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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发言的主题是:树立安全意识,平安度过夏天。不知不觉间夏季已经到来,随之而来的一些安全隐患也出现在我们身边,下面我给同学们提示一下夏天我们应注意的一些安全问题:
第一,关注课间安全。夏季炎热我们穿的衣服都比较薄,稍微摔倒就会把皮肤蹭破,造成流血和疼痛。请同学们在课间不跑闹,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上下楼梯靠右走,做到“右行、礼让”;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内拍球,踢足球一定要到足球场范围内。在集体活动中,自觉服从老师统一管理,不打闹、不随意离开集体。
第二,防中暑。夏天容易出汗,所以一定注意多喝开水。大量出汗后,一定要及时补充水分。夏天不要长时间暴露在烈日下,也不要把空调温度调得过低,室内外温差太大易加重中暑,在室外活动时尽量多喝一些水。
夏季黑夜时间短,天气炎热,同学们的睡眠不足,午睡能够有效地补充睡眠,避开中午高温期,减小中暑的可能,不仅对健康有益,而且能够保障有充足的精力投入学习。
第三,卫生饮食健康。夏季气温逐渐升高,是各种病菌繁殖与传播的高峰期。我们一定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用除菌香皂洗手。厕所是细菌最多的地方,我们一定要保证厕所卫生,便后及时冲水,不在厕所里长时间逗留玩耍。
不吃生冷、不清洁食物,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少吃各种油炸、烧烤食品。少喝各种冷饮,多喝白开水。剧烈运动后,不要急于喝水。如有身体不适等情况要及早报告老师。
相信同学们一定都能够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最后祝同学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夏天。
谢谢大家!
安全生产事故小常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矿井、隧道、涵洞坍塌)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事故认定:
介绍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
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共46条。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
1《安全生产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1.1资金投入不到位
1.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2.1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1.2.2受到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1.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
1.3.1协议无效,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迟报
1.4.1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拘留
2《消防法》
2.1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拘留3 《刑法》
3.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五年以下,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
3.2安全条件不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3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事故发生,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处罚法》
4.1 未满14周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1以下6种情况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上一年年收入60%-100%,处事故单位100-500万
5.1.1 谎报或瞒报
5.1.2伪造或故意破话现场
5.1.3转移、隐匿财产,或销毁证据
5.1.4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材料
5.1.5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5.1.6事故发生后逃逸
5.2以下三种情况处主要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
5.2.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5.2.2迟报或漏报的5.2.3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3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5.3.1一般事故:企业10-20万,主要负责人:30%收入
5.3.2较大事故:企业20-50万,主要负责人:40%收入
5.3.3 重大事故:企业50-200万,主要负责人:60%收入
5.3.4特别重大事故:企业200-500万,主要负责人:80%收入
在奇台农场辖区范围内:
认定为工亡的赔付:大致65—70万左右。
