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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范文二篇)

2022-09-23 0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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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意见:

一、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全面实现职能、名称、财务、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等六个方面的脱钩,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理顺企业的资产财务关系、组织人事及党务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平稳进入市场的目标。

二、脱钩工作的范围

(一)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的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和其它行政单位),政协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3.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直属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2.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3.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已整体转制的企业已基本实现脱钩,不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4.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

5.区属街道办事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纳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一并处理。

(三)市党政机关代管的中央、省属企业的脱钩工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脱钩处理工作的原则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脱钩企业人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3.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前都必须按照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4.采取撤销方式脱钩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资产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一并移交”的原则处理;采取解除挂靠关系脱钩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登记,解除挂靠关系;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随资产走”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随企业资产、财务关系走向作相应划转;暂不脱钩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范围。

5.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作移交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后,一律不得再向党政机关作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

四、分类处理的形式、办法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分撤销、移交、暂不脱钩三种形式处理;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形式处理;挂靠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挂靠关系形式处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处理办法。

1.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下,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属资不抵债、连年亏损(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1999年、2000年扭亏无望)的企业。

(4)党政机关出具“出资”手续,出虚名、得实利,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实际未作投资的企业。

(5)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办的经济实体。

(6)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并有条件撤销的经济实体。企业撤销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撤销处理的企业,自接到批复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企业主宇航局部门要成立清算监管机构,由国资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撤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等权益等进行清产核资,报财政、国资部门予以确认。党政机关所得分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企业法事实上代表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撤销企业要依法公告,办理注销有关手续。被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移交处理: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存活下去的企业。

(2)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与其它单位或自然人办的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移交企业的接收工作由同级国资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移交处理的企业,在接到批复后,即将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及企业经营状况登记造册,向国资部门移交。由国资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完毕后,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国企改革方向及企业行业分类对被移交企业分别作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处理。被移交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脱钩工作,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3.对企业家底不清,难以确定作撤销或移交处理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先组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再报市脱钩办作分类处理。

(二)关于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处理办法。原由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党政机关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企业合二为一的,必须政企分开,与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等项的处理,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三)关于挂靠企业的处理办法。凡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与党政机关解除挂靠关系。解除企业挂靠关系工作由企业所挂靠的党政机关负责。要依法变更企业登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四)关于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办法。

1.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办的经济实体,除属于咨询公司或会计、审计事务所等按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年底前完成改制之外,其余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2.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或未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党政机关的类似职能部门(如办公室、行政处等)开办的,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服务的房屋物业维修管理、汽车运输和维修、服务接待(如招待所、小卖部、洗衣、理发、订票)、餐厅食堂、文印、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性企业,以及老干部活动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3.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延伸所办的企业不列入暂不脱钩范围,依本方案予以处理。市、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所属暂不脱钩的企业,必须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暂不脱钩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严格规范经营范围。暂不脱钩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这些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在暂不脱钩企业任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党政机关编制,不得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暂不脱钩企业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五)党政机关所办的金融类企业、境外企业的脱钩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脱钩工作负总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该方案在报经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分类处理工作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前期清理各党政机关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前期清理、造册登记。

第二步:审批。

1.各党政机关必须按市脱钩办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分类处理审批表》,并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按规定时间送达市脱钩办。

2.发类处理审批,采取合议形式进行。根据市脱钩办的统一安排,由企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与市脱钩办组成分类处理审批合议组,按粤办发[1999]10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提出合议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处理批复。

第三步: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批复后,必须按批复认真抓好落实。撤销、解除挂靠关系、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由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统一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各级国税、地税、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为依据,办理撤销企业的注销、移交企业变更、挂靠企业的解除挂靠关系及暂不脱钩企业的年审手续。未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意见》(穗脱钩字[1999]1号)的安排,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分类处理工作必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安排。

六、纪律要求为确保我市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清理、处理工作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十项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入、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

(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不准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鱼台设置障碍。

