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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调整听证会发言稿(推荐5篇)

2022-02-27 18: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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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听证会发言稿

大家上午好,我是

公司的代表,今天作为一名消费者代表, 表达一下观点:

在今天的会议之前,我对《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方案》作了大致的了解。该区处于发展中城镇,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员都比较少,加之天然气普及并不太高,作为天然气公司应努力拓展市场,提高居民使用意识,降低天然气成本,天然气的定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尽管这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对周边城镇的调研而得出的,坦率讲在近年来的水电成品油涨价不断,特别是居民食品居住的支出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任何高出价格的制定都会使民众十分敏感:对此我提出点疑问:

一、提价有没有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基础上制定的?

二、现时广大企业步步为艰,这个时候提价,提价机制如何平衡这个利益点?(基于现时企业锅炉基本都实现了煤改气,相比以往烧煤,成本上升了1.5陪到2.0陪甚至更高)

所以,我们建议技术单位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以免不合理常表和其他非常态成本转稼到用气者身上,从而增加用气者的负担。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第二篇:调整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听证会发言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关于调整**县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听证会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会议之所以开得好,主要是各位代表对调整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听证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真诚理解,此外市物价局、县政府、县纠风办、县消费者协会、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在此,我代表县物价局对各位代表的支持和各部门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召开这样规模的听证会,在我县来讲已是第四次了。它标志着政府定价这项工作正在迈向依法、有序、公开、公正、透明的健康轨道。今天这次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代表的广泛性。与会代表的推举产生,基本上代表了幼儿教育受益者的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二是参与性。会上各位代表的发言,充分体现了对社会性事业的知情参与意识。并且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设性意见,这既为政府价格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又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切身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三是规范性。这次听证会,严格遵守《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从资料审核到会议的程序,体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下面我就这次听证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三点意见:

第一点,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对科学的价格机制的落实。国家计委的《听证办法》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开事业价格,涉及到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服务价格。学前教育收费涉及到千家万户,它不仅关系到当前社会一方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生存问题。收费标准调高了,超越了百姓承受能力,广大幼儿家长这个大群体就可能引起波动,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违背实际,长期不调价,就会影响幼儿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幼儿教育搞不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我们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幼儿教育收费标准,以达到既促进发展,又稳定社会的目的。

我县的现行学前教育收费标准,与**市各县区和周边地区相比,基本处于较低水平。今天,我们就是要通过建立听证会这样一个平台,多方面听取意见,完善机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第二点,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刚才许多代表提到的问题,对政府决策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特别是提到弱势群体、社会稳定、出台的时机等等,都很重要。有些也是县政府领导事先考虑到的,是我们工作中应加以注意的。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制度,是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措施。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价格管理工作的新需要。是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转变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引进民主议政机制,建立新型价格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这次调整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就是要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体现主管部门承上启下,对政府对群众双重负责的精神,同时在实行听证之前,我们组织了专门力量到周边地区进行调查了解,均衡省市乃至全国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并对县教育局提出的申请,是否合理,是否可行,进行了全面成本审查。这些既对县委、县政府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为组织好这次听证会,在总结以往听证会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做了大量工作,专门对部分听证代表进行了回访,以求更深入地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把我们的定价工作搞得更好,更全面地体现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篇:篇二听证会发言稿

社会上承认油价波动对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影响,实行油价―运价的联动机制是必要的,作为消费者代表我是同意的。我原则上反对燃油附加费只能上调不能下调的做法,对因国际油价上涨价格调整快而油价下降调整慢的方式有意见。

既然 “政府制订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制订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那么油价上涨后------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都应该承担才算公平;既然“我市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原则”第一条是“统筹兼顾,合理分担。”何为合理?那我就有疑问,怎么就变成主要由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分担?常言到“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渔翁”在哪里?“坐山观虎斗”,何人旁观?

燃油附加费这一元钱,无论去年年底是否“并入起步价”也好,还是今年年初“临界点下”取消也罢,驾驶员吃的是“明亏”到暂不吃亏,而我们消费者吃的是“暗亏”!

