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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案由:房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告房屋,由告退还被告被告242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2003年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03年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2004年至2005年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