(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锐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查处违反上述十项纪律要求的行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意见:

一、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全面实现职能、名称、财务、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等六个方面的脱钩,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理顺企业的资产财务关系、组织人事及党务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平稳进入市场的目标。

二、脱钩工作的范围

(一)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的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和其它行政单位),政协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3.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直属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2.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3.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已整体转制的企业已基本实现脱钩,不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4.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

5.区属街道办事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纳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一并处理。

(三)市党政机关代管的中央、省属企业的脱钩工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脱钩处理工作的原则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脱钩企业人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3.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前都必须按照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4.采取撤销方式脱钩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资产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一并移交”的原则处理;采取解除挂靠关系脱钩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登记,解除挂靠关系;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随资产走”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随企业资产、财务关系走向作相应划转;暂不脱钩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范围。

5.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作移交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后,一律不得再向党政机关作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

四、分类处理的形式、办法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分撤销、移交、暂不脱钩三种形式处理;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形式处理;挂靠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挂靠关系形式处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处理办法。

1.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下,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属资不抵债、连年亏损(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1999年、2000年扭亏无望)的企业。

(4)党政机关出具“出资”手续,出虚名、得实利,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实际未作投资的企业。

(5)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办的经济实体。

(6)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并有条件撤销的经济实体。企业撤销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撤销处理的企业,自接到批复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企业主宇航局部门要成立清算监管机构,由国资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撤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等权益等进行清产核资,报财政、国资部门予以确认。党政机关所得分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企业法事实上代表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撤销企业要依法公告,办理注销有关手续。被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移交处理: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存活下去的企业。

(2)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与其它单位或自然人办的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移交企业的接收工作由同级国资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移交处理的企业,在接到批复后,即将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及企业经营状况登记造册,向国资部门移交。由国资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完毕后,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国企改革方向及企业行业分类对被移交企业分别作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处理。被移交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脱钩工作,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3.对企业家底不清,难以确定作撤销或移交处理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先组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再报市脱钩办作分类处理。

(二)关于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处理办法。原由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党政机关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企业合二为一的,必须政企分开,与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等项的处理,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三)关于挂靠企业的处理办法。凡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与党政机关解除挂靠关系。解除企业挂靠关系工作由企业所挂靠的党政机关负责。要依法变更企业登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四)关于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办法。

1.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办的经济实体,除属于咨询公司或会计、审计事务所等按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年底前完成改制之外,其余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2.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或未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党政机关的类似职能部门(如办公室、行政处等)开办的,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服务的房屋物业维修管理、汽车运输和维修、服务接待(如招待所、小卖部、洗衣、理发、订票)、餐厅食堂、文印、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性企业,以及老干部活动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3.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延伸所办的企业不列入暂不脱钩范围,依本方案予以处理。市、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所属暂不脱钩的企业,必须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暂不脱钩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严格规范经营范围。暂不脱钩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这些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在暂不脱钩企业任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党政机关编制,不得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暂不脱钩企业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五)党政机关所办的金融类企业、境外企业的脱钩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脱钩工作负总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该方案在报经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分类处理工作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前期清理各党政机关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前期清理、造册登记。

第二步:审批。

1.各党政机关必须按市脱钩办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分类处理审批表》,并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按规定时间送达市脱钩办。

2.发类处理审批,采取合议形式进行。根据市脱钩办的统一安排,由企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与市脱钩办组成分类处理审批合议组,按粤办发[1999]10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提出合议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处理批复。

第三步: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批复后,必须按批复认真抓好落实。撤销、解除挂靠关系、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由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统一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各级国税、地税、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为依据,办理撤销企业的注销、移交企业变更、挂靠企业的解除挂靠关系及暂不脱钩企业的年审手续。未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意见》(穗脱钩字[1999]1号)的安排,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分类处理工作必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安排。

六、纪律要求为确保我市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清理、处理工作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十项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入、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

(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不准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鱼台设置障碍。

(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锐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查处违反上述十项纪律要求的行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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