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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营销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营销部门完成,公司营销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营销部总监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行政部,一份保存于公司营销部,营销总监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 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营销总监汇总建档。 第六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营销总监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 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营销经理、营销总监、在总经理的主持下召开客户信用审查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 客户信用审查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 每个客户都要求收集基本的信息资料,并汇总制成电子版本,并实时更新,每季度抄送财务部门备存一份。电子版本表格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由营销总监、财务经理及总经理组成)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 产品赊销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应收账款动态分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天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营销部门主管及业务跟单员立即联系客户催收。
第十三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
保或总经理授权特批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四条 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财务部、营销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五条 对信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营销总监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3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除营销总监走访外,主管市场的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 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动态分析表》,提交给营销部门、总经理。每月初5日应收账款会计提供所有欠款客户对账单并与业务跟单员核对,核对确认后财务负责打印出客户对账单,并交给业务员到企业进行对账确认,业务跟单员应负责落实客户对账单每月12日之前收回,并及时送交财务部存档。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客户信用额度表》和《应收账款动态分析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营销部主管及总经理。同时应检查实际收款客户与银行回单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财务经理处理。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客户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营销部门主管,并电话催收;
超过11-60天时,由营销部门主管上报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20%的计奖成绩;
超过6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计奖成绩;
以上所有货款催收的实际情况及结果,跟单业务员均要及时在《应收账款超期催款记录表》登记,并于每月末抄送财务部一份。
第十九条 业务员外出催帐要按财务部确认的催款对象及催款额进行催款。
第二十条 催收或清收帐款由营销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催收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营销总监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客户的账款均应按销售合同确定的收款方式收款。
第二十二条催收或清收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催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 坏帐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应按公司相关内部规则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 营销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按公司相关内部规则的规定赔偿。货款期限到后超过6个月仍未收回的视同呆坏账。
第二十七条 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按公司相关内部规则的规定赔偿。
第六章 应收帐款交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接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之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二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三条 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其他
1、该管理制度经批准日起执行。
2、“其他规定”与本制度有相矛盾之处的“其他规定”经董事会通过的以“其他规定”为准,“其他规定”未经董事会通过的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3、本办法未涉及及不详清楚的部分以财务的解释为准。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应收管帐款的管理, 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加速资金回笼,特制定本规定。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职责
3.1 财务部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应收账款管理及监控.3.2 销售部门负责信用额度审批及应收账款最终催收; 3.3 行政部负责逾期应收账款的法律咨询 程序
4.1 信用额度管理
信用额度是基于公司“增加有效销售,扩大市场份额”的营销理念,促进公司销售顺利进行,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使用而提出的,针对公司重要合作伙伴及个人资信基础上,而制定的一种风险和信用管理制度
4.1.1 信用额度的类型
本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推出二种信用额度,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分别是临时周转额度、分销周转额度。
4.1.1.1、临时周转额度
此类信用额度主要是临时所需,受理主要原因是银行未达帐项和其他突发原因来不及汇款、客户资金周转困难等。要求客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此临时额度由公司销售部门销售员直接申请,且承诺为其担保,申请通过后财务部可以直接受理,原则上额度周转期不得超过一周。
此信用额度是销售部门根据长期合作关系和对客户的信用认知度,主动申请并提供担保,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方未如期付款,担保人及批准人必须及 时补足所欠款项,如月终仍未补足欠款,财务部申请从经办人工资中扣除,该客户和经办人的信誉级别降至为“零”,并且此客户在三个月内不得申请此类额度。
内部销售人员在同一担保时间内,担保总额不能超出一万元,分管领导签署的额度不能超出四万元,超出此限额需董事长批准。
4.1.1.2分销周转额度
分销周转额度是公司为了刺激市场销售量而采取的一种额度。此额度申请需代理商办理《分销周转协议》。
代理商提出申请信用额度,由财务部对其信誉进行评定,评定通过方能申请,申请方需向我公司提供如下证明文件到我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第一、与额度等额的欠条
第二、对额度进行担保的资产如个有财产,第三方连带担保和在我公司所占的股份
4.2 应收账款金额确认
应收账款金额由财务部每月底按照当月ERP出货与合同对照来确认。并将应收帐款明细帐与应收帐款总帐进行核对,每月5号出具各销售员应收明细表递交给各部门经理及销售员,要求各部门经理/销售员在应收确认表发出2日内确定其应收数据签字确认,如对账时发现差异业务经办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处理和调整,做到与业务单位账账相符,对到期、逾期的应收进行单笔说明还款情况及还款 时间返回给财务部,如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回复应收情况,财务部应提交书面报告交部门经理及董事长,对逾期应收款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考核。
