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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邢台市桥西区国税局: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1月27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五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9,金额5571.1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15,金额-5571.1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0,金额5571.1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8,金额192.00元;
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6,金额-192.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1,金额192.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4,金额2040.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7,金额-2040.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2,金额2040.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6,金额337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8,金额-337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3,金额3376.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5,金额8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9,金额-8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4,金额88.00元。由于开票项目内容错误,导致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2014年1月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2月24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95,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16,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拒绝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2月1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1月22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8,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9,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未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5月26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3月15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两份。
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6,金额175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6,金额-175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8,金额1758.00元。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7,金额1943.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7,金额-1943.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9,金额1943.00元。
由于单位名填写错误,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
特此说明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所
2014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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