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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提示:广州即二手房网签系统于本月15日试运行。该系统首先在成交量占全市30%的天河区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试运行。今后无论通过房地产中介促成的还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要通过网签系统。
广州二手房交易也将进入网签时代,记者日前获悉,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即二手房网签系统)于本月15日试运行。广州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主任史小明透露,该系统对网上放盘、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税费缴交、转移登记手续等全过程进行网上管理和监管,首先在成交量占全市30%的天河区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试运行。今后无论通过房地产中介促成的还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要通过网签系统。如果没有在网上备案,则无法完成转移登记等过程。广州房屋租赁网上系统也将在下半年开始研发。
变化一:放盘信息更准确遏制中介吃差价
7月15日,广州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测阶段,与之前的试运行不同的是,这次有中原、满堂红、兴业、百富城金发四间中介公司参与试运行工作,主要是将天河、越秀两区的二手房交易纳入网签系统。等到正式运行时,广州十区二手房交易都要纳入网签系统。据今年初步统计,广州房地产中介公司数量已经增加到3000多家,比去年增多1000多家。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今后正式实行二手房网上交易后,业主首先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等,并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确认放盘资料,系统将通过联网确认房源的真实性和确保放盘人是产权人,拟售房信息将通过“阳光家缘”网站对外公示。
“今后就不像现在业主一个电话打过去说下情况,中介就接受放盘,不会出现假业主售卖他人房屋或一房两卖等情况,中介和买方都能更放心。”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二手房网签实行后,同一套房屋可在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放盘,市民可以通过系统查到自己购买的物业是独家放盘还是非独家放盘。非独家盘最高只可以收取2.5%比例的佣金,中介吃差价的现象也可以得到一定的遏制。
变化二:今后可上阳光家缘网选二手房
根据二手房新系统,已登记审核的房源将同时在网上公布,当然,网上不会透露业主姓名、电话及房源具体地址等核心信息。市民可通过阳光家缘网站或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正在建设)查找房源。
“以前市民上网发现二手房源,但一打电话过去对方就说没了;网下交易会存在隐瞒实际面积、产权及贷款不明等情况,陷阱较多。今后的二手房网上平台更可靠、可信,市民可以先上网查看房源情况,觉得合适再去看房。”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有关人士说。
除了房源信息网上公示,系统还可进行二手房房源信息、成交信息的查询与统计。以前二手房市场成交情况多掌握在中介手中,“二手房网签实施后,市场状况就一目了然,市民可更好判断市场情况。”
变化三:与财税银行系统对接,打击报低价漏税
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很多市民都是选择报低价以减免税费。以一套总价150万元的房屋计算,可以按照80万元的价格报价递件,营业税需4.4万元,而网签后可能要多交5万多元的税费。
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此指出,市民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新系统实现了与财税系统和银行系统的数据共享,低报成交价偷漏税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中介通过先报低放盘价或让买卖双方私下交易避税等情况。
此外,新系统也将和房产中介的征信系统挂钩,如果中介有隐瞒房源信息、收费不公示、吃差价等违规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将被停止使用网签系统。因此,二手房网签系统也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手房网上交易流程及途径
通过房地产中介促成的交易:
1、业主或其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信息网上公示;
2、在中介机构的促成下,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可变更或撤下),同时可选择交易资金托管和托管的银行;
3、完成上述手续,缴交完交易税费后,到交易登记部门递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系统撤下房屋合同及信息,网上交易结束。
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有三种交易途径:
途径1:通过互联网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根据系统给出的编号,到签约服务点确认并打印合同。
途径2:到设置在交易登记部门的自助交易服务终端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变更或撤下),到签约服务点确定并打印合同。
途径3:到设置在各交易登记部门的签约服务点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市场反应
二手房成交或下跌20%
国土局认为业主应降价促销
二手房网签无疑给广州的二手房市场带来巨大影响。市民袁先生看了大半年的房子,6月初终于敲定了芳村坑口附近一套不到90平方米的房子,但至今定金交了一个半月,业主还没能从银行赎契,导致迟迟无法过户。袁先生担心今后难以避税,近期加紧催促业主,希望在二手房网签前将房子过户。
不少市民听说即将实行网签后,加快买房步伐,一定程度上造成二手房成交量增加。据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介绍,6月下半月二手房成交量开始增加,7月上半月则比6月同期上升30%。除了受第三季度银行放贷量充足、刚性需求买家等不及入市等影响外,网签即将推出也对部分买家产生一定影响。
“网签新系统肯定会对二手房市场有影响,许多市民不了解,觉得不能报低价,心理有抵触,网签后的成交量估计会比此前下降20%,这种影响可能持续两三个月。”周峰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实行网签后,主要是中介业务需要熟悉,短期内办理速度可能放缓。至于税费方面,交易都是买卖双方促成的,原先税费5万元,现在8万元,业主完全可以稍微降价来促成交易。
一、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般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标志,必须经当地土地所有者村、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
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区 路 号小区 号楼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
下室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以 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
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
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
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
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号:身份 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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