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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大全)

2022-03-29 12:46:05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大全)》。

第一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人与购买人就位于 ――-村 的房屋买卖事项,经充分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 ____村__ 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 市 乡 村。

2、房屋结构为混凝土,大门朝南,北屋两层,落地式带院子;房屋总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约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积__________,车库占地面积 :

3、房屋位置:东-至( 家),西-至( 家),北-至( 家), 南-至_公路边,包括院内的附着物品,树木,等设施。

4、该交易房屋由出售人 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村 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证并承诺如下:

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售给购买人,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该房屋出售给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人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第三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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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如何

认定? 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

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

2、问: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买受人收取购房定金,后因非买受人的原因双方无法按期订立购房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则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订购行为无效的,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

规定认定其无效?定金应否双倍返还?

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担保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订购协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订购协议效力的认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买受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3、问: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后,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赔偿其他损失?如果出卖人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买受人能否要求

赔偿房屋涨价(即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价之间的差额)的损失?

答: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信赖利益,例如,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等损失,使其恢复到未认购商品房前之财产状态。但请求出卖人

赔偿其房屋涨价的损失的,不予支持。

4、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是依买受人

的主张确定,还是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

答:买受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数额的,一般应予支持。但由此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出卖人要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减

少。

5、问:出卖人违约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买受人能否要求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如果买受人只交付部分购房款,赔偿数额是否

应予减少?

答:因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被迫解除合同后,请求出卖人赔偿其房屋涨价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为签订和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系获得房屋涨价利益的成本,因此,买受人同时请求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为签订及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的,不应同时予以支持。买受人未交清全部购房款的,不影响其主张因解除合同而应获

得的损失赔偿。 出卖人违约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仅以信赖利益为限。

6、问:出卖人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解除合同后,同时请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涨

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同时请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承担不超过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的,应

当支持两者中赔偿数额更高的诉讼请求。

7、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欺诈的,买受人能否请求按《福建省房屋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答: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列举的

五种情形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为限。

8、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其中“严重影响正常

居住使用”如何认定? 是否对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买受人

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予以综合判断。

9、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面积如何确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房产测绘成果为准。

10、问:按建筑面积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3%,但公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变小的,如何处理?买受人能否

要求解除合同?

答:按建筑面积预售的商品房,所交付的房屋虽然总建筑面积不变,但套内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比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套内建筑面积的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总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

积计算。

[案情]:2003年5月,王某将自己的一套草屋(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改建成了一栋两层楼房,但因改建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为其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2008年6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将改建后的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不久,当地房屋价格出现大幅度的提高,王某觉得自己卖得太低,吃了大亏,于是与张某协商要求返还房屋并退还给对方已付的款项,但张某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应该严格按合同办事,因此拒绝返还。2009年1月,王某以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出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颁布于上个世纪,在当时也曾经有很多房屋买卖合同因售房者无房屋产权证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颁布,是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结果,相应的对合同效力的判定原则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在的通说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项规定的转让条件,只是一种政府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有拟出售的房屋经过物权登记出售人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房屋买卖合同才生效,都应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应该与物权变动结果相分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房屋是否有权属证书来确定,而是从签订之日就已经发生效力。房屋是否已经办理权属证书是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当然,合同有效并不是购买该类房屋就没有风险,首先存在产权证办理时间的不确定性,另外还可能出现出售人将该房另行出售并过户给他人风险,所以笔者建议购房人在购买该类房屋时还是应该三思而行。

第四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x市 x镇 x村 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 xx年 x月 x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xx年 x月 x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x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签字):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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