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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 )。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注:
①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
【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
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B公司的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四)审判结果
(1)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A公司相应利息损失(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颁布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的情况下,C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
―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 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 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后物资公司就赔偿问题与“L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
案例4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案
【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l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 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7 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 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案情】
1992年10月24 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l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别开出l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6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
【案情】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l 250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G4805―90 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
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案例8在买方延迟提货的情况下卖方保全货物的责任案
【案情】
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
哪一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10 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案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VAIT/SHA/CR/9903/0011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 000吨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242美元/吨,合同货款总额1 2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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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 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
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 法。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知识总结:详细规定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的纠纷。在纠纷出现的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都会有规定。所以,无论是对履行过程中的纠纷预防还是对出现纠纷后的解决措施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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