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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医院用药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院药事管理组织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其章程、职责和工作制度行使职能。
(三)本制度包括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新药申请程序、药品供应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用药实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批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新药引进和药品淘汰定期增减目录。
(二)药剂科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三)药剂科采购和配备的药品应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相一致。
(四)如果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特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一次性购入的药品,临床医师申请填写“急特需药品临时采购申请表”,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药库按申请表的申请量购买。每季度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五)药剂科负责定期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医院内使用。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新药申请程序
(一)新药是指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
(二)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
(三)新药加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前,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申请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专业医师提出,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新药使用申请单,交临床专业科室主任初审并签字后,递交药剂科。新药申请必须是本专业药品,不得跨专业申请新药.2、药剂科汇总所有新药相关资料,由药剂科药品审核小组初审后,就目前我院该类药品情况做出说明,提出初审意见.3、新药申请人将新药使用申请单请分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研究。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为专家投票表决形式,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归入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使用。
(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意批准的新药,由药库采购入库,输入电脑,保证临床使用。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批准购入的新药,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编写临床应用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及时发放给医师和各护理单元。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购入的新药,在开始使用的半年内由提出申请的临床专业科室及时反馈药品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八)被否决的新药申请,须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药品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药库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二)新药的引进和采购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和使用。
(四)药库应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凭实物和原始单据登记入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每月底将当月药品发票交财务科,由财务科相关人员与各发生业务的商业公司结算应付款项。
(五)库存药品应建电脑流水账册,实库存管理,每月一次定期盘点。
(六)药品的储存按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药品出库以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为原则,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八)对质量合格但长期不用的药品,整理资料定期向临床科室征求意见,将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是否淘汰。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按药品库存并结合临床用量情况填写领药申请单,药库按领药申请单核对实物,确认无误后发出。
(十)药剂科调剂部门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按本部门调剂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审核、调配、核对、发放药品。
(十一)药剂科必须保障各临床科室的治疗用药,各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可根据各自用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备用药品清单(原则上以抢救药品为主),由护士长和值班护士负责保管,并由药剂科人员监管,定期检查效期、核对数量和检查质量。
(十二)损耗药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批准后,按医院药品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药剂科制定应急药品供应预案,保证应急情况下的药品供应。
(十四)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与药事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病人安全与诊疗质量时,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召回的药品由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
(十五)实施用药动态分析制度。药剂科按照规定,每月定期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交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情况,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及报告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五、药品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无依据作价。
(二)新药引进时,药库做帐人员和药品会计必须确认价格来源,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
(三)遇到药品调价,按医院药品调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处方和医嘱管理。
(一)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剂科及各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二)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品处方权限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三)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四)处方管理
1、处方必须是由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处方书写规则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和医嘱管理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6、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七、给药管理
(一)给药权: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由医院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给药权。
给病人用药前,应核对病人姓名(住院病人尚需核对住院号)、药物名称、给药时间、剂量、途径,了解病人对该药物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必须查看皮试结果。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二)给药应做好就诊日期,病人疾病描述、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的记录。
(三)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各病区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各药房、护理部备案。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每月查看病区所备药品有效期,按照“近效期药品先用”的原则及时应用,距失效期6个月以上药品与住院药房调换,6个月以内药品可以与用量大的其他科室调换,确保药品无过期失效现象发生。
八、用药监测
(一)新增药品应由申请该新药的临床专家或临床科室提供该药的新药评价小结,客观评价其疗效和不良反应。药剂科负责提供该新药的质量报告。
(二)医务科会同药剂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和疗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不良反应信息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采取的救治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科。
5、医务科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医院建立一套程序来确定和报告用药错误。该程序包括定义、用标准格式进行登记、报告和分析。目的是通过了解院内外发生的用药错误类型来预防用药错误,改进用药环节和培训员工用于预防此类错误。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原因,在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要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培训,药师、医师、护师都要参与培训。
(五)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处方、医嘱、医嘱转录、配发、给药等错误时,应填写给药错误报告表,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六)药剂科定期监测全院药品使用动态,对不合理用药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用药水平。
(七)药剂科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将不合理处方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处方水平。
(八)医院每年一次开展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评审,通过评审发现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供医院做药事决策时参考,提高全院药事管理水平。
(九)严格监督考核。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标准。
临床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我院药品临床使用,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保证医疗安全、保障医患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临床用药管理规定。
2.临床用药是指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用药。
3.临床医师、药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4.医师应按疾病诊疗规程、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指南,结合患者的具体病情、个体差异等为患者开具处方或医嘱,杜绝过度用药和过度治疗。医护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药品诊疗时,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按规定仔细核对处方、医嘱、药品与患者身份,并按正确的方法调配和给药。
5.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剂科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地供应。临床使用的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品采购、调剂工作,原则上不得在临床使用非我院药剂科采购供应的药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需按医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6.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①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② 麻醉药品处方权限
7.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给患者开具处方时,应熟悉药品的说明书内容,医师、护士按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药品。超出说明书使用药品的医师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8.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医务科、各药房设有处方权留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9.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的执行。
10.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10.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务、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10.2 各科室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备案。10.3 病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该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3个月(常用)或6个月(不常用)前到药房更换新批号。10.4 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途径。11.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
11.1 要建立一套程序来确定和报告用药错误。该程序包括定义、用标准格式进行登记、报告和分析。目的是通过了解院内外发生的用药错误类型来预防用药错误,改进用药环节和培训员工用于预防此类错误。重要的是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原因,在于总结经验、吸收教训。药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培训,药师、医师、护师要参与培训。12.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13.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与药事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病人安全与诊疗质量时,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并按医院“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召回的药品由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14.实施动态分析制度。
15.药剂科按规定,每月定期向医院药事委员会提交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情况,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保管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16.严格监督考核。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标准。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医师和药师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指导原则。
二、在药事管理小组领导下,药学、医疗、院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科室临床合理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培训。
三、临床用药须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疾病治疗指南合理施治,原则上在本院《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四、建立抗菌药物、血液制品,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高价位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五、建立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管理机制,医疗科室应定期评估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并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
六、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药剂科负责耐药监测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督,填写处方评价表,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并及时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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