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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创建平安单位实施方案

2022-09-09 1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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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院关于创建平安机关单位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20XX年实现“平安县”的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建设“平安××”、巩固和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成果的《决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决定今年开展创建平安机关单位活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领会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巩固和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成果的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建设“平安××”重大意义的认识上来,统一到建设“平安××”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上来,围绕县委、县政府创建工作的中心,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做好审判、执行、信访以及自身的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积极争创平安机关单位,为建设“平安××”、巩固和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成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20XX年1月上旬)。在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巩固和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成果的《决定》和《实施方案》的同时,认真做好创建平安机关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建设“平安机关单位”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1月下旬至11月)。按照工作方案和创建平安机关单位目标的要求,积极稳步地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20XX年12月)。按照平安机关单位的标准,认真做好自查总结,申报平安机关,迎接县委、县政府检查验收。   三、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大力开展规范化创建,从严治警、从严治院,至20XX年底全院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1、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案件质量评查优良率为98%以上,刑事案件无超期羁押和民商事案件无超审限。   2、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审理了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涉诉信访数量明显下降,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80%以上,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得到提升。   4、法官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创建和廉洁自律工作明显加强。   5、建立起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司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办公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增强。   6、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明显增强,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突出“严打”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帮教工作。同时注意掌握斗争的策略,宽严相济,促进罪犯悔过自新。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高度重视企业改(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m338.com查看)制、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的审理。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多调少判。深入开展行政诉讼法制宣传活动,提高行政机关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生效裁判权威。通过公开审判、就地办案、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认真贯彻《信访条例》,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强化初信初访,健全首问负责制,完善庭长每日接访和院长定期接访制度,杜绝因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公正而引发上访问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通过快捷立案、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等办法畅通群众诉讼渠道,深入开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争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围绕让人民满意的要求,大力加强审判队伍创建。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法官理想信念教育,强化纪律作风整顿,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大局、驾驭复杂局面、严格公正司法的能力。抓好廉政建设,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四是全面加强规范化司法管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大力规范司法管理,坚持并完善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重心的审判管理、以法官职业化管理为中心的队伍管理、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的司法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质量观念和效率意识,依法保护各类(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m338.com查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具体规定。健全案件督办制定,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完成,杜绝超审限案件。强化大局意识,做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坚持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改进审判作风,结合“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的开展,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五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注意抓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随时注意发现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加以改进和弥补;经常教育干警提高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四、几点要求   ㈠成立建设平安机关单位领导小组。××任组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兼任办公室主任。   ㈡把建设平安机关单位活动与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力争两项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㈢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强全体干警的参建意识,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㈣加强督查,狠抓落实。院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院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篇: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高院“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总体安排和市中院三大重点工作、五项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执法办案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全市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本院深入推进司法调解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慧为组长,立案庭庭长张晓萍为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调解中心,其职能职责是:领导全院司法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组织、制定司法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通报调解成果,并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调解技巧和经验交流等。

二、指导思想

切实转变司法观念,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最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的审判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委、1

院、局)《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大调解体系,完善调解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和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工作目标

通过司法调解专项工作,使我院的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的排名中勇争第一。立案调解率达到20%以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人民法庭调撤率达到90%以上;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50%以上;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达到90%以上;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60%以上。

四、工作措施

在司法调解中,要讲究调解艺术,增强调解技能,既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撤率,又要有效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和解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

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抓好立案调解,提供和平解决纠纷的平台。在立案时,大调解中心与立案庭紧密联系,2012年力争将院机关的立案调解率达到10%以上,同时,各派出法庭的立案调解率也应达到10%以上。2013年立案调解率达15%以上,2014年立案调解率达20%以上,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转到业务庭进行审理。

(二)抓好庭前、庭中及庭后调解。坚持三个必调、一个答疑:即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必调,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开庭时必调,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宣判前必调,给当事人最后和解的机会;宣判后答疑,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一是在庭中调解时,本着“模糊”原则,淡化责任划分,找准双方利益契合点、共赢点,适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在判前调解时,本着“法理”原则,及时、全面归纳争议的焦点,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无谓的争执,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权衡利弊下进行调解。三是宣判后,本着“和谐”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说法释理,做到胜败皆明,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互作让步,缓解执行的压力。

(三)抓好执行和解,提高执行和解率。一是坚持执行案件以和解为主的原则。认真分析每一件执行案件的特点、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原因及其履行能力,注重在情、理、法上下功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根据法律规定适时提出和解方案,促使双方和解。二是加强与银行、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掌握主动权。三是大胆运用搜查、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等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用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来警示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促成执行和解。四是加强和申请人的沟通,随时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引导申请人理性诉求,取得申请人理解,创造和解的心理条件。

