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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路灯维护管理制度
自为民办实事项目,我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主要路段、站点安装路灯,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维护专责队伍,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如下:
第一条、加强路灯设施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安 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条、做好节约用电工作,根据季节及时调整亮灯时间。严 禁私接路灯专线。
第三条、电工对抢修工作具体操作事项负责,其他人员应密切 配合电工的工作,在操作现场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条、抢修人员要加强学习,学习电工基础知识、安全用电 知识,争取每人都要掌握用电安全知识。
第五条、经常检查照明设备的完全好率、亮灯率。路灯率采取 责任包干,落实到人,发现故障,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确保人身安全,并及时恢复故障线路,保证道路照明,并做好记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造成人为损失由责任负责。
第六条、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赔偿损失。
第七条、加强配电箱等电源管理的管护工作,保管好工作工具 和所需用品,做到按时开关路灯。第八条、抄表员每月(季)进行一次抄表,做到及时准确,统 计完备后上报
赵店村路灯管理制度(试行)
为方便广大村民的生产、生活,为充分发挥路灯的作用,管理好路灯设施,经赵店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起草表决制定以下制度:
1、路灯是为全村广大村民服务的,保护好路灯是每个村民的责任和义务;
2、路灯开放时间:冬天17:30——23:00,夏天19:00——23:00 ;为节约用电,路灯要根据农活季节、月亮的圆缺或特殊情况适时开亮;
3、路灯电表由专人负责,负责人需有一定的电学知识,爱岗敬业,在规定的时间开灯熄灯,每月抄表须有村监督委员成员中的一名或缴纳电费人代表同去。
4、各位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爱护好路灯,不故意损坏;
5、一经发现故意损坏路灯的行为:成年人,全村通报点名批评,并要求赔偿5倍该次破坏路灯的全部损失;未成年人,除批评教育本人外,由其家长承担3倍损失责任;
6、路灯的装、修及日常维护,由本村专门负责人管理,发现与路灯有关的问题要及时向其报告;
7、凡举报、制止损坏路灯行为的,村委会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8、路灯的电费由村委会从办公经费中节俭支出,负责人工资从缴纳电费资金中支出。
9、本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村委会可根据情况随时起草制定和修改完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10、本制度经第五届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11年11月11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赵店村村民代表大会
2011年11月6日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设计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
十三、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维修养护费用挂钩。附表:《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质量标准》
朝阳村路灯维护制度
自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来,村庄亮化工程已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我村根据村庄实际,在主要路段、站点安装路灯,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维护专责队伍,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如下:
第一条、加强路灯设施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条、做好技术资料、线路安装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工作,健全资料档案。
第三条、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理论,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第四条、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编制维修改造和安装计划。
第五条、经常检查照明设备的完全好率、亮灯率。路灯率采取责任包干,落实到人,发现故障,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确保人身安全,并及时恢复故障线路,保证道路照明,并做好记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造成人为损失由责任负责。
第六条、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赔偿损失。
第七条、加强配电箱等电源管理的管护工作,保管好工作工具和所需用品,做到按时开关路灯。
第八条、抄表员每月(季)进行一次抄表,做到及时准确,统计完备后上报
朝阳村路灯维护制度
自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来,村庄亮化工程已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我村根据村庄实际,在主要路段、站点安装路灯,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维护专责队伍,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如下:
第一条、加强路灯设施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条、做好技术资料、线路安装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工作,健全资料档案。
第三条、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理论,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第四条、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编制维修改造和安装计划。
第五条、经常检查照明设备的完全好率、亮灯率。路灯率采取责任包干,落实到人,发现故障,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确保人身安全,并及时恢复故障线路,保证道路照明,并做好记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造成人为损失由责任负责。
第六条、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赔偿损失。
第七条、加强配电箱等电源管理的管护工作,保管好工作工具和所需用品,做到按时开关路灯。
第八条、抄表员每月(季)进行一次抄表,做到及时准确,统计完备后上报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设计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
十三、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维修养护费用挂钩。附表:《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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