消费者认为这两套方案,政府部门都考虑到了“为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给“出租车方”的“优抚”,而未完全照顾到“消费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已经承担了大于50%的油价涨幅,明显吃了“眼前亏”!

因此,我认为“联动机制”一旦通过,按方案规定,消费者即使“吃亏”也要吃在明处,政府对出租行业的“优抚”也应该摆在实处。我们不需要对方领情,而是“打的”时有些“抱怨”,希望出租车行业能够理解,为提升出租车形象,更好地为乘客服务,不要让变相的“拒载”再伤了乘客的心!

当然,从上次听证会后,出租车行业状况确实在改善,它离不开司机朋友们的配合和公司的管理,特别是客运管理处在整治出租车行业及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政府部门为制订方案仔细地研究,我表示敬意!

我只有一个小小的遗憾,何时能在平衡三方利益的时候,也能让我们消费者

和司机们都不吃亏。我认为一方面在于政府必须平压油价,继续实行“定补政策”来应对垄断的油价上涨,另一方面在于出租车企业不断整合,督促挤压“租金”等待一点点的让利。

“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书”中公布的50辆车GPS数据,采取了科学先进的统计手段,无可争辩。审计的数据如果准确可靠,那么设定的关键油价临界点从4.66元/升下调到4.42元/升这一重新改变经监审认定的结果也就无可非议。

方案一:我简称它为“浮动方案”(可上、可下、可上下);

方案二:我另称它为“上浮方案”(可上、可上、可上下);

这两个方案比较各有利弊,但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我只能同意第一套方案。因为A.本次听证会主要解决的是油价--运价联动机制问题,而非出租车起步价格的调整;B.只要公布、宣传、解释到位,又通过现行运行,撕票结算是可行的;C.计价器因油价浮动调整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有成本,还影响出租车工作。

虽然油价上涨被某些部门和个人看好,号称与国际接轨,实际上给某些垄断行业带来了巨额利润,这才是老百姓心目中注定的“熊市”;老百姓指望着社会的和谐,物价的稳定,但总还是让人们留下了今年年初油价下调的美好回忆,它客观反应了老百姓对物价能否下降的急切期盼,它永远是咱老百姓心目中的“牛市”。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南京跃进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第四篇:水价听证会发言稿

水价听证会发言稿

【篇1: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稿件】

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

(主持人)各位听证代表:你们好!

为保证水价平稳,控制大众用水,对水价应不应该进行调整。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

下面,我将这次听证会代表人员构成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听证会代表共五人。其中包括自来水公司代表:________,专家学者代表:________,人大代表:________,消费者代表:________,法律工作者:________。这次听证会的监票员建议由主持人同志担任。请大家将自己的手机调成震动或者静音,不要大声喧哗。大家看有没有意见,如有意见,请举手发表意见;如没有意见,就鼓掌通过。下面我宣布,听证会现在正式开始。 (主持人):出席这次听证会的代表有自来水公司代表:________,专家学者代表:________,人大代表:________,消费者代表:________,法律工作者:________。这次听证会结果由各听证会代表投票产生。

(主持人):下面由听证会申请单位介绍方案:

(自来水公司代表):大家好,感谢大家在白忙之中参加这次听证会,我是来自自来水公司的代表。关于水价我公司认为必须要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水价偏低,因为水价太低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而提高水价有助于督促消费者节约用水,从而有效保护水资源,另一方面也因为水价太低倒致了供水企业亏损;第二:外资调控,我国不少城市的水务领域专业经营由于有外资的参与,因此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里;第三:劫富济贫,其实低水价是资助了高收入者,而不是资助了低收入者。所以,应该上调水价。而且必须上调水价,我认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该由原来的1.3元/m3调整到1.7元/m3。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法律工作者____阐述意见:

(法律工作者):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成本和费用应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但是从目前水价格调整方案中,看不出各个分项的费用分别是多少,也看不出调整的价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其次是和全省城市供水平均1.3元/m3价格相比,我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整到1.7元/m3的价格显然偏高。

(主持人):刚才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理由,法律工作者阐述了意见,下面请各位代表进行自由发言。

