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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内容提要: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人身犯罪,古已有之,现在依然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案件中比率较大的案件。杀人案件的复杂性,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拟从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出发,就如何更好地侦破此类案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 故意杀人 侦查
故意杀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各国刑法都对它给予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此类案件也历来是刑侦工作打击的重点。研究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规律,为侦破杀人案件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随着此类案件日益呈现的新的形式及其特点,探讨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
杀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地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行为,杀人案件就是刑侦部门以故意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为目标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既留存了古代用绳索、棍棒等比较原始的持凶器杀人,又在现代发展了更多的令人发指的其他残暴方式,而说起杀人的动机更是多种多样,性质也各有不同。根据所侦破的杀人案件的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预谋,进行过周密的准备
杀人作为一种恶性犯罪,一直是刑侦部门集中打击的重点。作案分子为了使自己的杀人目的能顺利达成,同时又能顺利地逃脱法网,逃避打击,往往在杀人动机形成之后,主动性进攻状态已然具备,在行凶作案前会进行周密的准备,尽量地排除达成这一目的的任何阻碍。主要表现在:(1)准备杀人工具。作案者在确定好杀害对象后,会选择好接近被害人的方式,同时为了增加致人于死地的把握,抵制被害者的反抗,总会借助于一定的物品作为工具,即通常所说的“凶器”。工具的选择也因为杀人动机、具体的环境和已经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合适的工具对犯罪的最终完成起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往往也会露出蛛丝马迹,成为侦破的一个重要线索,实际上作案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把“双刃剑”。(2)选择犯罪时机和地点,思考具体犯罪策略。作案者一旦形成了杀人动机后,对被害人会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调查,熟悉被害者的生活规律,然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和地点下手。无论是当面行凶还是暗中下手,都是紧紧围绕杀人的强烈动机的,但犯罪分子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却同其策略紧密相联的。
犯罪分子不仅在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准备,而且在作案后,为了掩盖其罪行,通常也会苦心积虑地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比如消除物证、毁尸灭迹、伪造现场等,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但这种策划和准备往往会为人所发现,这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调查研究,查明犯罪工具的来源和具体的杀人动机,从而能快速确定侦查策略。
2、现场明显
犯罪分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一旦犯罪行为完成,现场一般留有尸体或伤者可供检验,只有极少数杀人案件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的限制,没有发现尸体。被害人是杀人案件的直接对象,所留下的尸体或者伤者通常情况下可供侦查部门检验,这是此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无论是否是第一杀人现场,有经验者均可以从尸体推断出死亡的性质、原因及其被害者的个人特点,为是否立案提供客观依据;而且由于作案者在行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牵涉的范围较广,现场容易遭到破坏,作案者又急于离开,因此容易遗留下较多的物证和其他痕迹,这些物证有助于准确的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是案发后刑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
3、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联系密切
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但不论基于什么样的动机,采用怎样的作案手段和方式,在作案前进行怎样的筹划谋略,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是杀人案件的共同特点。一般而言,激情杀人在杀人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不是很大,正如前面已说明的,实际中多为预谋杀人,作案者和被害者之间往往有着很强烈的仇恨和极为激烈的矛盾冲突,才会使得作案者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矛盾最 终激化的表现。刑侦部门正可以利用这种因果关系确定侦破方向,发现嫌疑线索,排查犯罪分子。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表现不明显,如盗窃杀人、抢劫杀人等,这类案件的侦查应认真分析现场情况,综合其他方向去选择侦查途径,以便及时地侦破案件。
4、手段狡猾多样,杀人动机各异
由于作案分子在主观上是想致人于死地,为了快速地完成这一目的,因而会慎重地选择合适的时机和理想的地点,充分地利用自己的作案经验和知识技能;在作案手段上也会表现出狡猾多样,以期既能达到犯罪目的,又能逃避侦查打击。但无论犯罪分子怎样狡猾,这一系列的谋划无不反映出其心理过程,对犯罪分子心理的了解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最终顺利侦破案件提供了证据。
