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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市路号室(下称“该物业”)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年月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该物业内的附属_万元,合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同价为人民币_万元)。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元(大写:_元整)乙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无条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乙方:经办人:电话:
丙方: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的为准。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的,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的,买卖合同解除。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的, 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的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的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的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
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的,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的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的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房屋的转让
(1) 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
(2) 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的约束。
第六条:产权办理的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的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发
出。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双方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的,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的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 (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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