4.3 到期应收账款催收及回款
对到期应收账款,财务部将以书面/电话通知销售员必须按合同或《额度申请表》约定及时进行货款催收,收到的货款当日必须及时送财务部登记并入账,对付款中发生的各类扣款(包括扣息,质量扣款等各类费用),必须当月及时办理好内部审批手续交财务部入账.销售员收到客户单位的现金款,当日必须及时足额交财务部入账,不得坐支和挪作他用.严禁销售人员截留客户单位货款,一旦发现,一律作贪污处理,移交行政部。
4.4 应收款到期及逾期确认及处理方式
① 到期应收款的确认:根据合同签订的回款方式,到期款未收回者;周转额度到期未回款者。② 逾期应收款的确认:自确认到期应收款当月起,后一个月款项仍未收回者。
③ 应收款逾期处理方式:对于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由销售部、财务部配合法咨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法咨部纳入司法管理程序。
每月10号财务出具项目应收报告书,说明当月项目销售及应收情况,报告书递交销售部负责人及董事长。
每月10号为到期应收账款核准时间,此到期应收款金额作为销售员考核数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店应收帐款管理,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帐、死帐的出现,并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账程序:
1、挂账客户的确定:由营销部对信誉较好且符合酒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酒店管理系统上建立挂账客户名录,并根据签定的挂账协议将协议价与有效签单人及时通知前厅和财务部稽核。
2、前厅结账:有挂账权的协议客户消费后必须在结账单上签名确认,前厅收银根据结账单与顾客签名做相应挂账处理。
3、核对分单:每月3号前由财务部稽核员统计出挂账客户上月的累计挂账金额,于每月5号前将月挂账单与营销部人员核对,将相关挂账单据分派到各相关收账员。
4、与客户对账:营销部各收账员于每月15日前将挂账单送至客户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挂账金额开好发票准备收账。有异议的'挂账单由营销部带回与财务和前厅、餐饮等营业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再与客户确认。
5、结账收款:营销部收账员原则上应保证在每月月底将上月挂账款收回,并通知财务部进行稽核与销账。收账过程中如遇到客户要求部分减免或打折等特殊情况,营销人员应请示总办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发票开具规定;
1、挂账客户的发票,原则上应由财务部出纳员开具,所开收款人名称应与挂账客户名称一致,所开金额应与所核对确认的挂账金额一致。
2、特殊单位客户,需要收账员携带空白发票的,则由财务部出纳员登记好发票相关资料后,由收账员签字领用,收账员返回酒店后应立即交回发票。
三、收账责任:
所有应收账款原则上由营销部负责予以收回,营销部经理为总责任人,但营销部应根据业务划分情况将责任具体到人,挂账回收的情况将直接与营销人员的个人效益考核相挂钩。
四、坏账处理:
1、原则上当月应收回上月的挂账,营销部对第二个月还未收回的挂账应评估风险,第三个月还未收回的挂账则应考虑取消该客户的挂账资格,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酒店坏账率应尽量控制在5‰以内。
五、公司签免单处理方法:
公司有效签免人每月限量签免,且结账单上必须注明招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招待原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公司营销,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签单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信息反馈、合同的审核归档和应收款的呆坏账清理;营销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营销部门完成,公司营销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销售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财务部,一份保存于营销部,营销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业务联系人、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该客户的营销员对客户的访问、调查收集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单位性质、资金情况、口碑、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营销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0.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营销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营销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营销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在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由副总经理、各店店总、财务经理、营销经理组成的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小组,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并维护到系统中去。
第九条:“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营销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调查、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挂账、签单的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及担保
1、新签单挂账客户(一般控制在回款期限3个月内),由经办营销员报请营销经理同意第一时间交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及签字样板。签订的合同及签字样板(详见附表);签单挂账协议及签字样板经营销、财务审核无误后财务部填写签单、挂账通知单(详见附表),各经营店方可凭单办理签单、挂账手续
2、超过信用限额或回款期限的,由经办营销员填写《签单挂账延期审批表》(详见附表)营销经理签字,经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未签订合同的,必须有店内中层以上人员担保,具备资格的担保人员填写《客户签单、挂账担保书》经资信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予签单。
第十三条:营销员负责每日各自客户签单核对,各店店总负责本店每日所有签单客户的审核、审查。如有漏签、代签、冒签、挂账不清时,第一时间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及时把应收回来的账款和开出发票的录入系统。营销部要随时检查信用的底数,便于及时和营销员沟通,预防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正常业务开展不顺。
第十五条:凡前次签单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和店内中层以上人员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再允许签单挂账。
第十六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时,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签单金额、期限、方式等。
第十七条:对信用额度在5万元以上或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营销经理每月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万以上或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营销经理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月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根据管理要求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总经理、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和营销部。营销部门应于月后2日前上报本月应收账款分析及客户档案、客户考勤、客户拜访、新增客户、流失客户等资料。
