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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甲方基于邻居(其它所有权人)反对之原因,请求与乙方终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所签,标的物坐落于______县市______市镇乡区______里(村) ______邻______路(街) 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号楼楼顶或屋凸之空间之租赁契约,双方同意除原租约中有关终止租约、权利担保及管辖法院等条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协议履行:
一、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书时起即终止原租赁关系。
二、乙方应即将标的物上之基地台设施拆除,并将标的物返还于甲方
三、甲方应于终止租约时起______日内,返还押金新台币(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计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约中若有其它优惠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兑换卷及回馈方案同意书)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抛弃。
五、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当事人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房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把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同期限为 年,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月屋租赁合同》。
二、协议当即生效,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退回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三、乙方收到保证金 工作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实施。甲、乙双方应对房租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四、《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诉讼、仲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五、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房(甲方)签章: 出租房(乙方)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xx年6月2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由甲方将位于贵昆路709号(原阿拉乡阿拉村宝恩储货场)房屋及场地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从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7月1日止。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6月30日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6月30日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6月21日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基于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乙方之前在此场地空地上建盖的厂房、仓库,合计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给予乙方补偿,合计补偿款________元,此补偿款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全额补偿款一次性交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将属于乙方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及其附属品搬迁完毕,将场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按协议条款执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全额补偿款3倍的违约金。
四、在《租赁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20xx年6月21签订的《租赁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年x月x日
乙方:
xx年x月x日
甲方(原出租方):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原承租方): 陕西****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xx年9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
甲方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路208号***商务广场A座29层的房屋
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1
月30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目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就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
如下条款:
一、 原合同租赁期计至20xx年9月30日,从20xx年11
月30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 自20xx年11月30日起,甲方与第三方因房屋租赁发
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20xx年11月30日前,应该缴纳的物业公司各项费用
全部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缴讫。
四、 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以多
退少补方式结清。
五、 甲方自愿放弃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引发的违约金索赔权利,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
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并且无任何异议。自本
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 其他内容:
1、 关于租房押金:
2、
七、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于xx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双方会签
甲方(盖章): ****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陕西******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月 日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署了《房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把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同期限为x年,协议有效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xx年x月x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xx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月屋租赁合同》。
二、协议当即生效,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退回保证金x元。(人民币大写:x元整)。
三、乙方收到保证金工作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实施。甲、乙双方应对房租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四、《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诉讼、仲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五、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房(甲方)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日期:
出租房(乙方)签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日期:
【案例】:
某日,A客户携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找到笔者。A客户租赁B商务大厦约300平方米办公面积,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务大厦发来书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A客户向B商务大厦赔偿剩余租赁年限对应的房屋租金作为赔偿。A客户前来咨询的时候,已经从B商务大厦搬出,并且A此前租赁的场地已由B商务大厦租赁给他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A客户和B商务大厦对于合同提前解除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确实是“合同解除后的剩余租赁年限所对应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后、剩余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赁期间的租金。这是一种典型的以“预期可得利益”计算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客户需要支付巨额赔偿。但是,这条约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虽然A客户违约在先,但目前B商务大厦在A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已经收回了A客户承租的场地,并继续收取租金;如果让A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把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B商务大厦,这就意味着B商务大厦因为A客户的违约行为,获得了在剩余租期内收取双倍租金的权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合同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像本案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A客户是否必须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损害赔偿?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看,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达到订约前的状态。这种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对于未来的权利不得提前实现。因为,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并不仅限于“解除合同”一种,非违约方亦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不同的选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非违约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继续享受合同权利,获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意味着非违约方自行终止了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合同的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对于合同终止后剩余履行期间所对应的权利,都已无权享有,因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经终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获取未来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后”的。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在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也不应再支持非违约方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初衷,多是为了重新与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获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机会,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自己做出的选择。如果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获得新的订立合同机会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额外获取合同利益,这就意味着在同一合同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可以获取双份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从这一点而言,合同解除与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是不应并存的。
二、合同双方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并不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做出灵活约定。在本案所涉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已作出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抗上述书面约定?
合同可以“设权”,但这种权利的设置,应当以法律为准,不应突破法律的原则。诚然,《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同时支持合同解除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而言,显然是额外获得了利益,对于违约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合同地位是相对弱势的;在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况后,出租方已收回租赁场地,且转租给他人。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书面约定,但笔者认为,合同约定应当有法律基础作支撑。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约方因违约方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权利给予干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是不违反法律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的。
本案后经双方协商不成,B商务大厦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人民币100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最终以A客户支付人民币15万元赔偿调解结案。
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下的合同条款不执行?难道合同白订了吗?在此要提醒大家,订立民事合同,确实鼓励合同双方进行相对自由的约定,但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则,“签字画押”只是完成合同订立行为的方式,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要由法律来评价。因此,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在签字盖章后都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签订大额商务合同时,预先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设计,其实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