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范文合集(范文6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范文合集(范文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 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 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 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 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 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设施、设备技术档案是设施、设备从接收到报废全过程的历史记录,是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使用单位必须逐一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办理车辆过户和内部调拨时,档案必须随车移交。
2、投入使用时
必须按总公司规定的式样,进行编号,并将自编号报总行政部处备案。
3.设施设备技术使用
投入运输之前,生产部应及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掌握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熟悉其使用维修中的.技术数据及注意事项。
4、加强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保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准确掌握其实际技术状况,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设施、设备技术等级鉴定。
⑴设施设备技术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完好;二级:基本完好;三级:需维修;四级:停用
⑵评定标准:按照各设备具体由技术部汇同生产共同制定。
5、设施、设备设备封存、报废
⑴设施、设备封存:设施、设备功能良好,确因生产需求不足、款式差异等原因,需要停用三月以上,由生产部提出申请,说明封存原因,期限,报总经办批准,由行政部封存。
⑵暂停使用:凡因主要总成基础件和零配件损坏,待件以及修理技术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生产,仍按封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⑶封存管理:封存设施、设备,要派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总经办同意,一律不得启封、临时动用,不得拆卸或挪用任何零配件。如需启封时,要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运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车辆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装置、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对本公司车辆设备、设施物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的配置、计划、采购、领取、维护保养、使用及报废更新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其随时处于完好的待用状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运输的车辆及车辆设备、设施。
3、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4、定义与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公司的设备、设施主要是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辆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5、管理职责
5.1安全主任负责制定,更新车辆及车辆设备、设施清单,并收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经总经理核准。
5.2行政部负责车辆设备、设施的采购、验收和维护保养。
5.3运输部负责车辆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6、工作程序
6.1选型及使用前期管理
6.1.2选购车辆时,应对车辆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积极性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
6.1.2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性能、安全要求。
6.1.3接受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货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并根据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6.1.4新车投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6.1.5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制造厂责任,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6.2车辆基础管理
6.2.1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准确。
6.2.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配件更换情况,检测和使用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6.2.3按时参加年检和车辆技术状况的等级鉴定。
6.2.4做好车辆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按规定上报各种数据。
6.2.5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6.3.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参见《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4设备的`报废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6.4.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6.4.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6.4.3大修理虽能恢复使用,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6.4.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6.4.5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6.4.6其它应当淘汰的。
6.4.7报废的车辆或气瓶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得转售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 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 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 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 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 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和报废管理,确保公司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安全管理、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化工装置。
三、职责及具体要求
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6、化学危险物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7、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推荐专题: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范文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