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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目标是什么(范文2篇)

2024-03-23 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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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金额、预付金额和支付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费用。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资料,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和监理工作情况,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分析并主持处理,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及时书面向市安全站报告。

九、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安全站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各责任单位立即排除,并督促监理单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安全站复查。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黄石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代表签字: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监督员签字: 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第二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提高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减少和杜绝重大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落实二个责任管理、监督职责的到位,特制定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规定凡我县规划区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攸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作为指导安全管理与检查执法的依据。

一、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一)现场安全管理目标达到标准(安全合格、市文明工地、省文明工地)。

(二)事故管理

本工程杜绝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频率控制。

轻伤事故频率控制。

(三)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100%,经费保证率100%。

2、由公司分管经理或项目经理每月组织_________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_____________人。

5、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备验收合格率_______%。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________%。

(四)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_________%,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_________%,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_________%。

二、监督管理的程序

监理单位在阶段质量验收前,督促施工企业(公司)组织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审核;在阶段工程质量验收前5日,报县质安站,县质安站在2日内,组织对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安全等级核定,确认安全等级合格(70分)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在工程施工前进行专业验收:对边坡、脚手架基础及受力体系(第一步架)、施工用电、模板工程、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械、基坑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等,在投入使用前,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组织安全专业验收、监理单位复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要求,并对验收资料进行监督登记备查后,投入使用。

在建设工程在施工中期阶段,按照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检查审核、安全监督机构核定要求,进行安全等级评定,作为竣工验收安全备案的必要条件。

对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采取措施对项目进行整改,在达到合格标准前,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施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备案,未进行安全备案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措施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

(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九)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一般事故(含一般事故)以上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单位应对生产活动中随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县质安站,对县质安站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认真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予整改。

(五)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施工。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七)施工现场应健全现场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和职责等制度。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和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准使用。

(八)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的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善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在建工程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蓝天行动”管理办法,不产生扬尘、噪音污染,施工现场渣土等不得散落在施工现场之外。

(九)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等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36-2004)。

(十)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质安站报告,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认真落实和执行上级机关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

(十一)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二)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四)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或所监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县质安站报告。

(五)监理人员应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及高空作业,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巡检。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作为监理不良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六、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县质安站代表攸县建设局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质安站应及时掌握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发展动态,并积极帮助和推动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提高。

(二)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格许可条件和办事程序,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处置。

(三)在接到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四)县质安站工作人员在监督执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正执法,自觉接受各责任主体单位、个人和公众的监督。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县质安站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单位工地代表:

(公章)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

(公章)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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