杀人案件危害大,影响广,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历来是公安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尤其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以后,各项体制正处新旧交替之际,内有日益显现的各种弊端,外有国际犯罪活动的各种刺激和诱发,目前,我国杀人的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1)犯罪分子出现低龄化现象。青少年犯罪牵涉到许多方面,诸如社会、家庭等,也一直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更是实施教育目的的主要对象。近年来,以青少年为主的犯罪集团逐步增加,个体犯罪的青少年的数量也在增加,而且其作案手段残忍老练毒辣,有些已具备了比较成熟的作案技巧,所有这些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思考,更给侦破工作提出了挑战。(2)犯罪活动日益智能化,犯罪技术日益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日趋先进,三大差别越来越小,城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各种非法出版物的出现以及暴力片的喧染,给犯罪分子传授了许多作案技巧。因此犯罪分子作案技巧日趋智能化、现代化,给侦查破案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这就要求刑侦技术的现代化、国际化和智能化。(3)因果联系模糊化,动机不明朗。目前出现的一些杀人案件没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因而难于从因果关系入手来侦破案件。同时杀人动机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态势,有些甚至是生活中的一些极为细小的琐事,但侦查时常常被忽略。这些近年来凸现的新的特点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
1、认真勘察现场,判明案件性质,查出死亡原因
杀人案件的侦查通常是从勘察现场开始的,不同性质的杀人案件,现场也会有不同的特征,比如仇杀,杀人手段残忍,目标准确,现场上遗留财物较少;奸杀,现场遗留有搏斗痕迹,死者身上有抵抗伤,可能有分泌物,等等。刑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围绕现场遗留的尸体进行详细的勘察,以尽快查出死亡原因、时间,并对此进行仔细的分析,查明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事件,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范围,以便进一步侦破案件。人身死亡不外乎正常与不正常死亡,还有一类属于死因不明的,且有人提出怀疑的案件,无论哪类案件,侦查部门都必须慎重对待,认真检验尸体,深入调查,听取周围群众的反映,了解死者的具体情况,以确定侦查的范围和方向。确定是否构成杀人案件,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从尸体的变化现象、现场物品的状态、了解到的死者的生活习惯来判断作案的时间;从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提供的信息来判断作案的地点,尤其要注意移尸现场的辨析;通过法医进行尸检来推断杀人采用的工具和手段并进而推断作案者出于何种动机等等。通过以上的分析判断,不难推断出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分子的情况,从而确定侦查范围。
2、深入调查访问,紧抓因果关系,排查嫌疑线索
深入调查是发现犯罪线索和重点对象的重要来源,所以要发动群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点点滴滴,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线索。首先判断报案情况的真实性,弄清报案人的身份,了解最先发现现场时的情况,抓住报案中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等重要情况,以积累破案的信息。其次,对周围的群众进行调查访问,就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情况进行了解,以确定到过现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可能人数,并且了解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察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缩小可能侦查的范围。
不仅如此,根据杀人案件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一特点,从分析因果关系入手,通过犯罪结果逆向调查犯罪原因,进而发现犯罪线索,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当然这种逆向调查需要证据的支撑,不能进行胡乱推理。无论是图财害命、强奸杀人、政治谋杀、为报私仇,还是其他动机的杀人,因果关系的链条都是比较紧 密地,只要案件性质判断地准确,抓住杀人动机和目的,联系所了解到的关于被害人的情况,尤其是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和品行为人,是不难查出犯罪分子的。
3、围绕现场物证,发现侦查线索,运用科学手段,及时取证破案 杀人现场留下了大量的物证,这些物证经过仔细甄别能反映出作案分子的身份特征。通过调查现场留下的作案凶器,查出凶器的来源与流通渠道;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对物证进行条分缕析,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可能的蛛丝马迹;通过搜索、积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指纹、脚印、毛发等痕迹进行详细的比对,使之更为精确。
发现侦查线索,确定好了侦查方向后,取证就成为当务之急。证据是揭露、认定、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它直接涉及侦查部门的侦查水平及其办案质量,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程度能有效地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因而在案件的侦破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往往也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证据具有多样的特点:鉴定结论带有强烈的专业性和知识性;一般情况下,能反映被害人情况的证据占有很大比率;由于杀人案件的场面给人刺激较大,证人证言常常相互冲突,即使综合分析也难于充分地反映杀人过程,等等。因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审查判断能力,还必须综合其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4、审讯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分子,顺利侦破案件 在强有力的证据辅佐下,就可以对重点侦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审讯,尽可能地排除怀疑。询问一直是刑侦工作的重点之一,更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这时候,犯罪嫌疑人会竭力地为自己辩护,有经验的犯罪分子甚至会提出各种理由、事实以混淆侦查人员已经获取但还没加以确定的证据,从而转移询问人员的视线,这就要求在做好询问前的充分准备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询问技巧: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采用不同的询问方法,在询问过程中也要及时地、灵活地调整策略,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确定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鉴于杀人案件的严重影响,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巨大威胁,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刑侦部门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了解不同杀人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已掌握的侦查技术,尽可能及时地侦破案件。
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彭希
彭 希
