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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合集)

2022-10-18 1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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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英国安全与健康管理体制

英国安全与健康管理体制

陈春杰

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积累了300多年的经验,每年死亡人数在170人左右。其中,2010年生产安全事故共计死亡167人,其中农业死亡34人、建筑业死亡50人、制造业死亡27人、服务业死亡47人、废物及循环再造业死亡9人。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在0.6以下,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应英国高德英中培训有限公司邀请,我参加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培训团,于2011年7月19日-8月9日赴英国开展了为期21天的“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培训。在培训期间,听专家讲授了英国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同时,我也在提问交流中提出了很多体制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回国后也参考了一些安监系统出国考察人员的有关报告,查阅引用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竺逸、周志俊先生发表在《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8年8月第2l卷第4期的《英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模式》的一些介绍。力求弄清楚英国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是如何管理、如何做,哪些人来做,尝试理出英国安全管理体系。鉴于水平所限,时间有限,加之一些情况是提问得知,会有一些理解偏差之处。

根据我的学习了解,英国的安全与健康工作体制可以概括为HSE 和地方政府监管服务、雇主全面负责、社会科研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支撑保障、工会职工代表监督、全民积极 参与。

1.HSC、HSE和地方政府监管和服务。英国中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安全与健康委员会(HSC)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负总责的是国务大臣。国务大臣按法律规定, 组建安全与健康委员会, 并委任安全与健康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有权决定和更改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的职权和决议;有权制定各种条例。一些大臣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各方面的活动向国会负责。

HSC领导班子有10名成员, 由雇主组织、雇员组织和地方当局的代表以及其他适合人员组成。职能是确保工作中的人们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帮助人们避免因工作受到对健康和安全的危害;组织和进行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研究;促进培训工作;提供信患和咨询服务;评价安全与健康法规的适用性, 向政府提供新的或修放的法规及执法规则的建议。HSC设有有毒物质、危险病、危险物质原体、基因修饰、职业卫生、核设施安全、电离辐射等专题指导委员会,有农业、铸造业、卫生服务业、印刷业、建筑业、橡胶业、深井采矿业、纺织品业、教育服务业、石油业、纸张和木板、铁路业工业指导委员会、探险活动、制陶业等工业指导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健康工作。此外,我们还了解到,英国防火与救援委员会由250名委员组成(全国有57000人从事防火 2 与救援工作,其中85%是消防队员),救援工作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和危化品引起的各类事故。

HSE由3名官员组成领导班子, 其中1名为主席, 经大臣批准, 由HSC任命, 其他成员由HSC和HSE主席协商后, 经大臣批准, 由HSC任命。HSE设有核安全处。危险设施处,该处包括4个分部:沿海分部, 对从事潜水和近海油和气工业活动的工人 及公众在安全与健康上的风险进行控制。特殊工业分部, 对从事瓦斯储存和运输、采矿和炸 药工业活动的工人及公众在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风险进行控制。化学工业分部, 对从事化工生产和储存工业活动的工人及其公众在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风险进行控制。中心分部, 对危险的病原体和遗传修改生物体对工人以及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造成的风险进行控制。皇家铁路监察员,该处参与铁路领域的安全检查、审计和评估;事故调查;处理申诉等。还有制定政策组。现场执行处,负责现场执法检查。

鉴于HSC负责监督HSE的工作, 并有权将任何职能授予安全与健康执行局,以下我们提到HSE将用于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

HSE于1974年英国出台《职业安全与卫生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后成立。该机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机构最高长官由首相任命,对议会负责。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但政府每年要拨付经费,属于不是政府的政府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该机构人员大致4000人,包 括政府部门拥有制定政策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律师、监察员以及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医学专家。其经费近年来大致每年由政府拨付经费2亿英镑,同时自己创收1亿英镑。具有保护公众权益,维护法律,对各类企业有安全监察权,停产权,处罚权及建议权,通常是对规模较大、危险较高行业检查力度也较大,参与各类事故调查。

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法律和议会规定实行地方监管。根据我们的询问,HSE负责工厂以及高危企业的监管。一 般的商场、餐饮、办公场所安全由地方政府负责。

