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优秀范文二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优秀范文二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
(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 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 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 1,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 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约” ,标准是什么?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3 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 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及纠纷知识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及纠纷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争议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
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二)包装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争议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三)货物规格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
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四)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总结:
一、案件经过Case summary
2015年6月左右,捷克某公司(以下简称捷克公司)咨询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情如下:捷克公司从广东佛山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因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捷克公司被其客户退货甚至索赔,捷克公司前往中国协商处理达成处理方案且签订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现金价值,且约定:1.缺陷产品的部分货款从已经交付货物给捷克公司但捷克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2.广东公司将在指定时间内将尚在捷克公司仓库内的货物销售给第三方,货款由捷克公司收取以抵消部分货款;3.剩余货款从捷克公司后续的订单中抵消。广东公司在会议纪要上加盖了业务专用章。会议纪要形成后,广东公司并未有按约定转售货物,对捷克公司的订单也不与理睬。捷克公司遂联系本律师要求维权。
二、处理方案Processing options
因双方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现货物质量所涉及的金额,但是解决方案却不是现金支付,而是需要广东公司配合的执行措施,要求广东公司配合执行是不现实的,然而直接要求现金支付也不可取。本律师建议先发律师函,在律师函中要求广东公司限期处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且积极回应捷克客户下的订单,否则将视为广东公司丢弃尚在捷克公司仓库的货物,且要求广东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律师函有三个目的:1律师函可以作为一个证据,间接证明会议纪要的真实性;2要求对方履行律师会议纪要,经过给以一定的宽限期可以增强要求现金支付的正当性;3对方收到律师函后有可能主动要求和解。然而,广东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有回复。于是,本律师指导捷克公司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在广东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会议纪要是本案的关键,然而该会议纪要却未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的法律同行们都知道,公司的公章是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有些公司为了便利业务的开展会自行刻录业务章,这种章不经过备案,无从考证,公司在出现纠纷时经常会否认业务章的真实性。为了防范广东公司否认业务章的真实性,本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和检索了相关的案例,决定举证的重点:证实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提供证据证明捷克客户亲赴中国前往广东公司协商的事实。
三、顺利和解 Settlement
开庭前几天,捷克客户突然收到广东公司邮件要求和解,本律师和捷克客户一起亲赴广东公司协商,广东公司老板亲自参加,双方都以真诚友好的态度提供了解决方案,最后顺利和解,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广东公司在协议第二天支付了赔偿款,历经一年捷克公司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后来和对方公司老板沟通,老板说公司律师分析这个案子输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希望庭前和解。事实证明本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本律师代理捷克客户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件完美结束。
四、办案心得 lessons learned
1. 在国际贸易纠纷过程中,因诉讼相关资料如律师授权委托书、境外产生的证据等需要公证认证,整个案件的时间跨度非常长,律师和客户沟通过程的细节往往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完全忘记了,尤其是有些证据是律师不能阅读的文字的。因此律师在沟通后有必要将细节部分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在相关证据上复印件上做详细的记录,以免时间长了混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也会避免重复问客户而使客户认为律师不专业。
2. 非常重要然而却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客户赔偿款的收取。一些案子未经过法院的判决而直接和解,法院会退回一半的诉讼费,问题在于法院一般的不会直接往国外汇款,而律师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收款。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建议在授权书中加入律师可以代为收款的权限,且要明确收款的范围,否则法院不配合。在客户不同意律师代收款的情况下,律师也应释明也给与选择权,以避免境外客户赢了官司且款在法院账上的情况下却拿不到款的尴尬。
推荐专题: 买卖合同范本 安置房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