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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1、案情介绍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
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合同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先期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根本性违约和一般违约。对于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有解除合同之权,但对于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则无权解除合同。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4、案例分析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46、论述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6)
①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该商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利害关系,并且便于储存。
②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用来资助建立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③商品贸易的多边。为了稳定产品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④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⑤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全部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
47、什么是经济一体化,其形式有哪些(按照贸易壁垒的取消程度)(7)
经济一体化一般是指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定,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经济一体化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可以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①优惠贸易安排: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级、组织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 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②自由贸易区: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③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④共同市场:成员国间除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流动。
⑤经济同盟: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要求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⑥完全经济一体化:各成员间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各国的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
48、简述地区经济一体化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 (7)
①历史的原因。 ②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③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与发展的需要。 ④解决国际收支困难。
⑤维护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利益的需要。
49、简述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 (7)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主要是分析、考虑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就业、产出、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又称之为次级效果。
①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 ②获取规模经济 ③刺激投资 ④促进技术进步 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 ⑥加速经济成长
50、简述大市场理论的核心 (7)
①扩大市场是获得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
②市场扩大带来的竞争加剧将促成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
51、简述协议性分工的适用条件 (7)
①两个(或多数)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产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
②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③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X商品或生产Y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
52、简述WTO的法律地位 (8)
①WTO具有法人资格。 ②WTO每个成员方向WTO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③WTO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WTO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④每个成员方给予WTO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53、简述要成为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8)
①WTO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
②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
③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
54、简述WTO的决策机制的内容 (8)
WTO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如下:
①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②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通过。
③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④接收新成员。成为一般成员,其加入须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5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特点是: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56、什么是邀请发盘?其目的是什么(应注意什么)?(9)
所谓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在实际业务中,一方邀请发盘的目的是:
①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
②探询一下市场价格。
③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同样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价格也仅供参考。
57、简述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9)
①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②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
58、简述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 (9)
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59、接受的含义及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9)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②受盘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③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④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60、简述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 (9)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 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
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 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 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 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 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 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 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 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 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
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 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 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 ,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 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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