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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利是某市政府机关的一位科员。2003年年初的一天,他对主管他的科长说:“尽管我对去年年终因自己工作失误而受到的行政警告处分有保留意见,但我认了,不准备申诉了”。半个月后,当科长通知他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时,他说:“我前几年在大学读研究生时各门功课成绩都好,专业知识扎实,我用不着参加培训”。他还说:“我将公务员的申诉与培训权利都自愿放弃了”。
肖利能放弃这两项权利吗?请作出明确判断,并阐明理由。
答:
(1)根据公务员权利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对年终时所受处分有保留意见,但不申诉,他放弃的是申诉权,属于可放弃的权利。
(2)又根据公务员权利不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准备放弃参加培训的权利是不妥的,培训是公务员必须享有的权利,不能放弃。表明他对公务员权利的规定理解不全面。同时,他强调在大学时的成绩好而不参加培训,也是不对的,因为大学学的知识到了工作岗位上只有一部分用得上,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完成新时期的工作任务。
二、某行政机关拟招考2名国家公务员,通过公布招考公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考者多达85名,最后经过笔试、面试等多道程序,结果有4名考生成绩优异,脱颖而出,进入被录用名单,但名额只有两名。于是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开会讨论能否全部录用这4名考生,你认为行吗?为什么?请用相关制度进行分析。
答:
首先,在录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在经过考试面试后,还需对合格者进行体格与考察,即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组织这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以审查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要求,然后再提出录用名单并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其次,在讨论录用上名单时,要遵循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即应当要有职位空缺并按照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其任职资格条件来衡量报考者的德、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的情况,在公布招考两人的情况下,不得随便更改录用人数,应当在这4人中优中选优。
三、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局长李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李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李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请问,李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答: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公安局长在涉及到与本人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时,没有申请公务回避。因为案件直接牵到他的儿子,是很明显的公务回避情形。在办案过程中,他不但不回避,还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全过程,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违反了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同时也触犯了法律。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通过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合法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形。其中,公务回避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制度。它主要回避的对象是: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四、小杨2002年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国家公务员,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经过了半年的试用期的考察,小杨被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决定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2003年年底,局里决定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并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请分析在本案例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答:本案例中不符合公务员制度相关规定的是: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效,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当。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方可任职,经过半年即
任职科员,不符合规定。
3.对公务员的奖励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一般遵循一些程序:
(1)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局里决定给予小杨记二等功不符合规定。
4.2006年年底,局里决定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并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主要针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录用并被提拔为副科长后不应当参加初任培训。
五、F市人民政府商务局主任科员甲某,2004年因参与赌博曾被纪委查处,但未有处理结果。在年度考核时,考核小组(局长为考核小组组长)认为其参与赌博的违纪情节严重,决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甲某不服,向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在复核期间,局长认为甲某问题不但严重,而且态度不好,决定给予甲某降职处理,甲某的职务由主任科员降为副主任科员,并通知甲某本人。于是甲某向F市人事局提出申诉,要求人事局撤销商务局局长对其作出的降职决定。但人事局不予受理,理由是程序不对。
