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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一)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1个月内未搬入所选定住房的;
(二)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
(四)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六)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八)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十)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