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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03-10 21:26:2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合同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合同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合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材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篇: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一、原料与供货者选择

(一)结合经营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确定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选购的原料。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含集中消毒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液体醇基燃料。

(二)不宜购买或采摘、捕捞、猎捕有毒或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如野生有毒蘑菇等)作为食品原料。

(三)选择的供货者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满足索证索票和可溯源等要求。鼓励选择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实施供货者选择和原料选购的控制要求。

(五)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索证索票要求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五)从其他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六)采购禽畜肉类的,还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七)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或凭证。

三、原料运输要求

(一)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运输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食品原料间予以分隔,食品包装或防护用品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三)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使用运输食品的车辆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四、查验记录要求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购物或送货凭证相符合,并在收货前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等。

餐饮服务企业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记录相关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也建立并留存收货记录,保存相关记录。

五、贮存要求

(一)分区、分架、分类、离地离墙存放食品。

(二)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存在形式、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三)应在散装原料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四)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和保质期不明确的,根据食品品种、制作加工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并按照自行确定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五)遵循先进先出先使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销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及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存放在特定区域,并予以明确标识、及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

(七)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得堆积、挤压食品。

(八)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

(九)及时入库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食品的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2℃。及时制作加工出库后的冷冻(藏)食品。

第五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促进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落实食堂卫生安全责任,依据我校实际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经校行政会义讨论,特制定本食堂采购制度如下:

1、食堂设专门的原料采购员,与校外正当的菜贩签订购菜协议的形式,学校食堂的原料由协议对方按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时、及时、保质、保量送达,并做到原料必须新鲜、卫生、合格、可口。

2、采购员每天必须严格按照食堂排定的采购内容,通过正当正常的营销渠道采购,交由食堂专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采购员每天必须提交相关凭证,凭证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菜名、数量、单价、金额及本人的签名和时间等,并及时提交食堂主管做好存档。

4、采购对方必须向学校方提供以下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

5、学校食堂采购部分农家原料,必须征得食堂主管同意,并要求在第一时间办理相关的购买凭证,凭证上需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货主的签名和购买时间等,并及时提交食堂主管做好存档。

6、其他食堂用调料、配料、大米、油等原料的采购必须油食堂主管统一按照食堂有关的采购制度成批采购,食堂工作人员有领取、保管、使用、返还、及时提交紧缺原料名单数量和配合食堂主任采购相关原料的义务,此项采购仍须做到凭证齐全,并及时做帐存档。

7、其他食堂用调料、配料、大米、油等原料的采购渠道如果比较稳定的话,食堂主管有责任和义务向对方经营户索要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

8、未按食堂相关要求进行食品原料采购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可能的责任,学校也将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的处理,包括经济上和人事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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