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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方:(以下简称a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 租 方:(以下简称b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ab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a方同意将杭州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b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a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房地___字第___号)
2、b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未经a方同意,b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a方向b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b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b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b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a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b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b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b方以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b方每个月支付一次,a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b方付款,b方收到a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b方须将租金付给a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抬 头:
3、b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b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b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b方应支付给a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b方。若b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a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b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a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ab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a方有权向b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b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a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b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a方有权向b方追索。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b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a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a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b方应及时通知a方或物业公司,a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a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a方承担,但若由于b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b方承担。
3、 属b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b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b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a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b方承担。
2、 b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a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a方检查。
3、 b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a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b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a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b方承担。
第十二条:a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a方故意造成,或非a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a方概不负责,但a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b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a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b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a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ab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b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b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a方可不通知b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a方造成损失的,b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a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b方有权不通知a方而解除合同,如对b方造成损失的,a方还应赔偿b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b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a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b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b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a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b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b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a方检查认可后由a方收回,所需费用由b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a、b双方各执一份。
中介方:
a方: _____________b方: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