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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程序及主要工作

2022-09-27 2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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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路工程竣(交)工联合验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17〕93号)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14〕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权限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联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路面改造建设方案。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七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按有关部门要求需进行环保、安全等验收的,已经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有关部门如出具环保、安全等专项审批(查)意见的,可根据项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七)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该值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单位工程投资额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合同段投资额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并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已经报有关部门审查。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符合验收条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采取联合验收方式进行办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统一受理申请、组织集中验收等具体工作;督促办理和报告实施情况,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安监、环保、档案管理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可根据项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将按联合验收流程操作。1.受理申请。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根据联合验收要求,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材料分转给联合验收成员单位;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包括档案、环保等专项的联合竣工验收。

2.召开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结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和程序,查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和工程现场,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联合验收程序终止,由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要求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后,再按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有关部门对档案、环保等专项审查意见。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六)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七)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八)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对档案、环保等专项审批(查)意见。

(十)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按有关部门要求需进行档案、环保等验收的,应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参加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部门对档案、环保等专项提出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联合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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