(专家学者):长期以来,为了能保证城市供水,供水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升,供水价格仍停留在原来的标准上,这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步。水作为商品,就应该把水价建立在市场供求及成本变化的机制上。水价的提升,能促进人们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但幅度不宜过大。因为水作为商品也要讲成本,电价、原材料和成本的增加是事实,所以理解供水企业的困难,但涨幅不宜过大,控制在15%左右比较合适。

(消费者代表):我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在此发表意见,对于水价上调,我们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一是目前调整水价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不符。二是全市工资水平低,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政府要帮企业开源节流,同时企业也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而不能简单地通过调整价格来减轻企业负担。四是要有一个合理范围,既要考虑企业利益,更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避免逢听证会必涨现象,毕竟城市供水连接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 关。

(人大代表):从我国水资源的稀缺性来看,水价上调有其必要性。一方面,目前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约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同时,与发达国家来比,我国水价偏低,去年城市居民的水费支出占当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仅为0.98%,全球范围内这一比例普遍超过2%。

另一方面,水价上调有利于节约用水。建设部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2.5%时,人们才会考虑节水;达到5%时,会对人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达到10%时,人们才会考虑水的重复利用。

(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发言完毕,请个代表将自己的意见交到监票员手中。(主持人下台收票,并统计结果。)

(主持人)宣布结果:下面我宣布结果:

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___人,实到代表___人,发出表决票___张,收回表决票___张,收回的票数等于(少于)发出票数,___表决有效。其中同意的___票、不同意的___票、弃权的有___票。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听证结果将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听证会开得很成功。我代表全市人民,对到会的听证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篇2:自来水听证会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关注我们水业的工作。刚才各位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大家对社会性事业的参与意识和对我们水业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在此,我代表公司对各位代表的支持与各部门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水价调整,我们也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公益性单位,在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考虑了市民的承受能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所以本次的水价调整方案也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出台的适当调整方案。当然,水价调整成功后,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市民,我们收取的水费最终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水行业将更有保障,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水。

最后,再一次忠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的关心和支持!

【篇3:水价听证会主持词】

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

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听证会

主持词

各位代表:

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听证会正式开始。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我县水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蓄水工程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可用水资源并不充足,部分乡镇和村庄饮水困难,工业园区和县城供水也呈现短缺趋势。为促进节约用水,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来配置水资源,调节水需求,治理水污染,促进水资源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我县《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这次听证会,是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使价格管理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不断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次听证会,县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12月4 日通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电视台公告参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根据报名情况,我们共邀请听证代表22人,旁听代表5人,听证人5人,听证监察人2人,记录员2人和新闻单位2人参加,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位代表应邀参加听证会,是对我县价格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使这次听证会正常进行,请大家遵守以下听证事项和会议纪律: 1、听证会按法定程序进行,由主持人把握会议进程;

2、听证会代表均应在听证会上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决策陈述人提问;

3、听证会代表发言和提问须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4、听证会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

5、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置于不发声位置,会议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其他妨碍听证程序的活动。

6、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7、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当场记录交代表审阅,如无异议,请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今天听证会实到代表22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要求,在22代表中,有县人大、县政协、退休老干部各1人、供排水经营者2人、消费者代表11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6人(其中县人大代表5人,县政协委员2人),消费者代表占50 %,我在此给大家一一介绍,请介绍到的代表站立或举手示意。

本次听证会听证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县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5人组成,邀请县监察局副局长余兴梅、县纪委第六纪工委副书记周庆红2人为听证监察人,同时邀请县广播电视局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

本次听证会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一、污水处理厂就污水处理成本作陈述。

二、价格决策发言人就《方案》作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

四、决策发言人陈述意见并回答、说明有关问题。

五、听证委员进行合议(10分钟),同时请听证会代表 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听证会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下面依次进行。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方案》听证会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第五篇: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

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表, 兼任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组长、法定代表。

本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在漫长的诉讼当中被迫读了几本法律书籍。 如果在本听证会上有不足之处,请谅解。