【内容提要】本为主要论述了一半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步骤。简述了杀人案件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分类,然后以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案件终结为主线介绍了杀人案件侦查了一般程序。
【关键词】杀人案件 现场勘验 案情分析 侦查途径 侦查计划 公布案情 排队摸底 破案预审 侦查终结
一、概述
杀人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案件一旦发生,不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还会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所以杀人案件历来是公安刑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刑法规定应予严惩的罪行之一。
公安部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应列为重大案件;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持枪杀人,杀人碎尸的应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杀人案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定性,大多数学者都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来定义,有如下表述:
“杀人案件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
“杀人案件指犯罪分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使用枪械器物等暴力方法或其他方法,非法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伤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从这几个概念来看杀人案件的核心就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刑事侦查部门研究的案件,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案件而言,但是在案件侦查初期,难以确认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客观原因,对于不明原因的他杀案件,同样是侦查部门研究的对象。
(一)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因此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件,杀人灭口案件,情杀案件,家庭纠纷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等等。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件,纵火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件,驾车杀人案件,毒气煤气杀人案件,刀斧棍棒绳索杀人案件等等。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碎尸案件。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一般杀人案件,主要在于侦查人员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而增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案件为最基本的杀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与畏罪潜逃的情况。对于自首的杀人案件不属于侦查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一般杀人案件中畏罪潜逃的杀人案件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从侦查角度看,杀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实施杀人前一般都有预谋过程。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挡。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同时又能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会做周密的策划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害人,有利于隐匿藏身,便于毁证灭迹和逃离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多数犯罪人在杀人前要对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居住环境,行踪等进行充分的探测和了解,堵截杀人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标的方式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害,机械性窒息等手段),杀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犯自身潜逃隐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如有的实现自治枪弹,有的事先购买毒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群众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些都可以为分析案情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的难度,另一方面却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通过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事故,为是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依据。(2)尸体和伤痕还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资料。如判明杀人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
(一)现场勘验重点
1.一般杀人案件现场实地勘察的重点
(1)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籍里,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观察尸体的外表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表情,发型等等;观察伤口形态,伤口有多少,伤口位置在身体什么位置,伤口深度,大小,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什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着,如衣服的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裂损伤,衣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象,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度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体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内的检查。
(2)现场周围遗留的物品的勘验。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与验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装物,捆绑物等。要认真审查其与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室外,都应仔细受训手印,足迹及血迹,交通工具,破坏工具,刀枪棍棒,砖石绳索等致伤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纽扣等日用物品等。
