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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卫生院
乙方:
镇敬老院
为保证入住甲方的五保供养对象获得及时、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守信”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在协议范围内,双方依据本协议开展乙方五保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年,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发生一方住所地发生变更或不可抗力、双方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等事件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安排人员及时为乙方五保对象因病需住院治疗时至乙方专门病房住院就诊。
2、乙方患者住院期间,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3、乙方患者出院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
4、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综合干预。
5、每年为建档人员提供免费体检。
6、为乙方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免费提供 间房屋,该房屋为乙方入院五保对象的专门病房。
2、负责为每间房屋配备病床、空调、电视机等相应的设施。
3、负责提供给甲方大门和专门病房钥匙。
4、协助就医五保对象按时结清医疗费用。
5、在甲方的指导下对乙方患者进行日常护理、康复训练、使患者遵嘱服药。
6、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定点医疗服务。
7、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于本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医疗纠纷依法解决,但乙方应协助做好调解工作。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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