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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推荐2篇)

2022-09-18 2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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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5月10日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人的热烈欢迎. 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5月18日,民航296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5月15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12时半抵达北京,劫机时被暴徒开枪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月5日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武装暴徒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高东萍(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而且是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机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5月24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6名暴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月1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出起诉.7月18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罪犯.8月18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6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5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4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1933年在秘鲁发生的.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而且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行前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24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严正的抗议。

三、本案在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四、本案常见考题的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三、本案在试卷中涉及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四、本案涉及的常见问题的参考答案

1、答: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答: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答: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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