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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预案

2024-01-07 23: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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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

(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

(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

(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

(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

(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二)参与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和评估,对防范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安排参与公司声誉事件核查与处置方案制定,对声誉事件核查和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四)落实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有关的措施;

(五)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提供宣传资料印制、传播技术等支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声誉,不得损坏公司声誉,第三章 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在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中明确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声誉风险事前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的情形包括:

(一)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进行并购重组,参与重大项目;

(二)拟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模式等重大商业创新,实施重大商业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

(三)拟发布年报或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主要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拟提起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五)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已进入行政调查或处罚程序;

(六)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中退保事件,或较大规模的有关投保人、营销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七)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可能面临大范围的产品赎回;

(八)其他明显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由法律合规部统一管理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未经法律合规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接受媒体采访涉及声誉风险处置方案、涉及公司承诺或法律事务的,其内容应事先经法律合规部审核。

第四章 声誉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或各部门发现不利舆情,应及时通知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不利舆情进行收集整理,涉及到公司内部信息的进行内部调查、收集整理,并及时将其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认为不利舆情的处置涉及到董事会职权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声誉事件分级分类及处置权限如下:

(一)不涉及诉讼,不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亦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轻微不利舆情,由法律合规部决定处置方式,并向公司报告;

(二)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或可能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的一般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

(三)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重大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处置前向董事长汇报。如涉及董事会职权的,处置方式由董事会审议。该类重大不利舆情,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声誉事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具体原因,分析公司的责任范围,预判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二)检查公司其他经营区域、其他业务、正在实施的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诱发新的声誉事件;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根据声誉事件动态,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澄清片面和不实报道;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六)加大正面宣传和品牌建设力度,介绍公司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消除声誉事件的不利影响;

(七)公司在声誉事件处置中发现恶意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将声誉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不利声誉事件,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处置公司声誉事件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室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行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建行**分行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一、声誉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为引导我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惠民工作,指导各支行及部门、各营业网点建立舆情分类报告机制,明确舆情监测责任和报告路径,逐步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信息报告体系。

二、职责及分工(一)组织机构成立了建行**市分行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光峰成员:张玉、陈实、李雅芳、王剑波、郅元理(二)领导小组人员分工组长:组织和部署全行以开放、积极的姿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导向正确的原则,做好舆情工作,把舆情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金融服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工作之一,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避免负面舆情升级和损害建行声誉。成员: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准确,要搜集调查传播源头和路径;要掌握传播范围,对舆论态度、评论、诉求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及时上报;舆情引导要积极主动,正确有效,要将正面宣传、新闻调控、网评引导相结合,形成引导合力,舆情报告内容要完整,要将相关应对措施写入报告内容及时报告。

第三篇: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 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 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 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 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 声誉事件的妥善处臵,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 程和方法。

第四条 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预防第一原则。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 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 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处臵声誉事件时应当 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臵声誉事件时,要从 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 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 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 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 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 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 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 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 助,负责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匹配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 监督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承担的其他声 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执行董 事会制定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 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臵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行办公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声誉 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行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拟订声誉风险管理有 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协调处臵全行性的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三)牵头组织建立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 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四)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 相关部门和机构提示风险。

(五)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的统计分析工作,汇总和报告各类声誉 风险和声誉事件。

(六)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工作,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激 励约束机制和考核体系,检查、评价全行声誉风险体系运行情况。

(七)负责新闻媒体联络,开展有效外部沟通。

第九条 总行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声誉风险管理 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加强教育培 训,确保本部门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持续、充分、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与本专业相 关的声誉风险,并定期向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三)实时监测与本部门业务职责相关的声誉事件并及时向声誉 风险牵头管理部门通报,负责处臵涉及本部门业务职责的声誉事件,并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处臵全行性声誉事件。

(四)在制定、实施本部门产品或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声誉风 险管理的要求,对产品或业务相关政策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进行充分 评估,针对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和 相应的应对预案通报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其中总行各业务部门在 办理新产品立项申请时,将产品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评估情况通报声 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新产品投产后半年内,应对实际投产产品再进 行一次全面的声誉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相应的应对预案通报声 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

