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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遵守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交易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拥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2、中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拥有不低于3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3、基层员工至少拥有不低于1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会员申办程序
(一)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①公司证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③公司组织构架图和高管简历;
④办公场地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他有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
⑤公司工作对接表(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⑥会员入市合同和补充协议;
⑦会员入会申请审核表和承诺函。
(二) 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申请单位缴纳完相关费用,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七条 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监管协议后,向交易所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交易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十)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一条 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3、 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提交关于终止后的纠纷处理和责任归属声明;
5、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 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单位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销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交易所与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由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
(五) 会员保证金退出办法按照保证金最大峰值计算,保留其最大峰值金额的20%用作风险保障金,自确立交易所发布终止其会员资格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后退还风险保障金的40%,六个月后退还剩余的60%。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 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市场,构建平稳有序、合法合规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z20xx{12号)文件精神,会员单位应严格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考核交易商的准入条件;
(二)严禁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禁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
(四)严禁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
(五)严禁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的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
(六)严禁向交易商承诺收益;
(七)严禁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需真实客观,符合实情,不能夸大其词;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需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
(十)严禁程序化高频交易和程序化波段交易,不得涉及破坏交易市场稳定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不得涉及交易所其它禁止性违规交易行为。
(十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各合作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交易所将作出严肃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利用会员身份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会员的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三)向交易商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四)误导交易商,明确竞价机制、集体连续竞价的;
(五)资金量和交易量配比不符的;
(六)参与破坏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环境活动的;
(七)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涉及违规交易行为的;
(八)因会员监管不力或刻意隐瞒,发生给交易所和其他会员单位或交易商造成损失事件的(包含但不包括:名誉、商誉、经济等);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对认定违规交易活动参与者罚取相应经济赔偿金,具体金额不少于违规得利部分;
(七)会员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未严格考核交易商准入条件的;
(二) 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 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的;
(四) 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的;
(五)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的;
(六) 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的`;
(七) 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八) 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不客观真实,不符合实情,夸大其词的;
(九) 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未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的;
(十)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的;
(十一)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且未经报备批准但取得其它交易场所会员或代理商资格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