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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预警
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爆单位的事前风险管控,完善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规范对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考核和预警检查监管,防范涉爆案件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省实施爆破的作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评估由省厅发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各设区市公安局负责评估由其发证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在当地施工作业的外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第四条 风险评估单位定期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预警等级。
第五条 风险评估采用百分扣分制,由风险评估单位扣分统计并发布预警级别。
第五条 安全预警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一级为日常预警级:扣分达10分及以内,即当年度扣分余90~100分。二级为蓝色预警级:扣分达11分~20分,即当年度扣分余80~89分。三级为黄色预警级:扣分达21分~40分,即当年度扣分余60~79分。四级为橙色预警级:扣分达41分~60分,即当年度扣分余40~59分。五级为红色预警级:扣分达61分~80分,即当年度扣分余20~39分。
第六条 评估安全风险因素占25分,若爆破作业单位有以下情形:
(一)聘用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扣 分;
(二)聘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从事购买、运输爆破物品和爆破作业,扣 分;
(三)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扣 分;
(四)爆破作业人员存在思想不稳定、行为偏激,有利益、债务、情感纠纷,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情形,扣 分;
(五)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嫌疑被举报未查实的情形,扣 分
(六)爆破作业人员有私藏炸药、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可疑行为,扣 分。
第七条 评估安全资质条件占25分,若爆破作业单位有以下情形:
(一)爆破作业单位净资产低于该企业所属资质要求资产,扣 分
(二)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低于该企业所属资质要求净资产,扣 分;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建立设备抽查制,扣 分;
(四)爆破作业单位建立的设备抽查制未落实,扣 分;
(五)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不符合GA837-2009、GA838-2009;
(六)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不合格,扣 分;
(七)爆破作业单位未建立技术人员签到制,扣 分;
(八)爆破作业单位建立的技术人员签到制未落实,扣 分;
(九)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技术人员资质和人数低于单位资质要求;扣 分;
(十)爆破作业单位本年度完成工程量低于单位资质要求,扣 分。
第八条 评估安全管理状况占50分,若爆破作业单位有以下情形:
(一)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扣 分;
(二)爆破作业单位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未落实,扣 分;
(三)爆破作业单位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在存储、运输及爆破作业中被盗、被抢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扣 分;
(四)爆破作业单位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在存储、运输及爆破作业中被盗、被抢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扣 分;
(五)爆破作业单位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在存储、运输及爆破作业中爆炸事故,扣 分;
(六)爆破作业单位非法制造民用爆破物品,扣 分;
(七)爆破作业单位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扣 分;
(八)爆破作业单位因管理疏忽造成民用爆炸物品流失,扣 分;
(九)爆破作业单位因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扣 分;
(十)爆破作业单位因以下情形,被责令限期整改,扣 分;
1、未按许可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跨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3、未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
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因以下情形,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扣 分;
1、一年内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受到公安机关设限人员达到6人次以上的;
2、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3、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以内发生2次以上致使2人以上轻伤的爆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4、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预警等级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一级: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二级: 主要负责人每十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二十天全面检查一次;
三级:主要负责人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
四级:主要负责人每三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周全面检查一次;
五级:主要负责人每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三天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条 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连续三个月安全管理到位,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权风险评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后,可以降一级预警检查。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建议
一、风险评估单位
省厅:负责评估由省厅发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设区市公安局:负责评估由其发证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在当地施工作业的外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风险评估方式
参考“驾驶证”年度扣分制,总分100分。扣分事项和分值:
1、发生民爆物品被盗、被抢、爆炸事故。
2、发生民爆物品非法制造、买卖、流失。
3、因违规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4、资质抽查:技术人员签到制,设备抽查制等。
5、被责令限期整改扣分制。
6、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被约谈。扣分统计:
由风险评估单位负责扣分统计,并发布预警级别。实行网上核查和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审查制。
网上核查制:充分利用福建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执法办案系统,核查相关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制:属地公安机关根据辖区涉爆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每半个月逐级集中上报至风险评估单位。
三、分级预警检查
日常预警检查(一级):未被扣分,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蓝色预警检查(二级):当年度扣余80分为黄色预警,主要负责人每十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二十天全面检查一次;
黄色预警检查(三级):当年度扣余60分为黄色预警,主要负责人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
橙色预警检查(四级):当年度扣余40分,主要负责人每三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周全面检查一次;
红色预警检查(五级):当年度扣余20分,主要负责人每天全面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每三天全面检查一次;
四、预警解除和降级
连续三个月安全管理到位,由企业申请,经有权风险评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后,可以降一级预警检查,依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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