HSE具有现场检查权。由现场执行处负责。该处是HSE最大的一个执行监察处, 总部设在布特尔。主要负责提供有关法律的建议和指导;监察工何场所;调查事故和处理申诉;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现场执行处由七个地区分部、一个全国建筑分部、中心专家分部和总部组成。七个分部是:苏格兰分部;约克郡和东北部分部;西北分部;英国中部地区分部;威尔士和西部分部;伦敦和东南分部;伦敦附近各郡分部。工作重点是对高危行业、工厂等的安全管理。该机构对高危行业企业的检查次数会比较多。发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企业停产,可以要求企业到HSE提供自己守法的证明,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起诉,由法院给予处罚。根据提问得知,HSE所检查后的企业,如果到时候出了事故之后,HSE是不是要承担责任,老师回答,到目前为止尽管有议论,但还没有听说HSE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企业出了事故,除了HSE 到场调查事故,警察署也会派警察到场。

HSE在承担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开展为企业的服务。其中,一些服务要收取费用。我们在提问中得知,HSE的网站中,一些标准、指导书能够免费下载,但也有一些需要付费。同时我们了解到,目前英国因为金融危机,政府部门都在削减预算,HSE的财政拨款也有压缩。以前他们有一个免费的咨询热线,现在因为经费原因已经停止了。英国安全委员会一个专家介绍,因为经费原因,有可能HSE以后在执法检查、提出技术建议或许会采取措施弥补经费不足。

此外,英国的商会拥有贸易数据库,向公司提供信息和建议及培训机会。英国的地方企业委员会根据标准提供培训、信息以及评估,为企业提供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业务及服务。英国的公民指导局能够帮助公民履行权力和义务,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大部分服务是免费的。

2.科研中介机构专业化支撑保障。英国的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也是英国职业卫生安全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英国服务安全生产的科研服务机构很多。英国有1000多家行业协会与HSE合作。HSE每年拥有500多项科研项目,科研费用大约在3400万英镑左右。每年出版次年的研究战略研究展望,邀请有关单位和机构据此提出科研方案和参与竞标,凡中标者均能得到执行局的科研经费。从事职业安全与健康科学研究的机构主要有:安全与健康研究院、大学、研究理事会、企业及私营公司和欧盟科研项目组等等。英国的安全科研服务机构在为HSE和地方政府服务的同时,同时为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保险、隐患排查、安全培训、风险分析评估、政策咨询、产品质量认证、安全等级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在风险评估方面,中介机构有比较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并根据安全评估的目的,做出相应的报告。例如为了企业正常生产,应对可能的事故灾害带来的风险,中介组织可以提供从生产环节的隐患排查、设备的安全评估、人员的资质认证、保险与再保险、产品的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境影响认证、应急预案编制等服务。企业的雇员,需要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和专业的安全培训,在这方面,小企业通常是交由专业的中介公司来完成。中介公司雇佣不同领域的经验丰富的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设计量身定制的培训课程,灵活的培训形式,取得切实有效的培训效果。

我们所拜访的英国菲利克斯健康安全公司、英国安全委员会、特许环境健康研究院、Marsh风险管理集团、AquaTerra高危行业安全公司都称他们的机构是公益性的慈善机构,他们和HSE或者地方政府都有良好的合作,同时开展安全培训、法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风险评估等盈利,但作为公益性慈善机构,其盈利必须用于公益性安全健康业务的发展。我们所拜访的几家机构,有的人数10几人,但每年盈利可观。我们询问时,英国菲利克斯健康安全公司没有透露盈利情况,但介绍他们的专家为企业服务日薪为500英磅。英国安全委员会讲他们是一个小机构,有120多人,但每年盈利能达到上千万英镑。

英国安全委员会专家介绍,一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身不一定具备专业的法律水平和能力,如果聘请这些机构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安全评估等,可保障安全。并且HSE对一些企业推行了这些标准体系、评估,将会比较放心。企业一旦被HSE调查约谈或者起诉时,采用了某些标准体系或者经过有关公司的评估也能说明雇主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行动。

