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买卖合同 > 详情页

合同法司考真题

2022-03-09 14:58:5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合同法司考真题》,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合同法司考真题》。

第一篇:合同法司考真题

一、单选题 2010

2、甲十七岁,以个人储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上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屋卖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 B乙 C丙 D丁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地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支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9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91-93题

91、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92、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C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93、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果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果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对大蒜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约定,在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的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故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应当归甲所有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

效力如何?为什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地管理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一物二卖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故甲公司于2010年4月51日取得了大蒜的所有权。其于2010年45日与丁公司签订转卖大蒜的合同时,甲公司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蒜,其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甲公司于4月7日与戊公司签订了专美合同,因为甲公司在4月7日时尚未将大蒜交付给丁公司,故

甲公司仍然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大蒜,故其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大蒜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公司承担,交付后由甲公司承担。故首先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不不再承担大蒜损毁、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月1日丙公司运输大蒜,4月7日甲公司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属于出卖在途标的物,除甲、戊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自4月7日起由戊承担。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合同之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对合同关系意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与戊公司亦签订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只能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请求,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稿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业务员张某仅具有采购大蒜的代理权,而没有采购绿豆的代理权,但是其自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订购绿豆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绿豆的买卖合同在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是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属于通过行为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追认,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未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其将绿豆转卖给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甲公司的追认或者丙订立合同后得处分权,但是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而丙亦未取得绿豆的处分权,故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乙公司的行为无效。

(2009)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此,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

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

误。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

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2008)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

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2008(四川)

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

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说法正确。

5.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本题中,任某起初拾得颠簸掉落的一件货物并据为己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

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因此D项说法正确的。

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就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并未违背公平的原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故A、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的“机票价格”可以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也可以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购买机票的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180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B

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解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四、案例分析题(2002-2009):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

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007年)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2004年

二、(本题12分)

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此,本题中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不应超过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收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

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地散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003年) 三、(本题7分)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

么?

答案:

1、 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 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 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 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 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 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但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过失造成(1分)。

解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题11分)

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 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 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教育-网原创/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

1、 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1分)。 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收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1分),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1分)。

3、 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1分)。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丁公司支付20台电脑的货源,即属当事人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即属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有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以丙大学为被告。《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要和丙大学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1分)。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1分)。

5、 有权双倍索赔(1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1分)。

6、不能(1分)。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1分)。

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2002年)

四、(本题10分)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

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本题考质押。《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

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考点:流质契约之禁止。

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解析: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都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五、(本题10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答: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解析: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的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先有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所以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答: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买卖合同,理,物权凭证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仅以该凭证的交付为要件,而与标的物价款是否交付没有任何关系。

并约定纺织厂先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现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配产损失。”本题中,兴都公司在得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也就是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了指示。但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后,伏牛公司将仓单背书给了纺织厂。因此,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纺织厂在取得仓单未支付货款时取得了所有权,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经背书取得,即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

解析:仓单是物权凭证,经合法背书后交付,仓单中载明的货物所有权即发生移转。纺织厂取得仓单,即对棉花享有所有权,因为纺织厂没有付款,所

推荐专题: 甲乙两公司在买卖合同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