认定为交通、意外死亡赔付:大致40—45万左右。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最近,气温陆续升高,有些学生禁不住酷热,冒险下水游泳。因此,夏季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今天我向大家提出有关防溺水的安全要求:
一、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走河边,沟沿,不走偏僻的道路,回家时要结伴而行;年龄小的一、二年级的学生要在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回家,并要做好相应的防备,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二、从我做起,严守学校纪律,坚决不玩水。严禁在没有家长或老师的陪同下私自或结伴下水游泳;严禁没有家长陪同下私自到水库、河塘等地嬉水、钓鱼、摸螺或其它危险活动。
三、在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的同时,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玩水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劝阻、检举揭发。
四、用学会的防溺水知识运用于实际,坚决杜绝溺水事件的发生。遇到有人溺水,不提倡未成年人下水救人,应立即呼救求救。
五、夏季来临,雷雨多发,注意汛期安全。不强行过沟过河,雨天不靠近河流海沟。
但常会发生有人溺水的事故,如果游泳时遇到有人溺水,应当怎样救助呢?遇到有人溺水时,措施一定要得当。
虽然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赞扬,伸出援助之手是你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一定要注意量力而行,不要逞一时鲁莽之勇。作为未成年人,不管你是否会游泳,都不提倡贸然下水救人,应当立即向周边呼救找人求救,或想方法施救,如找长竿、长绳在岸上搭救。如果无他人救助而你又精通水性的话,也可以入水抢救溺水者。但要注意,在入水前要先把多余的衣服脱掉,保证行动灵活舒展。搭救溺水者时应该游到他背后去,用手托住他的胳肢窝,让他仰着,鼻子露出水面,能呼气,不再灌水,不再胡乱挣扎,然后从后方加以拖引,切不可正面迎上。因为溺水者受生存本能驱使,大都会死抱着救援者不放,这样反而使双方都精疲力尽,容易发生危险。溺水者被抢救上岸后,应该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首先迅速解开衣扣,放松裤带,撬开口腔,清除口鼻内的杂物,还应把舌头拉出,以保证呼吸的畅通。将溺水者腹部向下置于斜坡上或抢救者蹲着的大腿或其他物品上,使其头低脚高,以利于将水流出。然后轻压其胸腹部,将灌入溺水者肚子和肺里的积水排出。
溺水者如果呼吸已经停止,则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在排水的同时应进行人工呼吸,不要只顾排水而忘记做人工呼吸,这样往往会耽误抢救时间。做人工呼吸前应清除溺水者口鼻内的泥沙等污物。采用背压法人工呼吸较好,让溺水者趴在地上,头偏向一侧,一只手伸直,一只手弯着枕在头底下,急救者两腿跪跨在溺水者腰部的两边,张开两个手掌,分别放在其左右两边肋骨下边和腰交界的地方,利用身体前倾的重力下压,压下后即放开两手,这样有规律地一压一放,每分钟20次左右。人工呼吸至少要坚持做3~4小时,不要做几分钟,不见呼吸恢复,就失去了信心。注意急救要有耐心,切不可因心跳和呼吸一时不能恢复而放弃抢救。如果胃和肺里进水少,可选用效果较好的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如果溺水者心跳停止,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还应做体外心脏挤压。
其次,游泳时抽筋怎么办?
游泳是一项体育运动,只不过我们没有正规游泳场所,海沟、河塘、大海等属于危险水域,所以严禁我们私自或结伴到这些地方游泳。倘若有的同学在家长或老师陪同下在安全水域游泳时,我们必须注意安全,应该掌握一些防溺水技能。
抽筋引发溺水事故是常见的游泳问题。游泳时,经常会因为准备活动不充分、疲劳过度、饮食不注意等问题,出现抽筋的情况。发生抽筋时,最重要的是让自己保持清醒镇定的头脑,千万不要乱了手脚。在大声呼救求援的同时,也可以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
游泳时抽筋有多种表现。小到手指头,大到大腿,甚至胃都可能发生抽筋。针对不同部位的抽筋,要以不同的方法来应付。手指抽筋时,可以把手用力地紧握成拳,再用力张开,这样快速而有力地交替握、张,一会儿就可以解脱。当手掌抽筋时,要用另一只手掌猛击抽筋的手掌,同时用力地颤动,几次之后就能恢复正常。上臂抽筋的时候,应该把手紧紧地捏成拳头,并用力地使肘部重复弯曲、伸直的动作。
下肢抽筋时,处理起来要更加注意。如果是脚趾抽筋,需要先深深地吸一口气,使自己仰面朝天浮在水面上,用不抽筋的脚那一侧的手紧紧握住抽筋的脚趾,向身体的方向用力拉动,另一只手紧紧压在抽筋腿的膝盖上,让膝关节绷直了,这样重复几次,便可解脱。小腿抽筋时,也可以照此方法行事。当大腿抽筋的时候,做法就稍为麻烦一些。先深吸一口气,仰面漂浮在水面上,然后把抽筋的大腿和膝关节用力弯曲过来,再用手抱住小腿,用力使它贴近大腿,同时做一些震颤动作,再用力地往前伸直。反复几次,即可见效。
游泳时胃有可能猛地出现痉挛现象,这是胃抽筋了。这时,先长吸一口气,浮在水面上,然后抱住膝盖,把两大腿迅速地弯曲,使之靠近腹部,再向前伸直。连续做几次,可以消除胃抽筋。
此外,抽筋一旦消除,应该马上缓慢地游到岸边去,上岸休息,不可继续在水中逗留,以免发生危险。
同学们,你们是家庭的根本,民族和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你们一定要珍爱生命,努力学习,积极要求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共同担负起历史和时代的重任。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杜绝悲剧的发生。最后,让我们共同宣誓: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谢谢大家!