第十九条:营销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们报来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二十条:营销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签单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营销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清收帐款由营销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二十三条:营销员收帐时应收取应尽量采用电汇方式,电汇到公司制定账户,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印章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二十四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未经总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固定给予优惠折让的客户,各店营销人员上报《客户优惠、折让申请表》,经公司批准,交公司财务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给予折让者,罚款1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折让、回款期限、菜品质量、服务等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店总或总经理,并在不超过1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营销员在客户消费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 发现,分别给于罚款或者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单不报或积压退单;
3、不依规定图利;
4、对外透露企业关键经营信息;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的;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的;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营销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营销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营销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
第二十九条:营销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营销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20%以上的金额。
第三十条:营销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允许该客户签单挂账。否则相关损失由营销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签单人姓名、欠款金额、联系方式、单位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营销经理、店总批准后,连同帐单或差额票据转交公司财务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2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条:营销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监交人为所属上级领导,凡营销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客户资料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营销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五条:离职营销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六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七条:营销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职、调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营销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营销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营销人员手中帐单的真实性。);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遵照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以及本公司货款回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管理的销售区域。
应收账款含货已发出暂未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发出商品。
二、应收账款责任人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作为该地区所属商业往来货款的直接责任人,对货款的回收承担责任。
三、应收账款管理及考核
1、应收账款回款期限: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从货物发出日起开始计算。货物发出后6个月回款为正常的回款周期,超过6个月未回款,即为超龄账款,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应收账款考核标准:
(1)正常经营过程产生的超龄账款:
货物发出后超过6个月未回款的,应收账款责任人应承担该货款超期相应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为:按该笔货款销售结算价(销售金额-相应的结算费用)的40%考核;以后公司每个月对上述货款清理一次,如果仍然未收回货款,每个月按销售结算价10%的标准考核;依次类推,累计扣款额达到该笔货款销售结算价的100%,停止扣款。应收账款考核后收回,则在收回的次月退回该笔货款相应的考核扣款。
(2)客户破产或改制形成的呆坏账:
A、发货6个月内(含6个月)经确认无法收回或单位破产的:对责任人按销售结算价的100%进行考核。
B、发货6个月以后破产的:应取得客户单位的破产证明,分公司或办事处承担相应坏账销售结算价的70%。
3、应收账款及时回款奖励
(1)为激励及时回款,按照回款的期限给予及时回款奖励,发货后在6个月内回款给予2%的商务运作费。
(2)回款期限的计算依据:
回款期限按月计算,不精确到日;回款日以账款到达公司账户为准,银行汇票及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现金,3个月以上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收款人承担第4个月至贴现日止的贴息,则可视同现金,贴现率按年利率2.4%计算。
4、应收账款的预警
财务部每月对超龄应收进行预警,编制超龄应收账款预警及考核明细表,下发到各办事处,各办事处应及时通知应收账款责任人进行核对并确认,确认后由外派财务汇总在三天内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应收账款超龄的'原因、清收措施及预计回款期限报公司财务部。
5、应收账款的对账
应收账款责任人负责与所管理的经销商进行账务的核对工作,确保账务相符。对账要求如下:
(1)所有经销商必须确保每年一次的书面对账,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对账单原件寄回公司财务部。
(2)超龄应收账款的对账不受上条限制,随时发生及时对账。由财务部发出应收账款对账表,货款回收责任人须在当月完成对账工作。
(3)对账单必须取得对方经销单位的确认,并加盖真实、合法的财务章、业务章或公章。
6、应收账款的催收
A、诉讼收款
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诉讼收款的,全部由办事处提出诉讼处理方式并承办,其费用自理。回款后按正常结算并返还考核扣款。
一年以上的超龄账款原则上由公司移交股份公司法律中心清收,经办事处申请可由办事处承办。由办事处承办收回的货款,费用由办事处承担,结算费用按正常回款结算。由公司承办、办事处协助收回的,由办事处承担诉讼费用,公司返还考核扣款,并按销售结算政策的50%结算。
B、应收货款与客户资产置换的处理办法
(1) 因客户经营不良无力偿还以物抵债,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或法庭裁定方可进行。
(2)必须进行评估确价,确价按法庭裁定或协调评估价确定。
(3)取得资产后须由公司和办事处协同按确价变现,核销应收账款,并按变现金额进行费用结算、考核扣款的返还,变现金额低于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视同坏账,按应收帐款考核标准对办事处进行考核。
7、资产侵占
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赔偿和刑事责任。
四、应收账款移交
1、应收账款责任人异动,在接交责任人接任后,经商业往来单位确认的账款视同在任时期的货款管理。
2、商业不确认的呆坏账,以及新任应收账款责任人在接交后90天内,对货款进行清理发现的呆坏账,对原任应收账款责任人按应收账款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新任应收账款责任人在业务接交时,应对商业往来货款进行清理,对于商业已确认的往来货款必须接交,并加快收款,享受收款的提成与奖励(具体提成及奖励的确定视交接情况而定)。
4、新任应收账款责任人接交的往来单位货款,其货款回收责任期限不变,特殊情况交财务总监批准延期。
5、原应收账款责任人离任时,销售提成应在新任应收账款责任人就任三个月内,经货款清理后未发现呆坏账后方可享受。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及考核
货物发出后,原则上不予退货,特殊情况经销售部、客服部审核批准后交物流公司退回,并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由于特约经销商撤消倒闭,库存积压原因向公司退、换货的,应收账款责任人承担以下方面的责任:
A、所有退、换货的运输费用。
B、税金损失。
