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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被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09年9月被告取得房产证,同年11月1日原告母子两人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两人购买,合同价格为6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当时为防止被告再将房屋转让,原、被告曾签署《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所以原告支付的59万房款,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抵押登记因被告不配合,未能办成。在2012年10月可以过户时,被告也配合办理了过户前的审税手续,便随后被告要求涨价,双方遂涉讼。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杜某名下;
二、原告杜某、张某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万元及补偿款3000元。
1、协商解决
协商沟通一直都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进行协商。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购房者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
2、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是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
3、诉讼解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法院,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