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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范文四篇)

2022-03-29 1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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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

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是各省市均有类似规定,以河北省为例,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

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特此纪要。

第三篇:协议转让宅基地转让协议判有效

协议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本是双方真实意思,协议签订数年后一方竟说协议无效,要求返还。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7月16日,正阳法院审结了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宅基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李某系正阳县城郊乡农民,与朱某住在同一村民组,且前后院邻居。

2009年11月,双方约定:李某将位于朱某房屋后面的一处340平方米的宅基地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朱某再给李某0.5亩耕地耕种,征得村民委员会及村组的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朱某付给了李某宅基地转让款3.5万元,李某均出具了收条。

随后李某外出打工,朱某于2011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垒了猪圈,发展养猪业。

且房屋建成并已入住,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今年3月,因城镇建设,需征用李某所在的村民组的土地及宅基地,朱某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与朱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月,李某突然找到朱某,说原签订的协议是违法、无效的,现在没房子住了,想要回来,朱某不肯,认为当时都是自愿的,自己花了很多钱,即使无效,也是李某的错,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才反悔,是不诚信的表现,房子已建成并入住了,宅基地不可能再还了。

两人争执不下。

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朱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朱某返还宅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所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朱某早已迁入诉争宅基地所在村组,现李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缺乏充分依据。

此外,李某不能充分证明其对诉争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无据。

第四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概况】2003年2月左右,黄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10队的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元(其中500元为押金),黄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4月左右刘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顾某,顾某支付了房款,刘某向顾某交付了系争房屋。

刘某、顾某均系城镇居民,黄某、刘某间的买卖行为未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

现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之间转让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刘某返还顾某相应的房款,黄某返还刘某房款10,000元;三、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的宅基地房屋归黄某使用。

【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但鉴于黄某、刘某均已履行了合同,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刘某多年,且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现刘某已将系争房屋出卖给顾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刘某向顾某返还购房款,故原审法院驳回黄某要求刘某返还顾某房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现一审法院判决,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结合案情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如下争议问题:

第一,黄某与刘某之间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刘某系非农家庭户口,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原则上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返还房屋问题?

按照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就此类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先要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为此,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提醒: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或者交房前提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求,这样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并保留持续占有、使用等证据,这样有利于主张维持现状;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考虑主张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当然也包括现在市值与当初市值的差价损失。

同时,也需要注意尽量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减少自己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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