请运用公务员制度的相关知识及规定,分析甲某、局长、人事局三方各自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答:首先,局长对甲某做出降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公务员降职是必须办理一定程序的,第一要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降职理由和降职安排去向,第二要在上报之前征求本人意见,第三要报任免机关审批。局长没有直接下达降职命令的权力,且没有履行手续,这是不对的。其次,甲某进行申诉是可以的,但是一般程序是应先申请复核(到原处理机关),复核不服,再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当然也包括径直程序即不服之后直接申诉到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所以甲某的行为是直接采取了第二种径直程序,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最后,F 市人事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他有权受理该项申诉,在适用程序上,甲某并没有错误。
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案Shanxi Changzhi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Fraud In Physical Examination
刘静
(行管1002班)
(学号:10502102)
研究问题:
1.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2.公务员考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Question: 1.The civil service exam in the unfair phenomenon.2.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upervision mode and method.案例正文:
一、事件经过
2011年11月9日起,《中国青年报》刊发系列报道,报道了江西长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却遭遇“被贫血”的离奇经历。
报道后有关方面成立的调查组发现,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有关人员和递补考生家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在调查期间,又发生了已被和平医院院方封存的该院体检中心血液检测设备遭到人为破坏,体检数据被人为删除的事件。
1.还原宋江明“被贫血”过程
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被通知参加体检的考生一起参加了由长治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
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男性)”的相关标准。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
8月15日,韩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下同)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
向赵波(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赵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
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
但随后的体检和复检中,宋江明均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
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
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韩玉梅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我没有任何的东西,想咬人家这个孩子下来,我真是没有这种东西。再一个,我要有这个动机的话,我原来在血液科就当过护士长,对这个化验单我基本上也了解一点点,我也不会那么不严谨。对不对?(这个化验单)漏洞百出。”韩玉梅说。但后来,韩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
2011年8月17日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因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然而,这份复检的报告上并没有主检医师的签字。
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韩玉梅的电话。韩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但当天下午,宋江明多次联系赵波,均未得到回复。当日18时许,赵波给宋江明回电,告知其体检不合格的原因系血红蛋白测定值未达到标准。
2011年8月18日,吉新瑞向赵波递交贾美玉递补体检报告,并经赵波等领导签批同意„„2011年8月19日,长治市人社局安排贾美玉体检,贾美玉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环节。
2.资格复审也有猫儿腻
除在体检过程中存在篡改考生数据的违规行为外,相关责任人在此前的资格复审中也做了手脚。
此前,长治市环保局在向长治市人社局递交2011年招录计划时,明确要求招录两名男性考生。长治市环保局在其“2011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计划”的表格上明确注明,宋江明所报考的“科员2”职位同样要求“男性”,专业要求是“法学(环境资源法)”
但在长治市人社局之后提供的“长治市行政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职位表”上,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其他要求一项是空白。
递补宋江明的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为“环境资源科学”。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一份名叫《公务员录用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的材料,贾美玉所学的“资源环境科学”专业属于第35类——“环境科学类”,而宋江明所学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属于第10类——“法律类”。
在资格复审环节中,经复审,发现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贾志红(贾美玉之父)得知该情况,便托人请赵波在资格复审中给予照顾。
2011年6月24日,长治市人社局召开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会议由赵
波主持,吉新瑞等领导参加,会议通过贾美玉资格复审,贾美玉因此进入面试环节。
3.人社局原副局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赵波、吉新瑞行贿10万元、1.7万元。
2011年8月16日晚,贾志红约赵波吃饭,席间贾志红请赵波在其女递补事宜上给予照顾,并送给赵一张10万元银行卡。
2011年8月18日,贾志红在长治市人社局找到吉新瑞,请吉新瑞予以照顾,并送其1万元现金„„考察期间,贾志红到吉新瑞办公室再次送给吉新瑞7000元现金。