此外,在英国,还有大量的志愿者组织。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我们与英国海事与海防安全总署(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官员进行了座谈,该部门负责人Pete Thomson先生介绍,他们除了拥有正式工作人员外,在全国还有数千名志愿者报名参加,他们每年要根据志愿者所报名服务的工作,开展大约一周的培训,一旦他们需要,这些志愿者将会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

3.雇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所有责任压在雇主身上。英国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雇主高度重视安全。一是经济手段。如设立工伤事故税,其税率为工资总额的0.5%-2.5%,企业发生事故,政府将酌情对其增收工伤事故税。如果发生了死亡事故,国家法律会要求企业和雇主支出很大的财力和物力,有的企业会因此而破产倒闭。此外,如果有人受到伤害,可以通过国家有关安全与健康服务 机构,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身体受到伤害的,可以取得免费治疗的权利。英国非常注重经济手段搞好安全工作。小企业安全工作是他们关注的重点,英国政府和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苏格兰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及威尔士议会共同制定了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主要包括: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完善安全与健康法规;通过英格兰新的“小企业服务”和苏格兰及威尔士的类似机构以及建立补偿方案,更有效的约束小企业;二是法律手段。英国法律强化雇主的安全责任,企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在英国的安全健康法律很多,我们拜访英国安全委员会的时候曾在HSE政策研究部门工作的专家Neal Stone拿出了一本和《现代汉语词典》那么厚的蓝皮书,介绍这都是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规定。他同时说一般的小企业主不可能都掌握,这些小企业更多地是执行操作性强的作业指导书。但在英国,雇主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为借口来进行辩解。雇主要么自己懂安全法律及标准体系,要么聘请科技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风险排查、隐患管理等方面雇主如果有能力自己做,如果没有能力会聘请有关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咨询、审计、建立体系、进行风险评估等。总之要达到法律要求,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最低标准,有责任感的企业和雇主同时追求更高的标准。雇主一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改,甚至被HSE起诉,遭受处罚,甚至有可能入狱。顾主必须对生产中造成的雇员受伤害承担责任。如果伤害罪名成立,顾主还可 能受到法律的追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促使顾主加强对安全的投入,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对生产风险的评估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视。三是信誉手段。英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社会,企业商誉尤其是大企业商誉具有很高的价值。英国又是一个高度重视人权包括健康安全权的社会,企业安全工作对企业信誉有重要影响。在英国,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职业安全体系认证,就没有响亮的牌子,会视为在安全方面并不是非常可靠的,有些企业就不会与其签订合同。如果出了事故,要上HSE的网站黑名单,严重损失商誉。企业宁愿对安全多投入,提高安全程度,也不愿发生事故。如不能保障安全,宁愿退出也不冒险生产经营。

4.工会、职工代表监督。英国要求建立工会、雇主与政府三方协调同意机制。许多工会设有安全与健康部门, 向其成员提供信息与指导, 许多服务是免费的。提供的服务包括:当工会成员因工致伤、患病, 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等原因, 提出赔偿要求时, 工会提供法律帮助;回答成员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对安全代表提供培训及信息;对噪声和石棉等具体项目提供信息指导;出版杂志;进行调查及研究。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英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与安全工作。英国企业工会组织中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在保障工人健康权益、安全生产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企业的安全工作处于职工的监督中,职工的安全诉求 9 能够得到及时表达和重视;规定凡是雇员在5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出具安全方面的文件,列明安全方面的风险以及措施,由雇主签字,同时在HSE备案。一旦发生违法行为,HSE就会对照这些文件,要求企业提供证据看企业是否达到了要求,从而使企业处于规范有据的监督之下。