下面是案情简介。

1996年4月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延吉市长白信用社的请求签发(1996)延民 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把我公司的冷库扣押。20天后,即1996年4月24 日,延吉市法院下发(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判额132761元)。 1997年 7月29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秘密签定所谓《拍卖冷库协议书》,以自己定的58.5万元价格把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非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后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 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向延吉市土地局提出的《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上明确记述;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延边州

22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建筑物623.53M,申请了土地变更811.30 M的手续。

我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代表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53名失业职工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发表意见如下:

一,答复日期拖延了4个月

2003年4月30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1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过了整整半年后才被迫发出(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此答复日期比国家赔偿法规定整整拖延了4个月。

二,故意漏掉我们提出的2个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上故意漏掉我们申请的2项请求;即 第八项目: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公开赔礼道歉

第九项目:赔偿金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三, 颠倒法定程序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本院为了执行(1996)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1996)延经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书,(1996)延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本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5月委托延边 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冷库(包括各种附属物)。嗣后1997 年7月29日本院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拍卖冷库协议书。》 实际上,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我公司的全部财产秘密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 的1997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 州拍卖行一起伪造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拍卖确认书》。再过2个月后的1997 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才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 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 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200万元的冷库…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方式送到延边 州食品水产公司,而没有送达给法人企业延边水产贸易公司。

还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 民事判决书的移交执行书签署日期是1997年8月5日,是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日期的7天以后。

据以上事实表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延边州水产贸易公司整 个法人企业以58.5万元价格违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评估所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拍卖行实际未进行公开拍卖,先卖后补裁定书是违背了法律程序,是执行违法。

四, 无中生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1997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协商了交接问题。双方对冷库执行问题均无异议。》

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排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没有送达《拍卖》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文件。

如确实协商了交接问题,请延吉市人民法院拿出《协商了交接问题》的有关文件。 其实所谓有关财产的交接程序上;

1,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时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扣押财产清单。 2,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延

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3,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拍卖行和竞买人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评估,但一起《拍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

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以上部分2002年8月15日和2003年5月9日,我方与延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确认。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当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水产贸易公司财产过程中未给水产贸易公司通知评估结果,也没制作任何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进行财产交接程序,严重的剥夺了申诉人的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抗辩权。

五,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是5年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执行。执行已过5年后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申请赔偿是不妥的。》

请问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证据呢?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中对崔永浩的贪

污行为和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一字未提。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未生效的(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是执行违法。延吉市法院执行员执行公务时贪污执行款,应属法人单位执行违法行为,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承担。

七,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赔偿,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裁判,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申诉人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延吉市人民法院(1997))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执行违法的申请,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笔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2002年7月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本院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1991)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程序违法。》

其中(1991)应该是(1997)。

还有签发《赔偿决定书》的日期应该是11月10日,不是11月6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内容上实际驳回了赔偿请求。

因此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应注名《拒绝赔偿理由书》,而不是《赔偿决定书》。

综上所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驳回了我们合法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200万元的冷库扣押并违法《拍卖》,使 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54名职工的合法企业被吊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导致我单 位的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剥夺了一个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展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剥夺了劳动者取得劳动包酬的权利和享受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

特别提出;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发展权,虽然应要返还财产,但8年的空白发展期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面补偿的。

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本赔偿案时慎重考虑已被失业8年多的53名职员和其家庭这么多年来受到的苦难和被违法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8年多空白发展期的巨大损失。

我在前几天上网调查过;

象这次的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合法法人企业整体违法强制《拍卖》的案件,在世界国家赔偿史上没有先例。

现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很不光彩的先例。

因此请求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书:

1,返还经非法程序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并恢复原状。 2,恢复我公司的原状,即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注册费用; 3,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53名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4,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的出租费损失;

5,赔偿或返还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利息,确认我公司的应付

款(欠款)是总共43.3万元;

6,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价值30万元;7,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8,请求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赔偿金和利息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9,国家赔偿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来承担。

10,请求立即把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原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冷库移交给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来接管,并先支付接管和维修、验收必要的80万元费用。

此致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 水产贸易公司 清算组

法定代表:金东勋(清算组长)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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