另外,和平医院的3名工作人员和长治市公安局的两名干警在调查期间“删除体检数据,破坏血常规检验仪器,烧毁数据存储器”,致使2011年公务员体检血常规化验数据无法恢复” 在和平医院体检中心,原本用于封存相关设备的房间的封条曾被撕毁,在毁损事件发生后,相关房间已于去年12月18日被再次贴上封条。
二、当事人的反应
吉新瑞反复辩称,他确实收受了贾志红送的1.7万元,但他两次都曾拒绝收下,特别是第二次是贾志红硬把钱留在他办公室沙发后面的。这些钱他从未动过,一直锁在办公室的铁皮柜里,其间,他曾有过上交组织或退还贾志红的念头,但未能实现。
贾志红作为长治县的人大代表,荫城镇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他表示,只是想让女儿贾美玉端上公务员“铁饭碗”,故才使用行贿的方式。
而贾美玉在报考公务员前就已经参加了东北某大学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学校通知8月26日报到。现在,贾美玉不但没有被录用,而且也无法再去念研究生,她的前途因此被断送。
此事件的受害人宋江明表示,自己在笔试阶段是第一名,但由于在体检过程中被贫血,而被拒绝录取,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公务员考录人员的违规操作,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希望我体检的‘牺牲’能够成为今后公务员体检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的铺垫,促进组织人事部门扎紧体检的‘篱笆’(比如对招考单位或个人、体检医院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体检的漏洞尽快补上,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避免我的悲剧的再次重演,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公信力和让公务员招考越来越‘阳光’,逐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管理机构的理由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披露,在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治市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遭淘汰案中,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分别收受递补考生家长贿赂10万元人民币、1.7万元,为递补考生顺利录用提供方便。此外,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指使他人篡改体检数据,弄虚作假签署体检报告。
长治市纪委主要官员日前明确表示:对该市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遭淘汰事件中考生宋江明的事情要一管到底。谁与宋江明过不去,纪委监察局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争议的焦点
除了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的行贿受贿事实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人为篡改宋江明体检数据的过程外,关于赵波等人是否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资格复审环节对递补考生贾美玉“给予照顾”的事实,也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五、案件的结果
4月25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公考舞弊案在长治市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二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零6个月,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一系列人等的获刑入狱,为曾经轰动一时的“长治公考状元体检被刷”事件划上了句号。而当事考生经过种种“痛苦”的救济后,虽然道路显得如此曲折险阻,但是,也算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终于获得了“阳光录用”——从“公考舞弊”获刑中思考“玻璃门考试”,思考权力的阳光,这是长治事件后留给我们深思的一个话题。
个案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推进整体的公平正义仍然曲折艰难。一个宋江明因为“不服”通过“暗箱操作”而选择向媒体曝光,求救,最终获得了“光明”,这是万幸的。然而,让我们感到忧虑的是,到底还有多少个类似于“宋江明”的“个案”,他们的问题或者至今还没有得到重视,他们的权益至今还在受到侵害——事实上,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无论是“公考”还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有一定的负面消息曝光,都在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阳光、廉洁与透明的“玻璃门考试”,保持权力的阳光,政府责无旁贷。4月份,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务院纠风办主任马馼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坚决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可以说,这样的声音是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考录”不正之风的宣战,是对“考录”不正之风滋生土壤的“净化”——而这些,必须进一步强化权力的阳光运行,将权力关进“玻璃门”中去。
要坚持以有力措施严明纪律,监督权力,保障法规制度的落实,才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的阳光洒照。国家单位招录人才是件必须严肃与廉洁的工作,也有相关的法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我们只有坚持严肃性与廉洁性,坚持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够保障公正无私地挑选出真正的人才,让这些人才更加积极与充满热情的服务社会——如果这个入口关把得不严,守得不好,制度形同虚设,让那些投机取巧或者是通过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途径的人进入的话,那么,我们队伍的“纯洁性”何来,我们队伍的扎实的思想根基与为民服务素质何来,我们的工作如何取信于民?
党纪国法应是我们头顶上的神明,公正无私应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石。无论是谁,触及与挑战法律的底线必须受到惩治;无论是谁,敢于将党纪国法置之度外就必定会玩火自焚。只有保持公正、公平、公心,才可坚持以“玻璃”之“阳光权力”透明示人,才可无私而无畏,经得起考验,才可不辱使命,不受诱惑,不入歧途。长治市副局长因公考舞弊获刑11年,这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也是一部沉重的反面教材。我们当从中深刻反思,受到告诫,得到警示。
引起思考的问题:
1.在做违规违纪的事情时,面对领导的压力,下属到底应该如何应对?
2.公考体检必须严格,知情权和隐私权哪样更重要?
3.如何避免公务员考录中出现的专业争议?
