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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办发〔2011〕7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四、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以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
五、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及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编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定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专门的防治水设计;定期开展矿井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各类防治水的原始记录、台账、卡片、图纸等基础地质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长期保存。
六、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水设备和管路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要开展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定期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防范水害事故能力。
八、要加强矿井防治水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严格验收考核,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要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处置方案必须制订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严格按照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采取防止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有透水征兆时,现场负责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将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发现水情危急时,要立即向煤矿企业总调度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本矿井的水害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确保人员安全。
十、要重视矿井地面的防治水管理。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必须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间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雨季要安排专人不间断进行巡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十一、要保证必要的防治水费用。煤矿企业保证每年从安全专项资金中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防治水工作,积极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十二、要严格落实防治水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加强防治水安全监管力量,对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问责。
主题词:煤炭 安全 规定 通知
——————————————————————————————————— 抄 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党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
——————————————————————————————————— 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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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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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考试卷
所在部门:姓名:成绩:(每空8分)共计100分
1:要强化瓦斯落实 2:要强化矿井管理 3:要强化瓦斯治理 4:要强化煤与瓦斯管理 5:要强化煤与瓦斯管理 6:要强化工作 7:要强化安全管理 8:要强化机电及安全管理(每空6分)
9:要强化煤矿瓦斯管理 10:要强化煤矿瓦斯投入 11:要强化标准 12:要强化责任
晋政发[200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 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 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二、兼并重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四)兼并重组的范围。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现有山西省境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晋中央煤矿企业、市营煤矿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五)途径和模式。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六)重组主体与矿区划分。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矿区划分:
大力支持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
其他允许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要通过严格的检验资质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后,可兼并重组一些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
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主体,兼并重组相邻中小煤矿。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矿区划分范围: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矿区、轩岗矿区、朔南矿区、河保偏矿区。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矿区、离柳矿区、乡宁矿区、汾西矿区、霍州矿区、霍东矿区、岚县矿区和石隰矿区。
阳泉煤业集团:阳泉矿区、东山矿区。
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区、武夏矿区。
晋城无烟煤集团:晋城矿区。
中煤能源平朔公司:平朔矿区。
(七)规划与实施。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各个矿区的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现状等,编制了《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明确了矿区和区域规模、煤矿企业个数、关闭淘汰矿井数量、产能产量(见附件1《全省兼并重组前后煤矿数量及产能分地(属地)汇总表》)。
各市、各煤炭大集团公司及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现有产能、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成片进行重组整合。签订重组整合协议后,编制重组整合方案,政府和重组整合的主体企业提出兼并重组申请报告,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八)项目实施。列入兼并重组的改造矿井直接进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环保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程序。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兼并重组规模挂钩,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坑口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鼓励兼并重组矿井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九)资源配置。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2010年前暂缓缴纳采矿权价款)。未达到30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得占用过多空白区资源,应按矿井规划能力与储量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上、下组煤要统一考虑开采,矿井井田下组煤层的划界,原则上要以参与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和周边大矿矿井边界为界。
(十)矿业权调整及转让。对未按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原则发放的矿业权,探矿权用地质勘查资金(周转金)收购,并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重新配置。采矿权按照矿区兼并重组规划与有关规定和程序配置给具有规模、技术、资金优势的大型煤矿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被兼并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的有关事宜,按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执行。
(十一)职工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和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
(十二)生态与环境保护。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生产能力,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三、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政策
(十三)国家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
1.安全监管。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企业矿井的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单列。被兼并企业安全指标3年内按原企业类型、统计口径考核。
2.运力保障。铁路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按被兼并企业2005~2008年平均铁路外运量,给兼并重组企业相应增加运力计划。
3.出口经营权。2010年前,年产1亿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国家优先授予其煤炭出口经营权。
4.市场融资。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已上市公司可优先增发或配售股票,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5.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优先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
6.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
7.设立专项资金。2008-2010年,国家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央给予地方财政适当支持。
8.税收优惠。2010年前,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煤矿企业免征印花税;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对年产量50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省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
1.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切块设立专项基金,与中央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兼并重组完成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其依法依规融资。
2.资源价款政策。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政府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既定分成比例持有,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的编制,确定矿区规模、兼并重组主体和煤矿企业个数,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加强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十六)简化手续。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配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流程图的规定,在兼并重组企业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
(十七)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在2009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并积极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主辅分离等。
(十八)企业责任。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除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有效解决中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和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外,还要继续按照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公益性事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县、乡、村原有的既得合法利益得到保证。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对兼并重组企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被兼并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主动积极参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平稳过渡和互利共赢。
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否则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要在明晰各方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公司股东按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十)报告和考核制度。承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和大型煤矿企业每季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煤矿企业和本单位兼并重组进展情况,并抄送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分解目标(见附件2),分对产煤市人民政府和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加快推进煤矿集团企业兼并重组是我省煤炭工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着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省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全省兼并重组前后煤矿数量及产能分地(属地)汇总表
2.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分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
抄送:
2008-09-03 印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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