(3)现场的搏斗痕迹的勘查。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问目击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
(四)一般杀人案件侦查计划的制定
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分析判断以后,为了顺利的转入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书面侦查计划。侦查计划是侦查指挥人员指挥侦查破案的依据,也是侦查人员实施侦察的行动指南。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使侦查工作获得明确的方向;有助于正确安排各项侦查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有助于全面调查案件所色基的问题,保真干茧得到可观,充分的侦查。
制定侦查计划必须严肃认真,反复斟酌,周密设计,全面安排。要突出重点,内容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采取的侦查措施手段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脱离实际。计划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总之侦查计划的这顶必须具有明确性,可行性,及时性,合法性。
制作侦查计划时要有针对性,对于案情简单清楚的杀人案件可以制作表格计划,要注意表格计划要一目了然,突出重点;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杀人案件应制作书面计划,要周密设计,全面安排。
(五)一般杀人案件的基础侦查工作
基础侦查之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初期,为查明案件的事实,故针对不特定人展开的侦查活动。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现场勘查,公布案情,排队摸底,保全措施。对于杀人案件在基础侦查中重点的是前三项步骤,现场勘查我们在前已述,此不累述。故在次主要论述公布案情和排队摸底。
1.公布案情。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为了广为征集线索,有目的,有计划向一定范围内的民众公开案件情况的活动。通过公布案情,可以收集线索,通报警情,加强公布信息的透明度,更可以向犯罪分子传达信息,使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2.排队摸底。指侦查机关在广为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作案条件等因素对嫌疑线索逐一进行分析,以最终排除或确定某一嫌疑对象的侦查活动。
排队摸底可以通过普遍排查和内部排查,检索犯罪情报资料三种方法来进行。(1)普遍排查是以确定的摸排范围内,发动群众,广泛提供线索,提供摸排条件,去订嫌疑对象的一般方法。(2)内部排查是侦查机关及内保组织根据案情,摸排条件以及当时的社情,敌情,在内部掌握的刑嫌人员中排出嫌疑对象,然后围绕这些嫌疑人寻找证据。(3)检索犯罪情报资料,刑侦,监狱,劳教看守部门所储存或建立的犯罪信息资料,档案,是普遍排查嫌疑人可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反复杀人,连续杀人,在作案时间,地点,侵犯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习惯性,在犯罪现场会留下相同的痕迹,和有关资料对比,并检索,就有了大致的嫌疑对象。
排队摸底除了运用以上方法外,在实施时还应注意下列条件:时间条件即作案时间;空间条件,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占据两个空间;现场遗留物,遗留痕迹条件;工具条件,此能反映使用人所在地区,职业特点,专门知识,使用习惯和其他特征;因果关系条件,从犯罪动机入手;体貌特征条件,相貌特征和衣着特征;职业技能条件,反映出犯罪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知情条件,作案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内情,直到被害人的作息规律等等。运用这些条件和方法逐一排除或确定犯罪嫌疑人。
(六)一般杀人案件的专门侦查措施
专门侦查是案件经过基础侦查,嫌疑线索经过确认后,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缉捕犯罪人,对特定人实施的侦查活动。
1.综合运用各种侦察措施来缉捕犯罪人。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家属;勘验,检查;秘密搜查;控制销账;技术鉴定;监视跟踪;内线贴靠;组织辨认等等各种侦察措施。
2.破案。破案是指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确凿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以进一步查清全案的重要侦查步骤。
破案的选择是破案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破案时机一般有提前破案,推迟破案,及时破案等等。提前破案是在某些案件的侦破中,作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实,但全案情况尚未完全弄清,证据还不十分确凿,而确已掌握侦查对象有逃跑,自杀,毁证或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迹象,除了破案以外,再无别的办法可以制止其行动时,可以决定提前破案。推迟破案是为了顾全大局,即如果此案的破获会影响到其它案件的侦查时(如在集团案件中),就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权衡利弊,在征查部门王权能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暂缓破案。案件侦查成熟时就可以立即破案。
破案的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制作破案报告;制定破案计划;组织破案力量;办妥法律手续;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所及其他可疑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及时进行破案总结。
3.预审。预审的任务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核实证据;查清有没有其他同案犯,遗漏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情节,是否有加重,从重情节;是否为累犯,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是否有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节;是否有为自首,立功情节等等。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一系列侦察活动,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罪,无继续侦查的必要,从而决定结束侦察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如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提起起诉,书写起诉书,移送起诉。(2)对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还欠缺时,应补充侦查。(3)对于下列情况的应撤销案件:杀人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杀人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有精神疾病的,遇国家大赦或赦免的等等。