附录:《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一条
案例分析:
宋江明考了第一却被刷的故事,让2011年的公务员考试变得不再平静。几乎每一年,全国各地都会曝光一些与公务员考试、事业编考试有关的丑闻:萝卜招聘、行测考99分、面试之前遭威胁、泄题……值得庆幸,媒体的力量再一次得到彰显,《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让宋江明被刷事件成为全国公众都关注的公共事件。在群众雪亮眼睛的关注下,长治市相关部门慢慢转变了态度,正义也最终回归——宋江明被录用,相关嫌疑人被查处。
宋江明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公众对于当下公务员考试的公正程度又多了一些怀疑。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宋江明的勇气和运气,有可能,一些同样境遇的人在遇到某局长“你要再这样纠缠,即使体检过了,我也要让你政审不过”的威胁后,会主动选择放弃;也有可能,一些同样境遇的考生在打了山西省长治市公务员招考办与市长热线电话无果之后,因为找不到维权路径,而选择另谋出路。另外,媒体的报道在宋江明事件中,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想必,这应该也算是一种运气。
如何纠偏问题多多的公务员考试,让公务员考试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显然,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是,透过近些年发生的舞弊事件,基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规律:其一,因为阳光不能照入一些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以至于部分地方的公考并没有如公众预期的那样公开公正。这与当下并未完全实现透明阳光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是没有关系。据了解,就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也没有公开答案、公开评卷过程的习惯,就连一些题目的分值分配,都没有在试卷上标出。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出现种种丑闻事件并不奇怪;
其二,事发之后,对地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不到位。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就以往此类事件结果来看,真正受到刑罚的官员是少之又少。大部分只是被“撤职”或“离岗”。然而,一个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出现了这样的“丑事”,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也是有相应责任的,只针对几个“策划人”开刀,恐怕难以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
考试是最公平的选拔人才的方式。而一旦失去公平,后果恐怕难以设想。钱穆先生曾说,考试“若全无标准,人事奔竞,偏枯偏荣,种种病象,将指不胜屈。”更何况,对于公务员考试来讲,还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等诸多问题。“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诚如斯言,但更要明确,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是培养官德就能
换来的,一些制度性完善,还要从具体的细节抓起。对于公务员考试而言,最大程度地确保阳光进入,并加大对相关事件的惩处力度,才可能慢慢确立威信。另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体制用人原则的不公正现象,根源在于官场之内的种种不正之风,剔除官场腐败,对于确保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来讲同样重要。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
1、目的
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领域安全生产强基工程工作方案》,深入查找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形成自觉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1、事故案例收集分析制度,形成主动收集事故信息,加强分析研究,借鉴同行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事故隐患和类似事故风险的工作机制。
(1)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主动收集同行业企业事故信息、事故通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事故事件快报制度和案例信息库,实现基层单位、基层员工及时上报、及时查寻、及时共享事故事件资源。
(2)在案例收集基础上,认真学习研究事故案例的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对照本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生产工艺、管理机制、制度建设、制度执行、设备设施管理等多方面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在本企业发生。特别要重视同行业企业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切实提高自身防范同类事故的能力。要坚决防止用生命和鲜血去验证别人的教训。
2.建立健全警示教育会议制度,形成自觉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机制。
(1)企业要定期召开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工段长)和职工等不同管理层参加的事故案例分析会,查找本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有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2)企业要建好事故台账,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应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3.建立健全警示教育宣传制度,形成日常家庭温馨提示,关键时段、重要天气警示提醒的工作机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安全意识,转变安全发展理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积极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深入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家庭活动,积极引导职工父母、家属、孩子进行班前温馨提示,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广泛深入开展“我安全、我健康、我幸福”活动。
(2)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行动,在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领域培育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优秀安全班组,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2、收集案例要求
2.1收集案例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收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
2.2、收集事故案例的范围: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医药企业事故,火灾死亡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案例,其他特别典型的事故案例。
2.3每个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供两起典型案例,由部门确立案例分析报告人,案例分析报告人应是直接参与会议人员。
2.4案例材料格式:基本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4)、事故性质;
5)、事故处理结果(略); 6)、整改意见或事故教训。
3、召开会议要求
3.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事故案例分析会议及警示教育会议; 3.2会议由分管安全负责人主持; 3.3参会人员: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和职工等不同管理层 3.4参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全部出席会议,要踊跃发表见解; 3.5案例分析要有分析重点,分析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案件管辖权; b、违法事实; c、定性;
d、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e、处罚内容; f、程序。
3.6 会议记录由安全科负责,2日内整理出会议记录
4、其他要求:
4.1、各部门要认真对待事故案例收集工作,把通过解剖事故案例、教育职工群众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敷衍了事,不搞形式主义,落实专人负责,把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事故教训客观记录下来,以警示后人。
4.2对照分析的事故教训,从生产工艺、管理机制、制度建设、制度执行、设备设施管理等多方面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在本企业发生。
