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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组部件入厂检验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07-15 0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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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目的

规范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的检验,确保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能够符合要求。

2.范围

适用于项目执行部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按《质量检验程序》规定,对全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2项目执行部所属质量控制部负责对项目执行部各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3项目执行部所属各对客服务部门和人员,负有服务质量的直接责任,必须认真自检。

3.4项目执行部各级管理人员负责职权内日常服务过程的检查和有效控制。

3.5各部门质量检验员负责本部门提供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对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4.程序

4.1直接为用户提供服务的部门/人员,必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自检,及时纠正不合格项。

4.2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服务质量的日检和周检,对发现的不合格项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对不合格项进行纠正和记录。

4.2.1各部门主管级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所管辖范围内作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及服务过程和物业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部门经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本部门主管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内容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或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部门工作的全面检查。

4.2.3项目执行部总经理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

4.2.4各部门质量检验员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并负责本部门质量记录的统计工作,并将《月质量检查统计表》报质量控制部。

4.3项目执行部所属质量控制部每月负责对项目执行部的各部门进行一次服务质量抽查,并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每月对各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质量工作综合分析表》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4.4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公司《质量检验程序》的实施和控制,每月对公司各级部门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和验证。并根据各部门的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对存在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5为用户提供的特殊服务应由用户在服务记录上签字确认或签署意见,以此作为服务质量的验证依据。

5.监督执行

各部门经理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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