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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
(1)转帐进、转帐出;
(2)现金进、转帐出;
(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金融系统深入实行行(司)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金融工办发[]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行的民主建设,根据《银行张家口分行实施行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实行行务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实行行务公开,促进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行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实现员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要通过行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和维护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实行行务公开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必须有利有我行改革、发展、稳定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在行务公开工作中不仅是领导者,而且是实践者。要率先垂范,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二、行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和中长期经营发展目标、内部改革、机构撤并、员工分流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等。
(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经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信贷资产投向、信贷抵押物品的收回或处理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招投和业务经营场所投资的预、决算情况;业务稽核结果;大宗物资和重要设备的采购、供应和报废处理;会议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开支;内部综合考核情况等。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资金分配方案;购房、售房、集资建房方案;职称评报、奖励晋级和评优评先条件、指标和结果;福利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和实行情况等。
(四)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领导人出国出境费用使用情况等。
(五)凡涉及银行商业秘密、经营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应纳入行务公开的`范围。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行务公开的形式
(一)行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职代会有关程序临时召开会议公开。
(二)行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行务公开栏、行务会、情况通报会、内部信息网络等。属于需定期公开的事项,应从实际出发,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发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员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行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行务公开工作在支行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支行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务公开的实施方案。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行务公开情况,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支行工会委员会是行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行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完成支行和市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务公开工作,制定行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针对行务公开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员工代表对行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管理行务公开档案,上报有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务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推行行务公开,关键是真实。行长为行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总责。对组织制度不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公开没有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行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各相关部门对行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所辖行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行务公开中暴露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实行行务公开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及有关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检查监督组每季对行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季向市行书面报告一次。设立监督电话:xxxxxx。
(三)行务公应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由支行工会负责解释。
1、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用途支付银行存款。
2、遵守各项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帐户。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不得将银行存款为他人担保贷款。
6、必须按资金性质分户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纠正。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领用注销登记簿》,由出纳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十七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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