4.3建好事故台账,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
4.4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5深入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家庭活动,积极引导职工父母、家属、孩子进行班前温馨提示,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与绩效测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活动运行的有序开展,做好过程控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持续、有效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系统内生产、经营、运输、等的管理控制和作业活动过程控制。
3、编制依据
3.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4、运行程序 4.1运行总的原则
安全标准化运行总体按照“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模式实施,对已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作业活动规定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评审和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对已制定的作业控制文件进行适当调整、修订,使已制定的管理规定和作业控制文件保持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符合。4.2运行方式
4.2.1、管理规范的标准化运行模式
(1)管理规范是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已建立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已发布的规范文件,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等。(2)管理制度标准化运行模式。不定期收集国家安监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以行业部门形式公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效安全生产法律依据。
根据收集的法定安全生产依据,对已建立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新要求进行更新、完善,对修订后的新规定重新进行发布,使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与国家现行安全管理规定相符合,以达到保持和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3)作业活动的标准化运行模式
已建立的各项作业活动一般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进行运作,在进行动态管理过程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改进。
每项作业活动完成后均应对作业活动质量进行回顾式检查,查找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规定和与作业活动安全要求相违背的行为或事实,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得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根据得出原因制定相对应改进措施,按照隐患整改相关规定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已整改、验收完成的相关内容,如涉及制度完善的,需要按照管理制度标准化改进要求对相关管理文件进行完善、更新(含作业活动审批相关文书的更新);对作业控制过程环节上有缺失的,应在作业活动记录是进行补充、完善。
类似作业活动再次作业时应按照更新后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活动记录执行,使每项作业活动在再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条件逐步得到保持或提升。
5、绩效测评
5.1测评方式:抽样调查、访谈,查阅记录、图纸档案,现场检查、检测检验,考试与考核,系统评审与回顾等。
5.2测评频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测评,如出现重大事故或公司有变更情况,则增加测评次数。5.3测评内容
(1)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符合性、适用性;(2)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是否反映企业风险特点和真实情况;
(3)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是否体现国家相关最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4)评价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是否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绩效的完成情况。
5.4改进与提高:根据监督测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系统,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水平和安全绩效。
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现制定此制度:
2、隐患整改期限
这要根据隐患整改的困难情况和客观条件来确定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投入人力 较少0天 较多1天 大量3天 物品采购 不需0天 易采购1天 不宜采购3天 其他 和现场管理负责人商议整改时限,上报领导
3、隐患整改分类与认定 3.1、重复隐患
凡在三个月周期内被上级管理部门或安全科检查出现的同类问题或被安委会认定的隐患,为重复隐患。3.2、未及时整改隐患
未按照隐患整改期限要求而延期未整改的隐患,或未按照各级领导安排的整改期限而延期未整改的隐患,为未及时整改隐患。3.3、未检查出的隐患
凡在三个月周期内未被上级管理部门或安全科检查出现的同类问题或被安委会认定的隐患,为未检查出的隐患。3.4、隐患的认定
每次检查结束后,安全科立即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对各类隐患进行认定。
4、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4.1重复隐患
4.1.1、检查中出现重复严重隐患,第一次对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停班学习五天的处罚;第二次出现,部门、车间负责人自动辞职。
4.1.2、当月检查中重复出现一般隐患,对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每条200元的处罚。4.1.3、当月检查中重复出现的轻微隐患,每条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每三条对安全科、技术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罚款200元。4.2未及时整改隐患
4.2.1、检查中出现未及时整改的严重隐患,第一次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二次出现,部门、车间停班学习五天。
4.2.2、当月检查中出现未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对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每条200元的处罚。
4.2.3、当月检查中出现未及时整改的轻微隐患,每条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50元。每三条对安全科、技术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罚款50元。4.3未检查出的隐患
4.3.1、对未检查出的严重隐患,第一次对安全科罚款10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二次出现,安全科长、部门、车间负责人停班学习五天。
4.3.2、对未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对安全科长进行每条100元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的处罚。
4.3.3、对未检查出的轻微隐患,每条对安全科长罚款5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50元。
5、隐患整改分析例会
5.1车间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整改分析例会,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隐患整改分析例会。
5.2通过分析隐患形成原因,查找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采取措施,避免同类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3进行安全生产形势、风险评估和危险分析,及早发现事故征兆和重大问题,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6、隐患整改上报
每次检查结束后,安全科必须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安委会。对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安全科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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