C、生产日期超过一年的,按产品结算价的70%赔偿;生产日期在1年以内的,按结算价的50%赔偿。
2、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包装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退、换货损失,由于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而引起对方商业拒收造成的退、换货损失,免于对应收账款责任人考核。但因经销商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及包装破损,不予退货。
3、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短少或破损及国家政策原因退货等情况,由公司根据数量、运输方式等界定处理方式,应收账款责任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因国家政策改变导致的滞销退货,报公司销售部、客服部,由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
六、责任免除
往来欠款单位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避免的因素而导致无法偿还本公司货款,且能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的,免于考核。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商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账款的管理原则为谁放货谁清收的原则。
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必须包括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固定电话,法人个人手机,行政部负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维护、保管、整理、归档。
(2)客户授信额度的金额标准。业务员根据销售量,对客户评价,对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账期)提出建议,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能超过客户上年全年销售额的月平均销售额,在淡旺季销售时可上下浮50%,账期不超过30天。依次由业务经理、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
(3)信用控制原则:业务部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首先检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原则上对于超信用额度或超信用期限的客户不再发货;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客户修改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业务经理确认,再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对于需要展期的客户,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业务经理确认后,依次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进行审批。
(4)客户信用评价:业务人员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客户的信用每年7月进行再次评价,由业务人员根据历史交易、实地考察、同业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调整客户信用根据情况建议调整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依次由业务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对信用额度在3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月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5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业务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走访两次以上;信用额度在1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在客户,业务员每月必须走访4次以上。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5)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调岗、离职手续。
三、商品的赊销的管理
(1)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严格按照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进行审批。
(2)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周对照信用档案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及时把应收回来的账款录入系统。便于随时检查信用的底数,及时和业务员沟通,预防因为信用额度问题导致业务开展不顺。
四、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1)业务人员销售产品给客户时,应按信用档案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
(2)行政每月1号向总经理和业务经理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便于安排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3)行政每周一向业务部门出具《应收账款明细表》;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客户信用档案和《应收账款明细表》,及时核对并签字确认、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进行催收并反馈信息给行政部。
(4)业务员当天收回应收账款,应在当天将账款交回公司,不得拖延。拖延上交公司的,一次扣10%工资。
(5)业务人员在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于罚款并限期赔偿,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1)收款不报并积压收款不及时上缴的。(扣当月工资20%)2)截留,挪用货款的。(扣当月工资50%)
五、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1)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2)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往来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
(3)业务人员应严格按与客户确定的账期催收货款,逾期2个月扣当事人工资的10%,逾期3个月扣当事人工资的30%,逾期4个月扣当事人工资的50%,逾期6个月以上按坏账处理,由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承担,当业务人员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公司将全额退还相关人员。当业务人员不能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公司将按收回账款的比例退还相关人员的款项。
(4)逾1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的赔偿处理,发现呆死帐要按账面余额由业务经办人赔偿70%,主管经理赔偿10%,企业承担20%。
六、应收账款交接管理:
(1)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不得调岗或离职;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擅自离职者,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业务人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函,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未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确认函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3)《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经监交人签字后,交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存留一份。
(4)业务人员接交时,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业务部门经理反映,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七、应收账款清查
公司行政部/财务部按财产清查制度负责对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应付账款负数等实行清查,并对清查的结果拟定处置意见上报公司。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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