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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路灯维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2-09-05 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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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路灯维护手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榆林市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路灯管理所对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所属维修队各班组对路灯所负责,路灯所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所长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第六条 目前榆林市区路灯设施分为南郊、东沙、北郊、西沙南、西沙北、榆溪公园六个片区,由六个维护大队各负责一个片区的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维修队长安排协调各维修组工作,并接受分管副所长和所其他领导的指挥。第七条 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

1、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组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5、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6、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维修队长及所领导汇报情况。

7、千方百计节约能源和材料,爱护公物,做好材料的修旧利用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 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经验和实际,各维修组责任区范围,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1、主干道路灯每周三次;

2、小街小巷路灯每周两次;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四、巡查检修时间

1、定期性巡查检修是在每周一、三、五每晚亮灯开始,因四季天黑天亮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由监控科根据经纬度、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检修时间按当时工作需要而决定。第九条 巡查检修管理

一、巡查检修应建立资料档案。

1、设施资产记录。

2、缺陷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3、黑暗路段(路面照度差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4、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图纸(由技术科提供)。二、三率指标,由分管副所长和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查灯考核,做好记录列入月度生产报表,并上报所领导及主管部门。

1、亮灯率: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6%,重大节日和政治活动主干道不低于98%。

2、设施完好率:85%。

3、及时修复率:

(1)灯具四件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1个工作日修复。

(2)常规线路路障2个工作日内修复。(3)遇有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立即组织修复。

(5)对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第三章 巡查检修内容

第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检修,一般在晚上进行,但要随时掌握早上和半晚的运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灭灯的,均应在巡查检修中处理,如:

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过高形成偷停的灯;

2、打泡或炸泡引起玻壳损坏,只剩灯芯或灯头;

3、灯的电源引线松脱,或保险丝烧断等;

4、镇流器损坏、被盗或镇流器超温、噪音异常;

5、灯头灯泡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6、灯具灯臂移位;

7、单灯、补偿电容器损坏应及时更换,不得省掉电容运行;

8、触发器失效或工作不稳定;

9、变压器低压保险、控制箱保险熔断应及时更换,控制箱内的接触器是否接触良好,时钟运行是否正常;

10、每次修灯或时隔半年对灯具清扫一次。第十二条 路灯杆的巡查检修

一、路灯专用电杆(含水泥杆、金属杆)

1、杆身是否倾斜、被撞、杆基有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

2、水泥杆如有露筋、裂纹、掉块现象应及时报告。

3、未经允许严禁在路灯杆上牵挂广告牌或横幅,一经发现即予拆除。

4、每年对金属电杆的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按地电阻不大于4Ω。

二、路灯共用杆发现问题时,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路灯架空线及横担

1、横担抱箍的螺栓螺姆有无松动、脱离现象;

2、横担是否平直、转向;

3、瓷瓶有无放电闪烁痕迹、裂纹、硬物撞伤、表面是否清洁;

4、瓷瓶螺栓有否松脱、歪斜;

5、导线有无断股、烧伤;

6、扎线有无松动、拉断;

7、导线接头是否良好。

第十三条 地下电缆的巡查检修

1、地下电缆路径上的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如有施工单位施工,应提醒注意,并加强巡视。

2、地缆线路上不得栽种树木,堆置重物、排泄化工污物、汽油、机油易燃物或埋设任何东西等。

3、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

4、低压电缆绝缘电阻用500伏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必须在0.5MΩ以上。

第二篇:路灯维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设计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

十三、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维修养护费用挂钩。附表:《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质量标准》

第三篇:路灯维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设计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

十三、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维修养护费用挂钩。附表:《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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