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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制度

2024-03-16 20: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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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交通、防火、防溺、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和谐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 人员分工:

1、 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其它分管行政直接对校长负责,经常检查校园内的每一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消灭安全工作的死角,杜绝安全事故滋生的土壤。通过自查自改,消除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要做好做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2、 各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分工:

①教学楼、课室设备设施:

②宿舍楼设备设施:

③饭堂、小店设备设施、食品安全:

④实验室、运动场设备设施:

⑤保安员的培训上岗、安全意识:

3、 责任追究制度:

①各分管人对分管项目一定要定期检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提出整改方案。

②加强责任感和安全工作的防范意识,分管领导主动积极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如分管工作出现安全事故,上级主管领导将采取责任追究制度,从下往上逐层分清责任,逐层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 落实上级安全的各项工作,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1、 校长与各部门的责任书。

2、 校长与班主任、级主任的责任书。

3、 内宿生与学校的安全责任书。

4、 班主任与学生及家长的责任书。

5、 暑假课外学习安全责任书

6、 中考安全责任书。

7、 给家长一封信(安全责任书)

四、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每学期分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全面性安全工作大检查,做好检查登记表,安全活动自查自纠表,及时反馈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五、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每周一、周五晨会进行全校性安全教育,班会课组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做好安全心理教育辅导。学校广播、板报出好相关安全教育图文。假期前做好安全教育宣传。

六、 完善法制副校长的法制辅导员制度,经常性开展对行为不良学生的帮教措施的落实。

上课科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课间值周行政及值周教师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监督。

第二篇: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篇:学校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一、安全制度:

1、上下楼梯靠右行,严禁拥挤、推搡,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

2、严禁在阳台、走廊蹦跳或做危险动作、追逐打闹。

3、严禁翻越阳台、护拦和窗户。严禁多人集中扒扶阳台护栏。

4、爱护楼道、楼梯和门窗上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严禁破坏。

5、严禁在楼上朝下扔东西,严禁在阳台上向外探身上下张望。

6、严禁触摸、破坏楼道内电源。

7、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确保楼道畅通、干净、卫生。

8、严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9、严禁冬季在楼道、楼梯上过多泼水,避免溜滑事件。

10、不搞紧急集合,大型集会散会时,由召集人负责组织师生退场,做到先上楼,后下楼,上、下楼梯井然有序。

11、保卫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会、课间操、晚自习放学等楼道安全。

二、管理办法:

1、重点管理时间:集会、每天的课间操、中午、下午、晚自习放学。

2、直接管理责任人:当天带、值班人和最后一节任课教师。

3、具体要求:

⑴集会、课间操谁召集谁负责,组织学生有序退场,师生先上完楼后,再下楼。重点管理时间由保卫处安排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秩序。

⑵值班人员在重点管理时间要共同维护楼道秩序。(具体负责人见值班安排表)

⑶重点管理时间,各班安全干事要站在楼道口处观察监管学生,依次安全有序上下楼梯。

⑷学生集会、放学上下楼教师要在学生的后面,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教育处理,纠正不良行为。尤其是下晚自习和停电要特别注意,防止拥挤踩踏。

⑸宿办楼安全由宿舍管理员具体负责。

⑹带值班领导和保卫处要及时检查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是否在场,是否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⑺将直接责任人发履行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和班级工作量化的内容。若管理不善,造成事故,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四篇: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负全面职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

(二)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分配安全工作任务,审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安全工作。

(三)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与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四)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参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及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工作。

(六)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及时了解安全情况,落实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指导安全工作。

(七)做好安全方面紧急情况下的总指挥工作。

(八)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安全系数。

第二条书记是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校长,认真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加强各处室部门联系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三)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主抓学校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意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组织做好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学校各种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落实校区安全值班工作,加强对各种执勤及巡逻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六)聘请有关人员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七)与辖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八)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汇报、总结、调研执行、情况反映等专项材料。

(九)接受并处理学校安全工作紧急情况信息。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第四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教育教学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等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认真审批,督促其严密组织。

(三)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教学。

(五)督查班主任、值班教师、值班职员对课间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课间责任安全事故。

第五条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食堂、生活服务部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四)加强学校宿舍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五)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加强全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第六条政教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利用宣传栏、板报、橱窗、广播站等,定期开展交通、防火、防盗、防溺水、防雷击等安全专题宣传。

(二)利用班会、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负责抓好学生春秋游、野餐、夏令营等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及时排查调处学生中的矛盾隐患,杜绝斗殴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重视对学生的自我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学生档案,落实帮教措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做好与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七)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消防逃生、紧急救护等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八)落实值周值日制度,督促指导值周值日人员做好课间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对保安人员、门卫管理员、寝室管理员等岗位的管理和督查,落实安全责任。

