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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xx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等公权力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公司清算的性质。《强制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机制。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2、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利益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3、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1、债权人的申请权不受债权金额限制,无论债权金额的大小,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
2、抵押权人无申请权,基于物权优先效力,公司清算与否与债权是否得到完全满足没有利害关系。
3、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4、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依法确认前,不能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四、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以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申请启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查的听证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五、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六、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的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保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七、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议事机制。根据《强制清算纪要》的规定,清算组的议事方式一人一票,所有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此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八、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九、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负责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全面清算,可在部分偿还债权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裁定中应当载明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
十、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结束清算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