担。
10,请求立即把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原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冷库移交给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来接管,并先支付接管和维修、验收必要的80万元费用。
此致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 水产贸易公司 清算组
法定代表:金东勋(清算组长)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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