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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优秀范文五篇)

2022-09-09 1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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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1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⒊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 包双方协商确定。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通常有: ⒈分段结算支付

采用分段结算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支付节点和金额。⒉按月计量支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每月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的时间,以及每月支付前期工程款的比例和累计支付进度款所占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的比例。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⑴结算审核方式的确定 结算审核方式通常有: 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审核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有: 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吴江市工程建设定额站联系。

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⑶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⒋其他:。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⒊其他:。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⒊误工费:。⒋其他:。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⒈预付金额:。⒉支付时间:。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采用。(清单计价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⒈分段结算支付。支付节点和金额:。⒉按月计量支付。以每月为一期,每期工作量以当月1日始至当月最后一日历日止(开工当月始日及工程结束当月最后日不在此限),承包人于每月 日前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确认,确认后7天内按报告单金额(有预付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后)的 %支付,余 %并入次期工作量报告单。当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⑴本工程结算审核方式采用。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本工程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

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篇: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二、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解答: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示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 ±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适合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

被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解答:即使施工企业中标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四、若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若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动的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若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解答:施工企业若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则可操作性较强。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但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若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动问题?

解答: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更是缔约时公平,履行后出现不公平是结果而非原因。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

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呈:公司领导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元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三篇: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钢材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或漏项对该项造价的影响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大于2000元的部分按前述原则调整;若施工期间内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办法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指导价格平均价与开工时间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E、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投标单位不得改变以下费用标准: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其费率为建筑工程:2.2%

(2)、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工程1.9%;

(3)、社会保障费:建筑工程3%;(由总包单位代收代缴)

(4)、住房公积金:建筑工程0.5%;(由总包单位代收代缴)

(5)、工程排污费:暂按0.1%计取;(待工程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收据按实结算)

(6)、税金:3.41%;

(7)、临时设施费:1.2%;

(8)、检验试验费:土建;0.2%;安装:0.15%;

其他项目

1、天棚抹灰取消不做

2、除厨房、卫生间、楼梯间楼面外,其他楼面均为砼结构毛面,无找平及面层。

3、图纸中若空调板、飘窗板有保温取消不做,按普通水泥砂浆抹灰计算。

4、平整场地不计算。

5、基础土方不考虑挖土、运土、若发生以现场签证为准。只计算人工修边坡、整

平。

6、砖基础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取消不做。

7、原图纸中层高2.9m 楼层改为3.0m,其中各楼层层高2.9m改为2.4m。

8、基础深度按2.0m计算。

9、本工程按商品砼计算,若不采用另行调整。

10、塔吊基础每台费用按10000元计取;结算时若为两栋房屋同时共用一台塔吊,其每栋房屋塔吊基础费用分别按5000元计取。

11、塔吊进退场及组装拆卸费每台按8000元计取;结算时若为两栋房屋同时共用一台塔吊,其每栋房屋塔吊进退场及组装拆卸费用分别按4000元计取。

12、垂直运输费工期按180天计算。

13、A轴上所有2.2m洞口改为2.4m。

奖励措施:

1、荣获市级现场文明工地:奖励工程总造价的1%。

2、荣获市优质工程:奖励工程总造价的1.5%。

3、荣获省优质工程:奖励工程总造价的2%。

以上奖励费用已包含现场考评费、奖励费。

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价款的20%,四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价款的20%,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20%,内外墙装修完毕(包括安装)付总价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备案后付总价款的8%,工程结算完成后付总价款的7%,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付总价2.5%,满两年付清余款。

第四篇: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有哪些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有哪些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②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②加速施工索赔。③工程变更索赔。④合同终止的索赔。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②总费用法。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②比例计算法。③网络图分析法。(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

第五篇: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1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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