(五)根据识别出的声誉风险因素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相关制 度政策,有效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六)监督和指导本专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 审分局、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在总行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下,负责本辖内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并加强 教育培训,确保本机构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辖内各部门和下属机 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持续、充分、有效地组织实施声誉风险 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定期向总行报告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声誉 风险状况的信息。

(四)实时监测声誉事件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负责协调处臵辖内 声誉事件,并积极配合总行处臵全行性声誉事件。

第十一条 总行办公室和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须设臵专门的声誉 风险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从事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境外分行和各控股机构应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 工作,综合分析各声誉风险因素对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 措施,避免局部、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并威胁全行的声誉。凡发生 可能涉及全行的声誉风险事项的,应立即报总行。

第三章 声誉风险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要对声誉风险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包括风险识 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和风险评价等 6 个方 面。

第十四条 声誉风险的识别。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银行经营管理 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交叉存在,相互作用。各单位应定期汇总辖内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所 包含的风险因素,并将其中可能影响我行声誉的风险因素提炼出来。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声誉风险驱动因素:

(一)业务、产品运行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二)内部组织机构变化、政策制度变化、财务指标变动、系统调 整、机构裁撤变更和产品价格调整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三)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动向、客户投诉、内外部审计和 监管部门合规检查等揭示出的声誉风险因素。

(四)涉及司法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声誉风险的评估。各单位对于已经显现的声誉风险,应认真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同时,要综合分析潜在声誉风险 因素转化为具体声誉事件的可能性,评估其对我行业务、财务状况和 声誉影响,并将潜在声誉风险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声誉风险的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各单位应按照 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并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即时进行相 应的更新。

(一)对于已经发生的声誉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缓 释,力争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二)对于评估出的可以立即化解的潜在声誉风险,应及时制定 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具体责任人,逐项解决。

(三)对于评估出的短期内很难完全消除影响的潜在声誉风险,应制定分步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四)对于评估出的容忍度内的潜在声誉风险,应进行定期检查 和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声誉风险的监测。各单位应当实时监测各类声誉风险 因素的演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及时重新评估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确保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声誉风险管理的评价。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负责 定期对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对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等相关情况,对声誉风险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全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声誉风险的形成因素是否被有效识别并得到正确评 估,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状态变化是否能够被有效跟踪和重新评估。-6-

(二)控制和缓释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否适当并得到 有效执行。

(三)声誉风险监测系统是否运行良好,对可能发生的声誉风险 是否能够及时有效预警。

(四)声誉事件的处臵是否及时,措施是否妥当,应急预案是否 有效。

第四章 声誉事件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声誉事件作为对我行声誉的直接威胁,需要引起特别 的关注。声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公众可能知悉并引发负面 评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法 律风险等事件,客户的集中投诉,针对我行的谣言,网络负面舆情,新闻媒体的错误、失实和批评性报道,我行员工以及行业或交易伙伴 广为公众知晓的不当言论和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声誉事件的分级。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因素,声誉事件分为三级。

(一)I 级(特别重大声誉事件),指给我行声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国际影响或全国性影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或我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股价大幅异常波动及投资者不满,对我行 某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全局影响以及引发全国性主要新闻媒体和 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二)II 级(重大声誉事件),指在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 构、境外分行、控股机构等范围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造成区域性影响,危及我行在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区域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 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三)III 级(一般声誉事件),指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辖属 机构范围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危及我行在该 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当 地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第二十二条 声誉事件的报告

(一)总行各部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 分行、各控股机构等发生、知悉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后,应 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报告 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接报后 1 小时。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密切关注事态 发展,续报有关情况。对于涉及信息系统的特别重大声誉事件,统一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整理报送。

(二)各一级(直属)分行所辖属各级机构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 声誉事件后,原则上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有关分支机构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声誉事件的处臵

(一)声誉事件处臵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特别重大声誉事件 由总行负责牵头处臵,重大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 机构、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负责处臵,一般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 属)分行辖属各级机构负责处臵。

(二)各单位应及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声誉事件处臵小组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声誉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制定和实施声誉事件处臵方案时,不仅要注重切断声誉 事件引发声誉风险的传播路径,更要准确掌握和考虑具体声誉事件的 直接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期望,开展有效沟通。

(四)各单位应实时监测声誉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据此及时检讨和 调整处臵策略,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臵结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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