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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现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提高费用报销和费用结算的效率,结合国家“营改增”的税务政策,公司决定对车辆加油实施加油卡管理,为规范公司加油卡的日常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施的范围:公司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和享受加油补贴的车辆。
二开设与保管
第三条
加油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有车辆的公司开设主卡一张,副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
第四条
主卡由专人管理,主卡主要用于充值、预分配具体金额到副卡,一般不用于直接消费。
第五条一车一卡的副卡由车辆驾驶员保管,非一车一卡的副卡由行政部人员保管。
享受车补的销售人员的副卡由本人保管。
第六条为防范风险,主卡、副卡要求设立密码保护。
三充值与消费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将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和销售人员自备车辆的加油金额汇总后,按归属公司填写付款申请单,按程序签批后,由财务部汇款到中石化指定的账号。
为减少资金占用,也可分次充值。
第八条加油卡的充值申请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滥用或盲目多充。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将主卡的金额预分配到各副卡,分配的原则是:
1、享受加油补贴的销售人员,按补贴标准直接分配到各副卡;
2、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按各月实际需要金额分配。第十条
持卡人到中石化网点自行圈存预分配金额。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副卡中余额低于正常使用的金额时,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预分配,确保不影响副卡的正常加油业务。
第十二条享受加油补贴的销售人员在核定标准内自行消费,超支不补、节约滚动下月使用。
一车一卡的车辆,自行到中石化各网点消费。
多车共用的加油卡,每次加油时必须打印加油小票,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辆车牌号。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或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必须写清楚原因,标明加油车辆车牌号、加油金额、经办人等要素。
每日将加油小票、说明汇总后交到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人员。
四开票与对账
第十三条每月20-24日,车辆管理部门到中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一般是实际消费金额。
每张主卡开具一张发票,开票时要求打印各主卡及主卡下副卡消费清单,以备对账。
第十四条 每月末财务部将账面余额与各主卡及主卡下的副卡汇总余额核对。因存在时间性差异,一般财务账面余额大于加油卡汇总金额,差额即是已消费未开票的金额。
对于已经消费未开发票的金额要逐笔核对,确保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加油的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每月计算出百公里耗油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油卡丢失、损毁、泄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持卡人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如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经查证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而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时,差额由本人承担;
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加油时:
1、一车一卡的副卡不异车加油;
2、不购置其他物品;
3、不套取现金;
4、不准用其他容器加油。第二十条如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完成相关的油卡的交接与清算。交接时财务余额与加油卡汇总金额不一致时,差额由原负责人承担。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财务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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