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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产状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该房产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为国有,号为.
第二条抵押情况甲方保证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权,无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 价格条款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地下室/小房)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自行车库/汽车库等)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以上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第四条 定金条款
乙方于年月日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元人民币,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充抵首付款。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与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将首付款万元存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剩余房款由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如果银行实际审批数额加上首付款不足购房全款,乙方应在天内一次性补足存入专用账户。产权过户登记完成,确认乙方可以领取房产证后,再由专用账户将全部购房款划入甲方账户。
乙方积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首付款,逾期以首付款为基数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乙方逾期支付尾款超过天,乙方应以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办理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按法律规定应该由卖方承担的由甲方承担,应该由买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如果一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另一方可在垫付后向对方追偿,并由违约方承担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登记全部购房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日内,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乙方名下。如果甲方逾期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房屋交付甲方于年月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入住,并协助乙方天内将上述房产内的水、电、有线电视、煤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用户证及交费卡更名后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将上述设施的费用结清。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户口迁出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甲方逾期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装修及设施设备等情况清单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清单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天内支付甲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作为违约金。甲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
2、若甲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将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涨价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吗?
作者:张虎律师
近期,国内一线大城市出现了房价暴涨的态势,房价的上涨催生了卖方毁约另行涨价出售的情况,因此引起较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房屋价格波动较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可能房子前后相差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多数卖方还是会遵守合同的约定,但也有一些卖方选择违约支付买方违约金,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签订合同后卖方涨价的情况下,买家应该如何维权呢?
2016年1月,家住上海的郭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了李女士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80万元,首付260万元,贷款1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45日内支付260万元首付款。贷款办理下来后2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郭先生和李女士及房产中介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贷款一次没批的,李女士应配合郭先生换其他银行再次申请贷款,直至贷款批准为止。就在等待贷款审批的这段时间,李女士这套房子市场价格看涨,且已有买方表示愿意多出40万元全款购买。李女士告知郭先生房子不卖了,并表示可以将定金和首付款退给郭先生。郭先生和房产中介业务员多次找李女士协商,李女士态度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郭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以下为卖方涨价违约情形下法律分析:问题一:可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贷款获批后20日内,李女士应配合郭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李女士构成违约。对于郭先生来说,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买房,但是存在诉求无法实现的风险,因为如果卖方一房二卖并且已经与第三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且第三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即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显然是无法实现的。问题二:可否要求卖方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同意卖方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方已经支付定金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该诉求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郭先生与李女士房屋纠纷中,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为10万元,在郭先生支付了定金的情况下,李女士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则其需返还郭先生20万元。该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约定定金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卖方收了定金但不履行约定债务,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判决双倍返还即40%的合同金额,另外的10%按预付款处理。问题三:可否直接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买方既不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而是要求卖方直接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因卖方违约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律师提醒:防止卖方因房价上涨主动违约,首先是增加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无形之中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其次是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详尽细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再次是尽可能地缩短交易时间,按合同约定及时、快速履行支付首款、申请银行贷款、办理过户手续等程序,让卖方尽可能没有违约的理由与借口;另外,发现卖方违约迹象时要及时固定违约证据;最后,房屋买卖属于风险较多、纠纷易发的领域,且一般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因此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确保买房无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却赢了诉讼!看卖方如何完
成惊天逆转!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导读】:这是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被告)违约拒绝出售,买方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看似买方(原告)必然胜诉的案件。但是,案件的发展并非如原告所愿,最终原告的诉请被法院判决驳回,且看本案被告如何巧妙的利用法律法规之规定,完成惊天逆转:案情简介2008年12月8日,买方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B公司将位于本市某路某号D幢房屋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68万元,原告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468万元,产权过户时支付余款400万元,双方约定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双方约定逾期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当日双方确认首期房款为人民币468万元,A公司已于签订买卖合同前支付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多次致函B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而B公司却一再拖延,拒不配合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2009年7月25日,A公司得知B公司将涉案房地产高价转让给案外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但尚未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提起诉讼
买方(原告)遂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与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81,200元(按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自2009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诉讼之日2009年7月30日),并申请了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卖方应对
卖方(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于2009年8月29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2009年9月30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上述程序的同时,被告在律师协助下与案外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交由某外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案外人依法于2009年8月20日向某外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裁决卖方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9年10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卖方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案外人某包装公司名下,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9年11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给案外人,因此本案合同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逾期办理房地产登记的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买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裁决将涉案房地产过户给案外人,本案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A公司基于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办理房地产过户的违约金自然也不存在,A公司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
本案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处处充满玄机,原告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来捍卫其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这是A公司必然胜诉的案件,但是被告却通过“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最终完成惊天逆转。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很显然,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A公司完全有权利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合同,并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最佳看点是B公司如何进行反击,最终达到本案胜诉的目的。 首先,卖方B公司“明修栈道”争取时间。
诉讼中,B公司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首先将诉讼拖入管辖权异议程序中,避免法院在原定的日期进行开庭审理,从诉讼程序上争取更多的时间,也为其将涉案房屋能够成功转卖给案外人赢得了时间,同时避免了若本案败诉,承担违约责任后,还需向案外人继续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通常有以下目的:其一是达到拖延诉讼从而实现其他目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案件受理法院有管辖权,而被告在通过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赢得了时间;其二是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或对其有利的法院,这种情况往往是案件受理法院对系争案件无管辖权,或管辖权存在争议,而原告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在案件受理法院立案,被告为获得案件公平、公正的裁判而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本案B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目的显然是明着拖延时间,避免一审过快的得到判决。
其次,卖方B公司“暗度陈仓”,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形成既成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署地法院来管辖,若案外人提起诉讼,则只能向房地产所在地即本案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若案外人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必将和本案向冲突,将达不到诉讼目的。本案B公司就争议解决条款与案外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通过约定仲裁裁决的方式,不但可以规避法院对房地产案件的专属管辖,另外,外地仲裁委员会通常案件不是饱和,在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还可以得到速裁,而且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制。本案B公司与案外人通过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达到了“暗度陈仓”的目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本案B公司与案外人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导致涉案房屋物权转让给案外人,致使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从而使A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主张的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自然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本案未解决的问题,A公司只能另行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本案系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及交付使用,则一般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往往予以支持。本案B公司与案外人巧妙的通过补充协议,将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变更为仲裁解决争议,避免了同一法院就同一标的两次立案,从而最终达到诉讼目的。虽然本案以B公司胜诉告终,但是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A公司仍然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因此,作为卖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合同,当然作为买方应及时注意重大买卖合同固有的法律风险,在一方违约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这个案件同时也告诉我们,诉讼案件没有不可能,在诉讼中必须考虑各种情况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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