(四)整合调解资源,发挥司法调解工作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与沟通,充分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实现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构建无缝化、网络化、社会化的调解体系。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与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设立联络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调解业务培训会,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运用法律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涉及面较广、比较敏感或者有信访、稳定风险的案件,取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委托或者当事人自行申请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先行调解。

2.注重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良性互补。

3.发挥代理人的沟通协调能力。诉讼代理人一般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诉讼比较理性。定期召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座谈会,加强与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和交流,利用他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和诉讼理性,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4.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社、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邻里、家族等调解群体力量。对涉及邻里、婚姻、赡养、继承等案件,主动邀请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邻居、有威信的长辈参与调解,发挥他们更了解情况,更理解当事人心理需求,说话空间更大,更能贴近群众心理的优势,缩短双方诉求差距,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调解机构和调解工作的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系和沟通。

(二)建章立制,构建司法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准确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量化考核体系和考评办法,深化三大调解无缝对接的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的协调配合机制,从源头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源头防范机

制,以及其他加强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机制。

(三)逗硬奖惩,确保工作目标实现。要将司法调解专项工作纳入本院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司法调解目标考核。要把调解的任务目标量化,落实到庭、到人,实行目标考核制。要把案件调解数量、调解率和调解效果纳入院、庭和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兑现奖惩。本院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奖惩办法见本院岗位目标考核。

(四)总结推广,营造司法调解工作良好氛围。全院要总结司法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表彰司法调解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观摩,召开工作交流会,开展调解竞赛活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第三篇: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方案

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全院干警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符合新要求的法官队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学习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按照“重心放在基层,重点抓好规范,坚持整体推进,实现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学习作为第一需要,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把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实现“学与思”的互动,达到“知与行”的统一,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建设现代文明法院提供智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研读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引导全体干警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司法事业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通过深入学习实践,把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强领导集体,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

(三)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广泛开展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广大干警教育管理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成为干警的精神信仰和基本价值取向。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的优良作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四)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尤其要深刻领会和掌握县委提出的“转型跨越、率先翻番”等决策部署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认其学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精神,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廉政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司法的思想基础。

(五)学习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审判业务部门要积极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搞好审判执行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方面的知识。综合行政部门要立足工作岗位,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努力学习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各种知识和技能。

三、方法措施

(一)制定学习计划。根据本部门要制定好全年的学习计划对每个阶段、每个学习主题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计划,每周星期五下午为专门学习时间,将各部门学习情况列为岗位目标管理和干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工作讲评。主管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要对分管工作、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讲评。讲评前要事先确定主题,通过讲评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岗位培训。要按照《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

落实好培训专项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干警到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培训中心、各级党校等培训机构参加任前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和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业务培训,邀请外地专家、学者或资深法官讲学、辅导。

(四)强化理论调研。法院每年要列支一定数额的理论调研专项经费,院领导应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全院干警应积极参与写调研文章;各部门要按目标考核责任制所规定的调研篇数积极完成。

(五)鼓励在职教育。在继续抓好法律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的同时,增加投入,创造条件,鼓励干警参加法律硕士、博士学习和全国司法考试,把干警业余时间和精力集中到抓学习、钻业务上来,在理论联系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

(六)抓好成果运用。把干警的学习能力、学习成果与对干警的提拔使用挂起钩来,对爱学习、勤钻研的同志要优先考虑,有成果、有论文的要给予倾斜。提拔晋级时应予优先考虑。

此外,还采取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干警之间相互学习,案件讲评,演讲比赛,文体竞赛等多种教育学习形式,寓教于乐,寓学于乐,提高干警文化艺术等综合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党组的要求布署要把活动开展作为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要把全

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创建活动的目标和要求上来。要切实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注重学习的方法和效果,做到“学中有联”,“学中有悟”和“学中有思”,努力掌握新的思想、新的知识、新的经验,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要与时俱进,研究、解决法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向一前发展。

(二)领导垂范,作好表率。要建立和完善党组中心组、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党组要带头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院领导、中层领导要以身作则,在学习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带动广大干警形成良的好学习习惯。

(三)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由政工室、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搭建平台,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学习专栏、视频会议、法院内外网等学习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进一步完善法院内外网功能和界面,开辟新的栏目,充实学习内容,为广大干警读书学习提供网络服务。充分发挥党员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电子阅览室等学习教育阵地作用,为

全院干警提供良好的学习场所。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五)创新方法,健全制度。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点的新方法、新方式,加强和改进务虚研讨,深入研究法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专题调研,深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和诉讼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个人自学,引导干警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加强和改进学习教育方式,不断增强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和改进考核激励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习绩效评价体系和考评奖惩制度。

(六)加强督促,务求实效。政工室、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学习情况及时考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年底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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