5.全民积极参与。根据介绍和了解,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分管防火、交通、住房和事故救援等事务,于1999年3月30日宣布:要重振安全与健康。英政府为此专门制订并公布了“重振安全与健康战略声明”,把安全与健康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这一重大举措有力地强化了全民的安全意识。英国普及风险意识教育,包括从2000年开始修改苏格兰和威尔士全国学校课程,在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中加入职业风险教育。英国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比较重视,主要通过事故模拟、游戏、网站等寓教于乐和易于青少年接受的方式进行。英国由HSE发起,每年于10月份开展一次全国性 “安全与健康周” 活动,目前已经扩展到欧洲。活动主要邀请从事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有关人员参加,特别是安全与健康组织、工会和雇主协会、公司、经理、雇员和员工中心安全代表参加,每年一个主题,提高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意识。在防火教育方面,他们把教育的重点放在学校和社区,重点向普通民众宣传防火的知识和方法。英国有专门的“防火大学”,模拟各种火灾事故进行教育和宣传,“防火大学”还利用网络开设学习课程,进行防火、灭火的普及教育。英国 政府每 年拿出300万英镑做预防火灾的专项电视公益广告,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体现了全民行动,全民参与,潜移默化地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在英国,安全工作做得很细致,我们所住的宾馆,防火门非常多,并且在显著位臵表明“防火门,保持畅通”等字样,有的地方宾馆每周要有一次防火演练。即使在汽车修理厂,也划分好哪些是行人区,并标志有黄线,里面有人的行走的图案。英国是一个交通大国,2000多英镑就能购买一辆小轿车,普通英国公民一个月工资就能购买车。我们在英国看到,几乎家家院子里都会停放一到两辆小轿车。英国对旅行客车的管理非常严格,规定驾驶员一天的工作时间绝对不准超过10小时,200公里以上的路程途中必须休息一次。旅行客车上装有限速装臵和行车记录仪,在高速公路上车速也不能超过100公里/小时,行车的所有情况都被刻录在记录仪上,随时接受检查。在交通管制上实行“人车相会,行人优先”的法则,体现了“以人为本”。我们在英国看到,其马路上有一种用手触摸的标志,当行人需要穿越马路时,用手摁一下上面的按钮,红黄蓝信号灯就会按照行人优先的原则,一般在3分钟内,将行人穿越方向的信号灯变成绿色,将车通行方向的灯变成红色。在英国,我们看到所有骑自行车的人都戴着安全头盔。

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不断深化着全民的安全意识和 行为习惯,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在英国,行人与司机都很遵守交通规则,极少有闯红灯的现象,并且已经形成一种自觉行为。这些行为习惯同样用在工作之中。英国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强,能自觉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安全规程作业。如驾驶员严格控制车速,自觉系安全带,红灯时绝对等候,见行人过马路时绝对礼让。另外,司机行车途中听下来休息的时候,检查车况,我们曾见到司机在我们上厕所的间隙,把车子轮胎的螺丝一个一个又上一次,我们一天去培检查训的时候,正要坐车,结果翻译说要等一下,因为司机开车前将车子全部了一遍,发现车前转向灯坏了,就先开到修理厂修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篇: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

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英国和美国两种不同的金

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和利弊分析,结合中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实

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方向和途

径。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适合当前金融环境的,但仍然存在

许多问题,要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

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

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

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

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

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

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

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

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

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

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

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

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

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

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

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

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

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

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

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

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

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

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

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

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

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

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

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

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

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

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

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

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

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

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

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

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

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

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

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

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

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

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

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

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

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

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

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

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

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

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

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

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

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

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

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

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

市场法》中特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

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

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周道许:《现代融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

社,2000。

[5] 徐孟洲:

2008。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融监管法研究》

第三篇: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 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管的方方面面,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业务活动、资格认证、准许从事监管活动、发行上市、规章和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等。

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Bank of England Act 1998)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格兰银行仅仅被赋予了制订英国官方利率(Set Official UK Interest Rates)的职能,而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制定及执行政府的财政预算,除此之外的监管各类金融企业及金融业务的职能从2001年12月1日起, 均由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承担。(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从而使英国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中第一个采用单一监管机构模式的国家, 使政府与日常金融监管活动脱离, 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独立及统一。