(十)指导班主任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工作,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教务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制定落实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上课期间学生安全和课堂教学纪律情况。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室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药品要专人负责、严格按规程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师生参加各类教学活动、教科研活动、外出竞赛活动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的安全,其主要职能是:

(一)落实后勤工作人员安全岗位责任,组织后勤职工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学习培训。

(二)加强校舍、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食堂、生活服务部等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四)做好学校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完善、设施完好、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五)负责校内车辆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做到停放有序,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卫管理,落实值班制度、巡逻制度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严防偷盗现象和各种破坏活动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密切与辖区公安部门的联系,加强警校共建,维护学校治安稳定。

第九条学校财务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经常检查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保险柜和防盗设备,保证安全、牢固、有效。

(二)现金、票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四)向银行送存大额现金,必须申请由学校派专人专车办理。

(五)注意防火安全,经常检查防火设施是否安全有效,禁止将火种带入财务室。

第十条班主任是本班学生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

(二)平时要加强教室等学生学习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随时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三)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化解学生间的.矛盾冲突,预防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六)了解掌握行为偏激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特殊体质学生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建立档案,制定落实帮教措施。

(七)本班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要精心组织,亲自带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做好学生课间、午间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随时了解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

(九)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主动向家长反映学生在校情况,学校非正常放假、重大活动等信息要及时告知家长,学生非正常缺课、身体不适、发生意外伤害等要立即通知家长。

(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负责人,对本堂课教学学生的安全直接负责,并协助班主任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落实讲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制度,如发现学生缺席,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查明原因。

(二)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自然课等强实践性课程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对体弱学生),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并报告班主任和学校。

(四)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事先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七)在本堂课以外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都必须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对值班期间学校治安情况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工作日带班期间随时听取值班人员汇报,及时处理有关情况。

(二)随时检查值班教师上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组织值班教师检查学生早上到校、晚上放学、课间活动、午间活动、出操、晚自习、就寝等情况。

(四)带班期间24小时开通手机,保证联络畅通。

(五)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搜集意见,并反馈有关领导或部门。

第十三条值周值日教师负责维护值周值日期间的学校治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早晨上学、课间活动、午间活动、傍晚放学期间的安全巡查工作,维护校园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切实保证轮值时间内无责任安全事故。

(二)负责维护出操、食堂就餐、晚自习等秩序;协助生活教师管理学生就寝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就寝。

(三)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开通手机。把值班记录交政教处。

(四)听从值班领导的临时性工作安排。

(五)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搜集意见、建议,向有关领导汇报作出反应。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负责学校师生保健卫生,其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完成年终卫生工作总结。

(三)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负责学生健康卡的管理,并作好学生健康状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加强对学生进行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等卫生健康教育的宣传辅导工作,经常检查学生个人卫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督促检查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室卫生条件。按时检查、评比卫生情况。

(六)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根据季节主动开展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预防宣传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发现传染病患者要及时向防疫部门上报。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

(八)做好药品的采购和保管以及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按时结清各类医药费。

第十五条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师生用餐安全和食堂消防安全,其职责是:

(一)严格把好三关:食品定点采购,餐具定时消毒,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二)做好食堂人员的晨检工作。如发现有身体不适人员应及时劝其休息,不得进入食堂。

(三)定时组织食堂人员学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教育。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

(五)严格按学校食堂卫生有关规定执行操作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卫生,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食堂保洁工作和餐具消毒工作,保证无鼠、无蝇、无蟑、无卫生死角。

(六)定期对液化燃气、输气管道、锅炉、电器设施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使用。

(七)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完好情况,并能正确使用。

(八)每天下班前需检查液化气、水源、电源有无关闭。

第十六条学校锅炉工负责锅炉房安全,其职责是:

(一)对锅炉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二)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在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四)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记录,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根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门卫保安人员主要安全工作职责有:

(一)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值勤记录,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要勤巡查,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对家长、客人及其他人进入校园办事要认真询问和登记,必要时要电话联系学校领导,核实并获准许后方可让其进入。坚决杜绝商人、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督促师生进出校门时自行车须下车推行,协助做好师生自行车管理工作。制止与校活动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内。校内物资出门必须进行查对登记,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出门。

(四)做好重点时段(上学放学)师生进出校门的疏导工作。做好校门口的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并报告发生在校门口的突发事件。对需要紧急处理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经常检查校门的牢固程度,自觉做好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后勤部门处理。

(六)要注意个人素质形象,做到文明守岗,礼貌接待。

(七)承担临时性安全工作。

第五篇: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履行好食堂安全管理责任,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经理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进购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5、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的;

6、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职工有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9、未对职工及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法规培训的;

10、疏于管理出现其它食品安全卫生隐患或事故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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