三、综上
一般杀人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包括了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案件终结。基础侦查包括了现场勘查,公布案情,排队摸底,保全措施;在现场勘查之后和公布案情之前,应进行案情分析,制定侦查计划。掌握了一半杀人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相当于掌握了刑事案件侦查的基础,对复杂的无名尸体案,碎尸案就可以依此为基础进行侦查。
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彭希
彭 希
【内容提要】本为主要论述了一半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步骤。简述了杀人案件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分类,然后以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案件终结为主线介绍了杀人案件侦查了一般程序。
【关键词】杀人案件 现场勘验 案情分析 侦查途径 侦查计划 公布案情 排队摸底 破案预审 侦查终结
一、概述
杀人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案件一旦发生,不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还会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所以杀人案件历来是公安刑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刑法规定应予严惩的罪行之一。
公安部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应列为重大案件;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持枪杀人,杀人碎尸的应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杀人案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定性,大多数学者都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来定义,有如下表述:
“杀人案件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
“杀人案件指犯罪分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使用枪械器物等暴力方法或其他方法,非法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伤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从这几个概念来看杀人案件的核心就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刑事侦查部门研究的案件,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案件而言,但是在案件侦查初期,难以确认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客观原因,对于不明原因的他杀案件,同样是侦查部门研究的对象。
(一)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因此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件,杀人灭口案件,情杀案件,家庭纠纷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等等。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件,纵火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件,驾车杀人案件,毒气煤气杀人案件,刀斧棍棒绳索杀人案件等等。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碎尸案件。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一般杀人案件,主要在于侦查人员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而增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案件为最基本的杀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与畏罪潜逃的情况。对于自首的杀人案件不属于侦查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一般杀人案件中畏罪潜逃的杀人案件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从侦查角度看,杀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实施杀人前一般都有预谋过程。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挡。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同时又能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会做周密的策划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害人,有利于隐匿藏身,便于毁证灭迹和逃离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多数犯罪人在杀人前要对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居住环境,行踪等进行充分的探测和了解,堵截杀人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标的方式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害,机械性窒息等手段),杀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犯自身潜逃隐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如有的实现自治枪弹,有的事先购买毒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群众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些都可以为分析案情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的难度,另一方面却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通过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事故,为是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依据。(2)尸体和伤痕还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资料。如判明杀人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
(一)现场勘验重点
1.一般杀人案件现场实地勘察的重点
(1)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籍里,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观察尸体的外表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表情,发型等等;观察伤口形态,伤口有多少,伤口位置在身体什么位置,伤口深度,大小,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什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着,如衣服的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裂损伤,衣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象,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度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体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内的检查。