二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时也被译作英国金融服务总署或英国金融监理局,是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而成立,并承担了几乎整个英国金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拥有部分司法的权利。英国的金融行业以大约100万的从业人员,汇集在伦敦市中心约一平方英里(Square Mile)的金融城(City)内为英国生产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GDP)。而作为承担如此重要的功能和拥有强大的权力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在法律性质上却并不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英国皇室的一个代表机构(not regarded as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Crown or being part of the government),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的行政官员和工作职员也不属于政府的行政编制(not civil servants)。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与英国财政部及英格兰银行的关系受三方于2001年签署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协调规范, 共同维护英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

事实上,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是在英国公司注册局(Companies House)登记注册的私人有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它是完全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而设立的独立的监管实体。管理体制上由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指定主席(Chairman)(一名)及董事会(Board)成员。董事会包括一名首席执行管(CEO),三名执行董事(Directors)及十一名独立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其行为受议会监督,主要财务(line of accountability)及年报(annual report)向英国财政部负责并向公众公开。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截止2006年底, 拥有约2500名职工,分别来自不同领域,包括金融业、法律界、会计界、公务员、前监管机构及消费者(投资者)组织等, 其年财政预算约为2亿英镑, 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有1万家, 主要包括金融投资公司5000家、基金管理公司1300家、证券公司1400家、保险公司800家、银行650家、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10家等, 注册并受监管的个体约有18万人。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目标

·维护对金融市场的信心(market confidence)

·普及公众的金融风险认知(public awareness)

·适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protection of consumers)

·减少金融犯罪(reduction of financial crime)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遵守的四项重要原则:

·责任清晰(clear accountability)

·分工明确(no duplication)

·运作透明化(transparency)

·相关权责机关定期沟通有关资讯(share information)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主要权责如下:

·批准及授权(Granting authorisation and permission)企业从事受监管的金融业务(Regulatedactivities)

·批准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从事受控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

·根据第138号条款(S138)制定必要的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指引和规则(FSAHandbook)

·对受监管的企业或/和以批准的从业人员进行甄别并在其违反行为准则时采取强制处罚行为(take action against any person for Market abuse)

·认定交易所和清算机构(recognise investment exchanges and clearing houses)

受监管的金融业务(Regulated activities)共有15大类,主要包括:接受存款/保证金(accepting deposits),投资业务中以庄家或代理身份达成与客户的交易(dealing as principal or agent in investment),在保险业务中以庄家身份达成与客户的交易和投资业务中提供交易建议(advising on investments)等。

其中,指定投资类产品共有16种,主要包括:存款(Deposits),股票(Shares),政府公债(Government and public securities),期权(Options),认股权证(Warrants),期货(Futures),价差合约(CFD: Contract for Differents), 受监管的分期贷款合约(Regulated mortgages),受监管的保险合约(Rights under contract of insurance)等。价差合约(CFD: Contract for Differents)种类中包括了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和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s)等投资交易品种。

受控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共5大类27种,主要包括:董事(CF 1: Director),首席执行官(CF3: Chief Executive),合规审查专员(CF10: Compliance oversight),反洗钱报告专员(CF 11: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投资顾问(CF21: Investment Adviser),客户交易(CF26: Customer Trading),投资管理(CF27: Investment Management)等。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服务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直接向消费者提示信息,指FSA通过公共图书馆、服务热线、互联网站或者有时通过某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提示信息。

l消费者帮助,指FSA通过互联网站向消费者(投资者)提供信息,包括提示信息和对消费者(投资者)提供关于金融计划、金融产品介绍、向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一般性的建议、消费者权利和责任以及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l消费者热线服务,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查询、解释投诉程序、提供FSA监管什么和不监管什么的信息等。

l个人理财教育,个人理财在英国是一门学校课程,FSA向学校提供一定支持,帮助教师完成该课程的相应要求。

l帮助消费者了解不同金融产品的特性,做出正确的消费(投资)决策。

l监督投资者赔偿基金(FSCS)的管理与运用,即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破产或无力偿还(default)其客户(存款人、投资者或保单持有人)资产时由该赔偿基金提供赔偿。对于投资类(investment)的金融交易, 每名投资人的资产(Client’s Asset)的前3万英镑的全部及之后的2万英镑以内的90%均可以得到赔偿(即投资金额在5万英镑以内可以最多取得4.8万英镑的赔偿)。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制定相关规章和任命该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层,该基金管理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l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为保护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为普通投资者的资产提供隔离帐户(Segregated Account), 金融机构可以以客户的名义持有和控制该类资金(Able to hold and control client’s money), 但绝不可以使用该类资本。此种安排可确保金融投资业务中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安全的保障。

