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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产生出符合职工群众愿望的高素质的职工代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全过程,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公司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建议权:
(一)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二)公司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通过权: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人员具有民主选举权: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人员具有民主评议权: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查监督权: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新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由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以下30名代表组成:
(一)公司党总支推举党员代表3名;
(二)公司工会推举工会代表3名;
(四)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24名(已经推举为党员代表或工会代表的,不再占有民主选举的被选举权名额)。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1.代表必须是公司在职职工。
2.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3.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办实事,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民主选举代表的程序和办法:
全公司以部门和部门组合为单位划分为七个选区,各选区按分配到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1.各选区应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区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人数不得低于本选区人数的70%。
2.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应指定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当场记票、宣票。
3.当选代表的得票数应高于选区人数的50%,在超过选区人数半数以上的得票人中,按得票数由多到少的原则确定代表。
4.选票超过半数的得票人不足代表名额时,可再补选一至二次,若补选二次仍不能确定则不再补选。
5.各选区代表选举完毕,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提交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代表名单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
一选区**部(职工**人),代表名额:*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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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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