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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精选(合集)

2022-03-29 1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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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02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04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律师点评】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03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01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01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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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的为准。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的,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的,买卖合同解除。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的, 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的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的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的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

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的,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的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的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房屋的转让

(1) 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

(2) 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的约束。

第六条:产权办理的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的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发

出。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双方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的,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的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 (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个人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按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付款时间:

3、2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3 买受人应以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承兑须得到出卖人认可)

3、4 买受人延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出卖人的交货日期也相应后延。在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全部款项前,合同中所列货物产权属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 产品的交付

4、1 出卖人交货不迟于 年 月 日。随机备品按出卖人装箱单,产品按出卖人规定的包装标准送货。

4、2 运输方式: ;运费由 方承担。

4、3 交货地点:

4、4 收货人:收货人为买受人。如买受人指定其他第三人收货,应向出卖人出具买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货。

4、5 产品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所有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和对产品的异议处理

5、1 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在收货后 日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包装物情况进行检验。

5、2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5、3 买受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所交产品检验合格。

5、4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储存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5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6、1 出卖人负责产品的调试,产品保修期为一年。

6、2买受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负责修理。

6、3 保修期内,产品因买受人使用、保管、储存不当或其他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出卖人负责修理的,买受人应支付材料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买受人如拒付货款及相关费用或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8、2 出卖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属出卖人责任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使用的,由出卖人负责退换。

8、3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产品总额5%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至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并签字加盖公章,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9、4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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