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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

2022-04-21 1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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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钢材买卖合同

钢材买卖合同范本

钢材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数量:_________ 。

2. 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

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_________。

2. 交货地点:_________。

3. 运输方式: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 保 险: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 验收时间:_________。

2. 验收方式: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 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

3. 预付货款: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 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转载自百分网www.unjs.com,请保留此标记。)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如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 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 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 其它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 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 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 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 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 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 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 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 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 其它: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 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 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3.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___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 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合同(转载自百分网www.unjs.com,请保留此标记。)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于_________(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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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以下简称供方) 乙 方: (以下简称需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一、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

1.订货方式:需方应提前天将所需钢材计划(含品名、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时间等)以书面或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计划后 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把钢材送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

2.货物要求:供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计划要求供应合格钢材,数量、规格、质量应严格按照需方计划要求供货。

3.供应价格:表中单价均为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或车板交货价),该单价为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或装车费)、利润、税金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需方认为已包括在单价内。供方应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合同期内,单价是否调整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不作调整。

(2)以合同签订当日为基准点,到货当天为结算点,实际结算单价=到货当日“我的钢铁”市网价±固定价元/吨。

(3)其他约定。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需方可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变更。合同数量与实际需要数量相差正负20%时,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结算时的收料签认单须同时具备物资验收人员、物资主管、项目领导的签认方可生效,仅有一人签认的收料单为无效收料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5、组成合同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⑴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投标文件补遗或承诺;⑷招标文件。

在钢材的供应过程中,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钢材质量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明确有效的标准)。供方供应的钢材每批必须提供钢材合格证、材质单、质量保证书(随货同行),同时材质单中钢材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必须与送到的钢材上悬挂的钢标牌相符。需方指派专人对所供钢材的外观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如出现外观质量及规格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需方将对到场的材料进行二次复检,自复检日起在 日内需方对材料提出质量异议,供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与书面回复并按照需方要求作出及时处理。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退场,费用自理。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对所供钢材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对产品所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三.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可明确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均由供方承担,运杂费如由需方负担,第一条款中价格约定内容相应删减)。

四.计量、验收方式: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螺纹钢按理论重量检尺交货,线材检斤,检斤磅差为±3‰,结算数量以需方工地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如供方供应的钢材不是合同约定或计划指定的钢厂产品,需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不付预付款,供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合同的流动资金。

2.每月 日结算或供应数量每达到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误后需方点收入财务挂账。如供方按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或供方未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需方将不予办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供方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3.材料结算款在需方收到业主当期计价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如因本工程业主计价滞后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供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账户,如供方随意改变账户,需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全由供方承担。 。(具体如何付款项目斟酌、仔细约定)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供方供应的钢材质量不符合(注意所参照的标准的有效性),或复检结果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运走,如供方不按时清场,需方有权自行处理;如果供方未按需方计划的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送货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需方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任何一项不能按合同履行,情节严重,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可以认定供方不具备供应能力,为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需方在通知供方后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厂家。

2.如果供方在未和需方沟通的情况下提前送货到现场,需方工地无处可存放该批材料,需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3.安全环保: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进出需方施工场地的车辆必须慢行时速5公里/小时且保持清洁卫生,必须服从需方人员的统一指挥,凡供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而造成污染环境事件、酿成安全事故供方责任自负,供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保障需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开支费用。

4.其它约定。

八.供方在其向需方递交的钢材采购投标书中的承诺,与本合同各项条款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首选我方公司住所地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需方要求供方停止供应材料、货款两清后失效。可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供 方:(公章) 需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如签约栏单独成页或空白留存,请标注“此页无正文”或“以下无正文”)

第三篇:关于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采购文件及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成交候选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成交品种买卖电子订单。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不高于成交候选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或其他情况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供货价格。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供应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组织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或组织配送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或组织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成交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票验收后60日内结清货款。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成交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第四篇:关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

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五篇:关于买卖合同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产品和价格

;后期因规划或设计更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合同定金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按照设备总价的3%即人民币元支付定金,款到卖方账户后合同生效。该笔费用保留到第一次产品排产时,自动转为排产款。

2买方根据自己需要,在交货前3个月将需要排产的产品(按照表中的电梯标号和楼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该批次产品设备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汇入卖方账户,卖方确认款项后安排生产。 3双方约定款到发货,买方将已排产的产品货款的70%和全额运输保险费汇入卖方账户,卖方在收到款项后发货。

4买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卖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

5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6根据国税发(95)088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卖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买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设备款发票由开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具。

四、交货日期

1卖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各个批次产品应付款项和排产通知书后及技术规格确认书后90天内向买方交付该批次产品。

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按10天为一个单位(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

五、交货地点

上海市闵行江川路811号。

六、交货方式

卖方代为办理托运,公路运输至需方工地:”项目现场。

七、产品包装

1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

2买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八、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中“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_《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20_《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卖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卖方与买方或卖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九、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后附)。

2除卖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卖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

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卖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其它

1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在买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AZ-1。

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 “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9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0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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