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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要求:
1.独立完成,作答时要按照模版信息填写完整,写明题型、题号; ....2.作答方式:手写作答或电脑录入,使用学院统一方格信件纸模版(模版详见附件);
3.提交方式: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1)手写作答的同学可以将作业以图片形式打包压缩上传; 2)提交电子文档的同学可以将作业以word文档格式上传;
4.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rar” 或“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5.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10MB。
请在以下几组题目中,任选一组题目作答,满分100分。
第一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招投标的禁止性规定内容以及串通投标都包含哪些行为
招标的禁止性规定:(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5)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6)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7)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8)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建设工程教育网/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2、论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法宝的工程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项目资金不足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计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4)电器线管、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二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什么等级事故?分析其原因并阐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类等级。
2、请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简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2、简述工程管理所涉及的合同。
第三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2.论述招投标的禁止性规定内容以及串通投标都包含哪些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简述合同价款的三种形式及内容
(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即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材料价格的变化工程量多少而变化的项目承发包合同。总价的可调价条件一般为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的情况。
(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形式,分部分项工程价格不因环境或材料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但工程量需要最终结算时双方确认。
(3)成本价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七种形式:成本价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成本补偿加费用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2、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法宝的工程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项目资金不足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计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所有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四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及义务
(1)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监理制度和明确安全监理责任人员;监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审核承建商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署意见;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各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3)审查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4)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安全施工监理记录和日记,及时纠正承建商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监理月报有反映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
(5)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巡检;审核承建商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6)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监督与检查,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7)组织建设主体各方的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9)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承建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10)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2.论述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什么等级事故?分析其原因并阐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类等级。
答: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故事。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工程建设程序?
答:依照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规定,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共分五个阶段: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终结阶段。
简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第五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及可诉的行政行为内容。2.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标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什么是总包服务费?什么是分包工程管理费?如何计取?
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人在项目管理上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因此,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管理的代表,是实现项目质量、工期、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等指标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要搞好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就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优秀的品格、专业的技能、超前的意识并能积极运用新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关键词:项目经理;管理水平;建设项目管理;
一.建造师应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管理水平,做一名合格的项目经理
(一).以人为本,具备领导才能是成为一个好的施工项目经理的重要条件,团结友爱、知人善任、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善于抓住最佳时机,并能当机立断,坚决果断地处理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问题,避免矛盾或更大矛盾的产生。具有了这些能力就能更好的领导项目经理部的全体员工,唤起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齐心协力完成施工项目的建设。
(二).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项目经理更要精通本专业各方面的技术知识。在精于本专业各项技术的同时应该有更广泛的知识面,要了解多学科、多个专业的知识,也就是说什么都知道、什么都懂,形成T形的知识结构。这样就可以在施工中轻松自如的领导各方面的工作,化解来自各方面的矛盾,顺利完成项目施工任务。
(三).要有敬业精神,在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经理要接触很多人处理复杂多样的工作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施工中遇到技术问题难以解决,经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多方面的探讨拿不出成熟方案,此时工期紧张需要尽快解决施工方案。这就需要施工方挺身而出,大胆提出设想与业主同心协力解决难题。
二.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可靠保证
1.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期,项目的按期完成是整个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由项目经理制定一个完整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进度控制计划。项目进度控制计划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在一个项目进度控制确定后,项目经理针对项目任务的特点,采取对进度计划中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变化因素的起源和发展,在事发之前加以控制,对于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绩效度量和实际中出现的偏差采取纠偏措施,这样的控制可避免对项目按期完成产生更大的影响;
2.项目经理根据每个项目任务的特点去组织结构,规定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对他们进行授权,合理地配备各种人力资源。
3.进度分析与调整,在项目建设中,进度拖延是经常发生的现象。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竣工日期是不能任意改变的。若不能及时开工,就有可能造成拖延工期而被罚款;为保证按期完成,就得从技术上、组织上采取加快措施,除了增加施工强度外,还增加了直接费用,从而提高了成本。故工期和项目的投资效益及工程成本是密切相关的。项目经理不仅要分析拖延进度的原因。发现影响进度的潜在因素,还要采取措施来防止拖延工期。
(二).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制定者和领导者
1.项目的质量管理在整个项目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业主、客户以及施工团队的利益和声誉,因此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根据每个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结合公司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出适合于具体项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制定项目质量保障体系,坚持预测预控,分层、分项、分部的工序控制严格“三检”制度,即自检、跟踪检和交接检,使项目质量能够最终满足项目的质量要求。
2.如在施工阶段,要制订施工质量控制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制订承包商在工程质量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查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监督有关图纸管理、设计变更、设备维护、仪表校正及特殊工种资格审查等方面的工作是否贯彻了有关规定等,以防止发生任何质量问题。
(三)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控制者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
项目成本控制体系,是项目经济管理的决策机构,项目经济管理的好与坏,主要决定于成本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项目经理相当一大部分工作是成本管理,在其领导下进行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的工作,分析项目的走势,对今后的生产及经济工作作出决策;
2.成本计划的制定
成本计划是项目经营管理的主线,它的制定来自于生产管理计划和生产各要素的配置计划,成本计划又在协调这两方面工作中起指导作用,也是我们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的依据,这就要求成本计划要细、准、全。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有几种:
(1)实际投入法,根据预测各个施工阶段的人力、机械、材料以及附属部位的投
入量和公司对实际支出的价格来计算投入,强调的是对投入量的细、准;
(2)根据以往的经验,按总量投入来编制;
(3)按以往施工过程的人、机、材所占比例的方法来作成本计划。
3.健全核算价格体系
推行目标成本管理,一定要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即其价格必须以市场动态的即时价格进行测算。只有这样,目标成本的编制才能够准确。加强对工程成本的准确测算,大到单项工程,小到每道工序,都必须树立成本意识,将各方面的费用进行细化、认真统计、整理和系统分析,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核算价格体系,科学地编制合理的内部成本价格。
4.加强索赔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产品利润逐渐缩小,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就变得尤为突出。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建筑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工程索赔是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索赔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筑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四.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者和责任者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安全施工管理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安全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组 员:安全员、工长、机械员、材料员、各班组长
(二).明确划分项目部各人员的责任制,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项目部必须按照现场施工环境,配备具有经验的相应安全员人数。
(三).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工亡事故为零,无重伤,千人负伤率≤ 0.3‰;杜绝重大火灾和机械伤亡事故;职业发病率为零;防止环境污染(噪声、尘毒、三废)达标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对新开工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工作达到100%;对新开工的施工劳动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达到100%。
(四)现场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挂帅现场文明施工。并且制定一套适合本工程特点有关文明制度,使得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确“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总之,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领导核心,是项目管理的最高指挥官,作为项目经理,要与时俱进,积极接收新的理念与知识,不断完善自身,结合实际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挥出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唐殿峰,秦桂娟.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费用控制模拟系统[J].沈阳建筑工程学科学报.[2]唐平康.质量、进度、成本联合管理研究.[3]包早明.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4]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宾能球.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J].沿海企业与科技.
