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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
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
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于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生北京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楼XX居室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1179765
被告:胡XX男1979年X月X日生 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电话:139XXXX
住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楼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楼X栋XX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2008年1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30000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30000元房款于2008年3月14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240000人民币。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份办理解抵押手续,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原告及见证方的要求并陪同下才办理了房产解抵押手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等证件原件转移给原告方用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被告当日并没有将房产证等证件交与原告及见证方,没有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这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严
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XX
1995年11月中旬,城镇户口的岛城市民尚女士花 2.48万元在崂山区某村购买了一套房屋。2004年下半年,原房主以“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等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在未得到尚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原房主起诉了尚女士。而经评估,该套房屋因拆迁补偿已升值至 89万余元!那么,这份签订于9年前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对于房屋的升值部分,法院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卖房9年后
要收回房子
1995年 11月 15日,崂山区某村村民钱某与岛城市民尚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约定,钱某将自家的三间房屋、两间厢房及院子,一并卖给了尚女士。同时按照约定,在签约当日,钱某将房屋建筑印契证、房屋产权证明书交给了尚女士,而尚女士则付给了钱某2.48万元。
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签名并按了手印,同时该村村委负责人蓝某也作为证明人签名捺印。1998年8月,钱某去世。
转眼间,近 9年过去了。2004年 6月 30日,针对近9年前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村村委出具了这样一份证明,称尚女士并非该村村民,村委会不同意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据此,钱某的老伴儿孙女士找到了尚女士,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但此举遭到了尚女士的反对。
一审认为合同有效
卖房人不服遂上诉
于是,孙女士便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告了尚女士,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5年年初,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
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年钱某与尚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也仅仅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即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的出卖没有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于2004年12月24日,此规定对于1995年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
尚女士购买房屋后,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维修,且在该房屋内住了近9年,因此法院认为,尚女士并非为了炒卖房屋,因此不应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孙女士在出卖房屋时已经不在该房屋内居住,现在反悔要求被告尚女士返还房屋,有悖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故依法驳回了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后,孙女士当即表示不服,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孙女士提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触犯了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对此,被上诉人尚女士则认为,原审正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调查:
房屋升值至89万元
二审认定合同无效
为了查明事实,在二审过程中,青岛市中院的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了解到尚女士购买的房屋所在村的居民仍为农业户口。同时,在2005年 7月 27日,被上诉人向青岛市中院主审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对当初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评估。随后,青岛市中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该房屋的政府拆迁补偿价值为 89万余元!
青岛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孙女士的户口至今仍为农业户口,其宅基地也没有转化为国有,因此按法律规定,孙女士的宅基地不能发生违法转移。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为不动产土地与房屋之间,是相互依着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孙女士的房屋随着合同的签订而转移,其宅基地也势必会随之发生转移。因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孙女士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明知道转让农村宅基地是非法行为,却与被上诉人尚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存有过错,而被上诉人尚女士购买该房屋,也存有过错。按法律规定,依照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该案而言,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
依公平原则
原房主补偿
买房人43.3万
对于房屋所处地段已升值数十倍的现实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既然双方的买卖行为已事隔多年该地段房屋的市场行情大幅上涨,所以单纯地由原房主向购房人返还原购房款已显失公平,因此应参照相关地段的价值,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原房主向购房人承担因该房屋升值而引发的经济补偿责任。同时,上诉人孙女士是在合同签订后多年才提出诉讼的,因此向被上诉人作出经济补偿也较为合理。
至于补偿的标准,二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价值较合理地反映了该房屋的现实价值,因此应依此确定补偿数额:由拆迁补偿价值减去原购房款数额,剩余差额是该房屋的升值部分,上诉人应当以升值部分的 50%向被上诉人进行经济补偿。于是,青岛市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尚女士将房屋腾还给孙女士孙女士返还尚女士购房款 2.48万元;孙女士向尚女士支付补偿款 43.3万余元。 本报记者 李存国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房目的已经实现,则上述房屋买卖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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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
代理人:李鹰律师,四川黎明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号码:513029197712221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村,*号码:5130291950091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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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法规、没有规范*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第55条和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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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据*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说假话或作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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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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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011年9月28日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0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书。"强制*规定是和任意*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是任意*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书(答辩人于01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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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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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
答辩人:张三
01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复印件一份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三 答辩人:徐海,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白春雨,再审申请人所举*据不能*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的为房屋所有权*,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力高于一身的*据的*力。能够*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春雨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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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辩人是与白春雨、白春雷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没有主张白春雷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员,白春雷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白春雨、白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白春雷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白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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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003年已经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白春雨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时并不知白春雷未满*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海
011年2月16日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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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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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2)
3。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
4。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3篇
5。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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