(2)现场周围遗留的物品的勘验。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与验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装物,捆绑物等。要认真审查其与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室外,都应仔细受训手印,足迹及血迹,交通工具,破坏工具,刀枪棍棒,砖石绳索等致伤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纽扣等日用物品等。
(3)现场的搏斗痕迹的勘查。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问目击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
(四)一般杀人案件侦查计划的制定
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分析判断以后,为了顺利的转入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书面侦查计划。侦查计划是侦查指挥人员指挥侦查破案的依据,也是侦查人员实施侦察的行动指南。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使侦查工作获得明确的方向;有助于正确安排各项侦查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有助于全面调查案件所色基的问题,保真干茧得到可观,充分的侦查。
制定侦查计划必须严肃认真,反复斟酌,周密设计,全面安排。要突出重点,内容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采取的侦查措施手段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脱离实际。计划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总之侦查计划的这顶必须具有明确性,可行性,及时性,合法性。
制作侦查计划时要有针对性,对于案情简单清楚的杀人案件可以制作表格计划,要注意表格计划要一目了然,突出重点;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杀人案件应制作书面计划,要周密设计,全面安排。
(五)一般杀人案件的基础侦查工作
基础侦查之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初期,为查明案件的事实,故针对不特定人展开的侦查活动。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现场勘查,公布案情,排队摸底,保全措施。对于杀人案件在基础侦查中重点的是前三项步骤,现场勘查我们在前已述,此不累述。故在次主要论述公布案情和排队摸底。
1.公布案情。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为了广为征集线索,有目的,有计划向一定范围内的民众公开案件情况的活动。通过公布案情,可以收集线索,通报警情,加强公布信息的透明度,更可以向犯罪分子传达信息,使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2.排队摸底。指侦查机关在广为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作案条件等因素对嫌疑线索逐一进行分析,以最终排除或确定某一嫌疑对象的侦查活动。
排队摸底可以通过普遍排查和内部排查,检索犯罪情报资料三种方法来进行。(1)普遍排查是以确定的摸排范围内,发动群众,广泛提供线索,提供摸排条件,去订嫌疑对象的一般方法。(2)内部排查是侦查机关及内保组织根据案情,摸排条件以及当时的社情,敌情,在内部掌握的刑嫌人员中排出嫌疑对象,然后围绕这些嫌疑人寻找证据。(3)检索犯罪情报资料,刑侦,监狱,劳教看守部门所储存或建立的犯罪信息资料,档案,是普遍排查嫌疑人可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反复杀人,连续杀人,在作案时间,地点,侵犯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习惯性,在犯罪现场会留下相同的痕迹,和有关资料对比,并检索,就有了大致的嫌疑对象。
排队摸底除了运用以上方法外,在实施时还应注意下列条件:时间条件即作案时间;空间条件,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占据两个空间;现场遗留物,遗留痕迹条件;工具条件,此能反映使用人所在地区,职业特点,专门知识,使用习惯和其他特征;因果关系条件,从犯罪动机入手;体貌特征条件,相貌特征和衣着特征;职业技能条件,反映出犯罪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知情条件,作案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内情,直到被害人的作息规律等等。运用这些条件和方法逐一排除或确定犯罪嫌疑人。
(六)一般杀人案件的专门侦查措施
专门侦查是案件经过基础侦查,嫌疑线索经过确认后,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缉捕犯罪人,对特定人实施的侦查活动。
1.综合运用各种侦察措施来缉捕犯罪人。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家属;勘验,检查;秘密搜查;控制销账;技术鉴定;监视跟踪;内线贴靠;组织辨认等等各种侦察措施。
2.破案。破案是指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确凿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以进一步查清全案的重要侦查步骤。
破案的选择是破案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破案时机一般有提前破案,推迟破案,及时破案等等。提前破案是在某些案件的侦破中,作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实,但全案情况尚未完全弄清,证据还不十分确凿,而确已掌握侦查对象有逃跑,自杀,毁证或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迹象,除了破案以外,再无别的办法可以制止其行动时,可以决定提前破案。推迟破案是为了顾全大局,即如果此案的破获会影响到其它案件的侦查时(如在集团案件中),就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权衡利弊,在征查部门王权能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暂缓破案。案件侦查成熟时就可以立即破案。
破案的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制作破案报告;制定破案计划;组织破案力量;办妥法律手续;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所及其他可疑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及时进行破案总结。
