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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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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具有以下特征:
1、试用买卖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买卖。
试用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
通常认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但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并不认可标的物,则买卖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