名词解释: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债: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用权。
6.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7.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10.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2.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规定,为促使债权人旅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简答:1.法的形式有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规章(7)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3.法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权利:故居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7.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8.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用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9.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0.注册商标权有效期: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限期是无限。注册商标有限期满,需要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0.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建设工程担保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1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13.民事责任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5.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9.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0.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21.禁止以他皮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24.公开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5.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6.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7.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中标人的确定范围: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中标人的确定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9.中标人的确定期限:评价委员会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1.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2.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3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有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8.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39.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4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施工管理。
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之日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4.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5.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6.强制性标准要求:(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和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47.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48.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9.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0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5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发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2)质量保修范围。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原则。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
5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法规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什么是建筑法律?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概念
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项目的内在规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施工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合同为依据,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组织、计划、控制、指导,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具有以下属性 :一次性,工程项目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没有可以完全照搬的先例,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复制;独特性,每个项目在时间和地点,内部和外部的环境,自然和社会条件有别于其它项目,故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是独一无二的 ;工程项目管理必有确定的目标,在工期上、成本上和质量上均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算项目管理的成功。另外项目管理的内容就是对进度、质量和成本的综合控制。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特征:
一、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
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
二、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大建筑工程项目复杂性高,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政府法规变化、周边社会关系等较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进
度也在不断进行,其不确定性程度高,管理过程应牢牢把握渐进明细的特点。
三、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相对稳定建筑工程项目较之其它技术开发项目,目标较稳定,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已实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和经验,所以项目目标一般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多数采用目标式的责任承包管理。
四、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多年,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除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工程分项由专业分包商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组织起来完成的。专业化程度低,劳务队伍素质不稳定,总承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劳务队的管理,总包方的管理水平也被拖住,不能提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现代的项目管理工具也不能有良好的应用条件。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的阶段,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国外的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政策法规逐渐国际化,建筑工
程项目管理正向现代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型。
以上是对项目、项目管理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些看法,想说明一点:由于项目管理的独特特点,而产生的现代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思想,对分承包形式的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与
管理能力,是与分承包体系相适应的。对分包商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法》规定,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再细而分之,建筑工程又分为勘查、设计和施工。如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发包的,须具备:1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2有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材料,3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如是施工项目的发包,则应具备:1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2建设工程已列入建设计划;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一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查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但是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无正当理由之情形下,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如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如承发包企业及相关部门人员在承发包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轻则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罚款,重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的规范需要每个人去维护,只有在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中,大家才会得益。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1.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三级均由取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建立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 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通过这样的规定,严肃了监理市场,保证了监理单位的质量,同时也保证了工程业务的质量
浅谈建设法规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我国的建筑行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各个建筑领域都有着长足的进步,建筑业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建筑市场的发育却尚不完善。对于发育尚不完整的建筑市场,通过实行建设法规管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建设法规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也在我国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关键字:作用 关系 质量 安全
充满生机的建筑市场有力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
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时,建设法规应运而生。
实行建设法规管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从广义上看,建设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关系上:(1)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民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此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当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进而形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调节与控制。对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有关的建设法规来承担。
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技术非产复杂的活动。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需要许多行业、单位和人员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因此,从事建设活动需要协作。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题为了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目的,必然要寻求协作伙伴,进而就产生相互间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
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建设财产关系和建设人身关系。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当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等,都属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益。以上三个关系概括出建设法规对建筑工程作用的三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建设法规对工程管理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而言,有一下三点:
1、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
2、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
3、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首先,建设法规为工程的质量作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等,为安全方面作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及奖惩制度、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总想和横向管理,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题从资质认定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他们要按要求监理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质检人员,监理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措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题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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