3.预审。预审的任务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核实证据;查清有没有其他同案犯,遗漏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情节,是否有加重,从重情节;是否为累犯,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是否有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节;是否有为自首,立功情节等等。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一系列侦察活动,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罪,无继续侦查的必要,从而决定结束侦察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如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提起起诉,书写起诉书,移送起诉。(2)对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还欠缺时,应补充侦查。(3)对于下列情况的应撤销案件:杀人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杀人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有精神疾病的,遇国家大赦或赦免的等等。
三、综上
一般杀人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包括了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案件终结。基础侦查包括了现场勘查,公布案情,排队摸底,保全措施;在现场勘查之后和公布案情之前,应进行案情分析,制定侦查计划。掌握了一半杀人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相当于掌握了刑事案件侦查的基础,对复杂的无名尸体案,碎尸案就可以依此为基础进行侦查。
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内容提要: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人身犯罪,古已有之,现在依然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案件中比率较大的案件。杀人案件的复杂性,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拟从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出发,就如何更好地侦破此类案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 故意杀人 侦查
故意杀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各国刑法都对它给予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此类案件也历来是刑侦工作打击的重点。研究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规律,为侦破杀人案件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随着此类案件日益呈现的新的形式及其特点,探讨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
杀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地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行为,杀人案件就是刑侦部门以故意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为目标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既留存了古代用绳索、棍棒等比较原始的持凶器杀人,又在现代发展了更多的令人发指的其他残暴方式,而说起杀人的动机更是多种多样,性质也各有不同。根据所侦破的杀人案件的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预谋,进行过周密的准备
杀人作为一种恶性犯罪,一直是刑侦部门集中打击的重点。作案分子为了使自己的杀人目的能顺利达成,同时又能顺利地逃脱法网,逃避打击,往往在杀人动机形成之后,主动性进攻状态已然具备,在行凶作案前会进行周密的准备,尽量地排除达成这一目的的任何阻碍。主要表现在:(1)准备杀人工具。作案者在确定好杀害对象后,会选择好接近被害人的方式,同时为了增加致人于死地的把握,抵制被害者的反抗,总会借助于一定的物品作为工具,即通常所说的“凶器”。工具的选择也因为杀人动机、具体的环境和已经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合适的工具对犯罪的最终完成起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往往也会露出蛛丝马迹,成为侦破的一个重要线索,实际上作案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把“双刃剑”。(2)选择犯罪时机和地点,思考具体犯罪策略。作案者一旦形成了杀人动机后,对被害人会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调查,熟悉被害者的生活规律,然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和地点下手。无论是当面行凶还是暗中下手,都是紧紧围绕杀人的强烈动机的,但犯罪分子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却同其策略紧密相联的。
犯罪分子不仅在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准备,而且在作案后,为了掩盖其罪行,通常也会苦心积虑地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比如消除物证、毁尸灭迹、伪造现场等,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但这种策划和准备往往会为人所发现,这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调查研究,查明犯罪工具的来源和具体的杀人动机,从而能快速确定侦查策略。
2、现场明显
犯罪分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一旦犯罪行为完成,现场一般留有尸体或伤者可供检验,只有极少数杀人案件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的限制,没有发现尸体。被害人是杀人案件的直接对象,所留下的尸体或者伤者通常情况下可供侦查部门检验,这是此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无论是否是第一杀人现场,有经验者均可以从尸体推断出死亡的性质、原因及其被害者的个人特点,为是否立案提供客观依据;而且由于作案者在行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牵涉的范围较广,现场容易遭到破坏,作案者又急于离开,因此容易遗留下较多的物证和其他痕迹,这些物证有助于准确的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是案发后刑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
3、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联系密切
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但不论基于什么样的动机,采用怎样的作案手段和方式,在作案前进行怎样的筹划谋略,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是杀人案件的共同特点。一般而言,激情杀人在杀人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不是很大,正如前面已说明的,实际中多为预谋杀人,作案者和被害者之间往往有着很强烈的仇恨和极为激烈的矛盾冲突,才会使得作案者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矛盾最 终激化的表现。刑侦部门正可以利用这种因果关系确定侦破方向,发现嫌疑线索,排查犯罪分子。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表现不明显,如盗窃杀人、抢劫杀人等,这类案件的侦查应认真分析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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