l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允许金融机构为大额的投资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 以弥补赔偿基金上限的局限性。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按照2003年新的监管规定对1万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分极评定和管理,主要有A、B、C和D四类。A类只针对大型金融机构,交由一个专门的部门即大型金融集团部进行监管,个别集团有时需要单独配备多个监管人员,如汇丰银行(HSBC Holding)目前就由8名监管人员专职监管其日常业务。B, C,D类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按银行,证券和保险分类, 并由三个对应部门分别监管。对一些小型金融机构,一名监管人员可能有时需要负责监管几十家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检查其财务报表和评估有关报告。新监管方法能够使FSA在对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监管和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管这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建立起一个合理、连贯的监管系统, 避免了以往金融监管职能重复, 责任不清, 相互推诿, 监管成本昂贵的弊端, 在实践中, 英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证明了该体系的成功:

首先,通过规模经济效益为英国金融机构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优势。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在同一监管体系内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 避免了在多个监管实体各自实施不同监管措施时产生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而导致金融创新的停滞和市场信息的混乱。

其次,单一的监管机构的确立可以降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运做成本,以原则性的行为指导准则(Conduct of Business)和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建立了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统一的行为准则, 维护了公众对复杂的金融体系的信心和提供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随着私人资本投资的国际化, 传统的场内交易模式正逐渐被以金融衍生工具依托的场外交易所取代。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率先实践了从以规范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传统型分业监管模式向以规范不同金融交易行为的职能型统一监管模式转型, 超级和单一的监管机构的在英国成功已经在西方8家主要发达国家会议(G8)及欧盟(EU)内被认可和接受, 截止2005年, 包括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内, 全球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类似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以达49家。

三.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与中国

霍华德 &S226;戴维斯爵士(Sir.Howard Davies)作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由英国财政部批准的第一任主席(1997-2003)在结束了他在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工作后, 于2003年11月受邀担任同年成立的中国银监会(CBRC)的第一届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该委员会共有6人, 分别是: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前主席霍华德 &S226;戴维斯爵士, 英国英格兰银行前行长爱德华&S226;乔治先生,香港金融管理局前副总裁简达恒先生, 国际清算银行前总经理安德鲁&S226;克罗克特先生,香港证券与期货委员会主席沈联涛先生,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前主席杰拉尔德&S226;科雷根先生。前四位均为英国国籍。)霍华德 &S226;戴维斯爵士目前出任现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院长。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于与国际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IOSCO)签署有合作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成员之一, 中国证监会(CSRC)也是IOSCO的成员之一,并已连续四届当选为IOSCO执委会委员,但尚未加入新的《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截至2005年,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中国香港(China SAR)等27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该《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2004年6月, 霍华德 &S226;戴维斯爵士受邀出任中国证监会(CSRC)的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前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兼营运总裁史美伦任该委员会副主席, 并将其67万美元的高薪全部用来建立“中国证监会史美伦培训发展基金”以资助部分官员赴海外学习。2002年8月,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马险峰博士在提交申请并通过评议小组面试后,成为项目下第一批出国进修的官员之一,从而获得了在英国FSA(金融服务监管局)工作实习的经历。

2005至2006年, 英国大伦敦政府, 伦敦投资局及金融城地方政府已经在上海, 北京和深圳设立代表处, 协助中英双边的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006年7月27日,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在伦敦伊丽莎白二世会议中心召开2006年公众大会(Annual Public Meeting 2006), 现任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Callum McCarthy爵士主持大会,金融服务管理局John Tiner总裁发布年度报告, 中国驻英使馆应邀请派代表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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