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 > 详情页

商铺转让出租合同

2022-03-29 12:42:2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商铺转让出租合同》,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商铺转让出租合同》。

第一篇:商铺转让出租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合同法》,并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位于郑州市东风路38号天旺广场3区3―55号店铺(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有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服从商场的正常管理。

第三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营业设备、货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商铺管理部门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若商铺产权所有方或商铺管理部门不承认本次转让事实,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经相对人同意。实践中,往往采取出让方、受让方与相对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以下为一则概括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供参考。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转让方、受让方及房东三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针对店铺场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丙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广西桂林市 街(路)号原为甲方

( )独家租用的店面(租用面积为一楼平方米,二楼面积

为 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甲方租用之店铺内现有装修、装饰、营业设备、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要求:

1、上述转让标的内的所有装修硬件、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以及全部营业设备转让予乙方,甲方目前的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上述两部分均需附上具体数量与价格清单)。

2、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3、上述标的所有商铺的租赁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并由甲方负责丙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手续,与乙方另行订立租约,甲方及丙方须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

到 年月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

写: ),租金为每 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交至丙方)。丙方不能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权利受害时,甲方、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4、店铺转让给乙方后,店铺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定期缴付。

5、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标的的所有经营证照及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 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特约事项:

1、乙方接手标的之日前的该店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尚未支付的货款以及工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应保证上述款项不影响乙方接手后的经营,若有影响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生产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款项由乙方负责。

2、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如延用则法定代表必须进行变更,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3、商铺的租赁押金及水电押金等款项,原有押金单据作废,甲方协助乙方重新与房东订立押金单据,乙方须在新的押金单据订立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相应金额。

推荐专题: 租房合同协议书 租房合同协议 租房合同转让协议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