夏季是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溺水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多发、易发期,为扎实做好我校夏季安全工作,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县教育局决定6月份《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夏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xx年xx月xx日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楼道、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排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排查学校的线路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老化现象以及跳闸器等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等。
(二)防溺水工作:重点检查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落实情况;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特别是教育部印发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回执回收情况;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会同乡镇、村庄对辖区河道、池塘等危险水域排查整治情况,在危险路段、水域设置警示牌、设置防护设施情况等。
(三)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强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经营秩序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校车行驶路线上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各班、功能室自查和学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的夏季安全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整治。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7日)。各负责人对学校的每个部位、每个区域特别是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务求排查不放过一个部位,不遗漏一处隐患,做到全覆盖、无缝隙。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帐,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务求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阶段:督查阶段(20xx年6月8日—6月21日)。
学校将按照班子成员分工,组织督察组,对照检查细则(细则附后),对学校的夏季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不仅要现场反馈督查情况,而且要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逐项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xx年6月22日至6月30日)
排查是基础,整改是关键。对一些突出的、整治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校长要亲自挂帅,投入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全力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对学生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督查组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排查工作既要做到从严从细,又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有理有据。要专门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安全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二)加强督查,落实整改。一是各督查组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总体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各检查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二是要坚持排查整治一抓到底,各分包领导为整改责任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工作制度。三是学校要迅速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定整改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四是各责任人要把夏季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积极深入学校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并督促学校全力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学校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夏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良好氛围,积极争取师生、家长、社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全力推进夏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
(四)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凡因排查不认真、不彻底,出现安全隐患漏查、漏报,并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督查组要和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对态度消极,整改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的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凡因整改不力而引发责任事故的,坚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安全用电,人人谨记。
夏季气温逐日升高。为了防暑降温,空调、风扇等各种电器马力全开,用电量再一次达到高峰。用电本就存在着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漏电、触电事故,甚至于火灾。在历年所有火灾中,因电器引发的有30%多。相信同学们还记得那些典型案例,在上海商学院那场火灾中,4个年轻的生命还未来得及绽放就从这世上消失,而导致这一惨痛事件的真正元凶,仅是一个“热得快”。同样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的火灾中,上千名学生被疏散的缘由仅是接线板电线的短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哪怕是一小根火柴,也可能打破和谐。因此,对于夏季用电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1、注意电线与插座问题
电器的电线不要被重物压住,不然可能磨损电线而导致短路和漏电;不要乱拉电线,否则会造成电线松动引起火灾。插拔插头时要着力于插头。插座要常擦拭,防止在插头两极积灰或产生铜绿,不然会增加电阻进而易产生火灾。不要用手或金属制品接触、试探电源插座内部。
2、注意用电的细节和习惯
不要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以防触电。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做到人走灯关,不让电器在无人条件下工作。
3、电风扇必须远离窗帘、蚊帐、窗围布等,以防被卷入后,烧损电机引发事故。
4、使用蚊香等驱蚊产品必须存于不燃的容器底部,并远离易燃物品,防止引发火灾。
安全用电,利人利己。希望每一位同学谨记这些建议,度过一个凉爽而和谐的夏季。国旗下讲话结束,谢谢大家!
安全生产事故小常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矿井、隧道、涵洞坍塌)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事故认定:
介绍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
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共46条。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
1《安全生产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1.1资金投入不到位
1.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2.1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1.2.2受到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1.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
1.3.1协议无效,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迟报
1.4.1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拘留
2《消防法》
2.1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拘留3 《刑法》
3.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五年以下,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
3.2安全条件不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3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事故发生,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处罚法》
4.1 未满14周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1以下6种情况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上一年年收入60%-100%,处事故单位100-500万
5.1.1 谎报或瞒报
5.1.2伪造或故意破话现场
5.1.3转移、隐匿财产,或销毁证据
5.1.4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材料
5.1.5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5.1.6事故发生后逃逸
5.2以下三种情况处主要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
5.2.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5.2.2迟报或漏报的5.2.3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3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5.3.1一般事故:企业10-20万,主要负责人:30%收入
5.3.2较大事故:企业20-50万,主要负责人:40%收入
5.3.3 重大事故:企业50-200万,主要负责人:60%收入
5.3.4特别重大事故:企业200-500万,主要负责人:80%收入
在奇台农场辖区范围内:
认定为工亡的赔付:大致65—70万左右。
认定为交通、意外死亡赔付:大致40—4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